專案資金管理制度(精選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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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範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執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那麼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專案資金管理制度(精選6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專案資金管理制度(精選6篇)

專案資金管理制度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東莞電子科技大學電子資訊工程研究院(以下簡稱“電研院”)專案經費的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結合電研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案經費是指用於電研院科研專案實施和管理的經費,主要包括政府資助和單位自主投資經費。

第三條 凡直接用於科研工作的專案經費和為科研服務的其他經費,均納入財務室統一管理,按照“分類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嚴格審批”的原則使用專案經費。

第二章 支出範圍

第四條 專案經費是指專案在研究與開發過程中所發生的所有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一般包括:人員費、裝置費、能源材料費、試驗外協費、技術引進費、差旅費、會議費、智慧財產權保護費、管理費和其他相關費用。

(一) 人員費,指直接參加專案研究開發人員支出的工資性費用。

(二) 裝置費,指專案研究開發過程中所必需的專用儀器、裝置、樣品、樣機購置費及裝置試製費。

(三) 能源材料費,指專案研究開發過程中所發生的原材料、燃料動力、低值易耗品等費用。

(四) 試驗外協費,指專案研究開發過程中所發生的租賃費用帶料外加工費用及委託外單位或合作單位進行的試驗、加工、測試等費用。

(五) 技術引進費,指專案研究開發過程中所發生的購買專有技術、技術成果等費用。

(六) 差旅費,指專案研究開發過程中所發生的調研、考察、現場試驗等工作的交通、住宿等費用。

(七) 會議費,指專案研究開發過程中組織召開的與專案研究有關的專題技術、學術會議的費用。

(八) 智慧財產權保護費,指專案研究開發過程中為申請國內外智慧財產權保護所發生的費用。

(九) 管理費,指專案承擔單位為組織管理專案而支出的各項費用。包括現有儀器裝置和房屋使用費或折舊、直接管理人員費用和其他相關管理支出。管理費佔專案經費總預算的比例原則不超過5%,特殊情況根據專案實施內容及承擔單位的性質核定。

(十) 其他相關費,指除上述費用之外與專案研究開發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五條 專案經費實行預算管理制度。專案申報部門按有關要求申報專案科研專案時,應當編制科研專案經費預算。

第六條 專案經費預算包括經費來源預算和經費支出預算。來源預算包括同一專案的不同來源渠道的經費,主要是申請的專項經費和自籌經費兩部分。支出預算包括與專案研究有關的各項支出。應當按照相關專案經費管理辦法及專案編制指南要求規定的經費開支範圍確定支出科目,根據需要對各項支出的主要用途、與專案研究的相關性及測算方法、測算依據等進行編制說明。

第七條 經批准的預算,一般不作調整。因客觀原因需作出調整的,由專案執行預算單位提出申請,經專案管理部門和財務室稽核後,按程式報主管部門後方可調整。

第四章 收入及分配管理

第八條 各類科研經費不論其資金來源渠道,必須全部納入電研院院務部財務室統一管理,集中核算,專款專用。

第九條 科研經費到院後,首先由專案管理部門(科創部)提出科研專案內部立項申請,經批准後,財務室會根據專案合同書和科研經費到款額設立經費本,合理使用經費。

第五章 專案經費支出管理

第十條 科研經費的使用實行專案負責人責任制。專案組其他成員使用經費,必須經專案負責人簽字同意。

第十一條 專案經費使用需嚴格按照專案預算執行,採用實報實銷方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此辦法由電研院科創部、院務部財務室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專案資金管理制度2

為嚴肅財經紀律,進一步規範專案資金管理,提高專案資金、財務管理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益,統一申報、建設、考評和驗收程式,按照著力構建有利於科學發展的體制機制的要求,根據有關規定,結合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專案資金的申報制度

(一)專案資金由單位相關部門及所屬企業按照相關規定組織申報。

(二)專案資金申報檔案必須真實、科學和完整,專案申報單位應提交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其它規定的檔案原件或影印件,並裝訂成冊。

(三)單位相關職能部門及分管領導提出初審意見,經領導班子會議研究同意後,經單位主要領導審定,再行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四)申報部門以正式檔案上報上級主管部門,並隨時跟蹤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情況。

二、專案資金的使用制度

(一)建立會計核算制度。嚴格按照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嚴禁套取專案資金,嚴禁公款私存,設定帳外帳和“小金庫”。

(二)實行政府採購制度。對專案工程及所需的主要實物和裝置,嚴格按照政府採購規定,進行公開招標和集中採購。

(三)建立健全專案資金審查審批程式和財務制度,資金的使用必須符合專案資金管理辦法規定。

三、專案資金的監督管理和驗收審計制度

(一)堅持公示制度。對於專項資金專案,在專案實施前,專案實施單位應主動公示專案建設內容和資金等情況。

(二)定期報告制度。各專案實施部門或單位定期向專案單位報送專案實施進展情況。

(三)檢查驗收制度。杜絕在專案執行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的現象,隨時接受上級主管

部門及相關部門的檢查;專案完工後,主動申請和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對工程專案的質量、財務等情況進行驗收工作。

(四)接受審計制度。為防止發生違反資金管理使用規定的行為,上級補助資資金建設的工程,專案竣工後,應按規定由審計部門對工程進行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

四、專案實施績效考評制度

(一)經檢查、驗收和審計的專案,由分管領導組織對實施方案制定、各方面資金整合、各項資金使用和管理、專案實施效益和是否有違規違紀行為等進行績效考評。

(二)績效考評採用百分制打分辦法,根據得分的具體情況排定名次。

五、專案資金的財務管理制度

(一)專案資金應按工程進度進行拔付,對沒有開工或進度緩慢的專案應適當調整或取消補助款。

(二)專案資金使用堅持量入為出的原則,嚴格控制專案資金的支出範圍,杜絕不符合規定支出,隨時接受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及審計部門的檢查、監督和審計,做到專款專用。

(三)報銷用的發票必是合法的票據。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票據,一概不予報銷。

購買各種物品、材料的發票,必須有購貨單位全稱、品名、數量、單價和金額,有收款單位章印。否則財務會計有權拒絕報銷。有詳見清單字樣的發票應附清單。

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手續完備的驗收證明。需入庫的物資,必須填寫出入庫驗收單,由實物保管人員按計劃或合同驗收後,在驗收單上填寫實收數額並簽章。不需入庫的物資,除經辦人在憑證上籤章外,必須交給實物保管人員或使用人員進行驗收,並在憑證上籤章。

(五)支付補助款項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收款單位或個人的收款證明及簽字,有收款人身份證號碼和聯絡方式。有審批人簽字,並有付款的依據。報銷用的票據必須按財務規

定辦理:經手人簽字,證明人簽字,財務會計稽核後報主要領導審批報支。

專案資金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保證《全民科學素質行動計劃綱要》順利實施,夯實建設創新型城市的社會基礎,切實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支援和促進全市科普事業的發展。根據《科學事業單位財務制度》和《江蘇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級科普專項經費是市財政為加強科普事業巨集觀指導和建設,按照省、市委有關檔案要求安排的專項經費,由市財政局和市科學技術協會共同管理。

第二章使用範

第三條市級科普專項經費主要用於市本級科普專案建設的引導推動和科普業務活動費用,以及科普工作的表彰獎勵。具體使用範圍如下:

(一)青少年科普:主要指圍繞未成年人“學科學、愛科學”的各類科技競賽和科普活動、各類青少年科技場館(室)建設引導、市級科技特色學校建設和科技輔導員業務培訓等。

(二)城鎮勞動人口科普:主要指圍繞街道、社群科普建立引導、科教進社群(軍營、企業、工地)及其它大型城市科普活動;圍繞企業技術進步和職工技能培訓、基層科協與市級學會幹部及科技工作者開展的科普教育等活動。

(三)領導幹部和公務員科普:主要指圍繞提高領導幹部和公務員的科學素質,著力提高其科學決策和科學管理的能力,在機關黨政領導幹部和公務員中開展科技素質培訓和科普教育等活動。

(四)農民科普:主要指圍繞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興農富民,向廣大農民普及農業科技知識,推廣先進實用技術,宣傳科學思想,抵制封建迷信。引導和鼓勵建立各類農村科普示範基地、“一站一員一欄”等平臺建設,發揮農村致富帶頭人和農業專家庫的作用,開展各類“科技三下鄉”活動。

(五)科技社團科普:主要指蘇州市科學技術協會所屬市級學會、協會、研究會、高校和科研院所科協、企業科協開展的具有創新特點的各項科普宣傳、科普教育、科普創作、科普研討、科普論壇、科技推廣等活動。

(六)重大科普宣傳活動:主要指圍繞黨委政府中心工作,每年由市政府及中國科協組織的科普宣傳週、全國科普日等專項活動。

(七)科普資源開發與共享:主要指科普影視拍攝、科普活動多媒體、科普展板製作、科普刊物出版及科普資料編制印刷等;重點扶持資助原創性和選題優秀的科普作品,鼓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科普作品的創作開發。

(八)科普基礎設施建設和維護:小型科普場館建設的引導資金投入;科普畫廊和科普網站的建設,大型科普設施建設方案的調研活動;科普設施的維護管理。

(九)大眾傳媒的利用:主要指在電臺、電視臺、報刊等新聞媒體上開闢科普專欄和專版;租使用者外大型電子螢幕進行科普宣傳的專案。

(十)圍繞全市科普工作目標,由各區承辦的對全市產生直接影響和有示範作用的活動,以及由各區作為投資主體且具有典型推廣意義的專案,給予一定的補貼。

(十一)優秀活動專案的評比:鼓勵各項科普活動在形式、內容、效果上不斷創新,對在活動中積極創新,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等給予表彰。

(十二)經市財政局、市科協批准的其它科普專案支出。

第三章專案審定及預算審批

第四條市級科普專項經費實行預、決算制度。

第五條市級科普專項經費的支出預算由市科協根據全市科普發展計劃及省、市當年工作部署,提出初步安排意見,並會同市財政局確定重點科普專案計劃,納入市科協年度部門預算。

第六條市科協根據部門預算提出市級科普專項經費安排計劃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稽核後,下達市級年度科普專項經費的補助專案和補助額。

第四章管理與監督

第八條市級科普專項經費專案實行“專項核算,專款專用、提高效益”的管理辦法。

第九條市財政局和市科協負責市級科普專項經費的財務管理。市財政局、市科協將組織力量對市級科普專項經費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並進行監督評估。年終市科協將市級科普專項經費決算及使用情況按績效考核的要求書面報市財政局。

第十條科普專案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遇特殊情況確需調整或變動專案計劃的,由市科協報經市財政局稽核後方可調整或變動。

第十一條市級科普專案實行專案經費責任制度,預算確定的專案須簽訂《蘇州市財政撥款專案責任書》後,按責任書規定的金額、用途和進度撥款。需要政府採購的要嚴格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如有發生違反責任書規定的行為,市財政局將停止撥款、收回補助經費,並追究有關人員和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和市科協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各市(縣)、區可參照制訂相應的管理辦法,並落實好科普專項經費。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xx年10月1日起實施,原《蘇州市市級科普專項經費管理辦法》停止執行。

專案資金管理制度4

第一條 為了保證安全生產資金的投入,加強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的管理,充分發揮資金的使用效益,進一步推動安全生產工作的全面開展,根據《安全生產法》的要求,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各單位、專案部應保證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的投入,並單獨建立臺帳,實行專項儲存、專項核算、統籌安排、保證重點,嚴禁挪作他用。行政一把手為該項工作的第一責任人,並承擔由於資金投入不足導致事故發生的責任。

第三條 安全生產專項資金應用於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採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等。詳見公司《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彙編、《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計劃編制制度》。

第四條 公司安全生產專項管理費,按年計劃產值的0.5‰提取;各單位、專案部安全專項經費按計劃產值的1%~2%提取,不足部分在成本中列支。

第五條 各單位、專案部要根據公司《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計劃編制制度》的規定,編制安全生產專項資金投入計劃,安全生產檢查所發現的安全隱患的整改措施、針對造成死亡事故和職業危害的主要原因所採取的整改和防範措施、危險源監控點所採取的監控措施一併編入安全防護、文明施工計劃。

第六條 各單位應在每年元月上旬和12月下旬,分別將安全專項資金計劃和全年實施情況報公司;專案部在工程開工一個月內和結束後的半個月內分別將計劃和整個專案實施情況報公司。每月經費使用情況按月上報。

第七條 公司工程部負責督查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並作為考評各單位、專案部工作的內容之一。各單位、專案部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安全專項資金的監督使用,其經費報銷需經安全管理部門稽核。

第八條 本辦法由工程部負責解釋。

專案資金管理制度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明確部門管理職責,建立科學的財政專項資金執行機制,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實施條例》、《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市級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為促進我市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實現既定政策目標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務,在必須時期內,由市級財政性資金(含各區統籌)在市、區範圍內安排的具有專門用途和績效的資金。主要包括:經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工業、農業、服務業、教育和環保等專項資金。

第三條專項資金重點用於市(區)發展支出,省級及省級以上專項資金配套支出。

第四條專項資金的設立、調整和撤銷,專案管理,資金使用和執行,績效評價適用本辦法。市級依法徵收的各類基金(資金)、專項收入安排的專項資金,一併納入本辦法管理。中央、省級財政補助的專項資金按本辦法規定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救災、應對突發性事件等安排的,不宜實行專案管理的資金,不納入專項資金的管理範圍。納入市級各單位部門預算的專項支出,按市級部門預算管理制度執行。

第六條專項資金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設立的原則。設立專項資金務必具備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依據,具有明確的績效目標,貼合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二)量力而行的原則。結合市本級財力狀況,安排專項資金,並體現示範性、激勵性和動態性。重點支援推進市區經濟社會發展最急需的支出專案,著力保障市委市政府的決定。

(三)公開公正的原則。專項資金管理要做到公開、公正、規範。專項資金專案的確定實行群眾決策、聯合會審、專家評審等制度,建立科學的決策和篩選機制。

(四)規範運作的原則。專項資金的設立、申報、分配、執行、績效評價等各個環節,要充分體現依法行政的要求,嚴格按照規定的管理程式和方法運作。

(五)績效管理的原則。根據既定的績效目標,將專項資金的審批、分配、監督檢查與績效評價緊密結合,建立科學化、精細化的監管制度,提高財政專項資金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二章部門職責

第七條市級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監察機關和審計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

第八條市級財政部門應當履行以下專項資金管理職責:

(一)負責專項資金的巨集觀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會同市級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各類專項資金具體管理制度;

(二)負責專項資金設立、調整和撤銷等事項的稽核工作,並按程式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三)負責彙總梳理專項資金型別和目錄,報市人民政府審議後確定;

(四)會同市級業務主管部門加強專案庫建設和管理;

(五)會同市級業務主管部門規範專案申報、稽核與分配;

(六)負責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的編制、執行、資金排程和統籌安排,嚴格專項資金的稽核、撥付;

(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績效管理工作;

(八)監督管理專項資金支出活動;

(九)組織專項資金執行期屆滿或者被撤銷後的清算、資金回收以及其他相關管理工作;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市級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對本部門管理的專項資金履行以下職責:

(一)配合市級財政部門建立健全專項資金具體管理的實施細則,設立專項資金績效目標,制定管理流程,明確職責主體,規範資金管理;

(二)根據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結合行業發展重點,按預算管理的要求,編制年度專項資金專案計劃;

(三)執行已經批覆的年度專項資金預算,會同財政等部門,組織具體專案申報、評審和分配,監督管理專項資金的使用;

(四)對專項資金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按規定向市級財政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狀況,並對執行狀況進行自查;

(五)負責對執行期屆滿或者被撤銷專項資金的相關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市級審計部門應會同財政、業務主管部門,加強專項資金績效審計,並出具績效評價和審計報告。

第十一條市級監察機關對專項資金的支出管理活動進行監督,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違反本辦法行為作來源理。

第三章設立、調整和撤銷

第十二條專項資金應當重點滿足政府帶給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促進產業提升,加快經濟、社會事業發展和保障民生工程的要求。

第十三條設立專項資金應當經市人民政府批准。新設立的專項資金,由市級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市級財政部門稽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市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條設立市級財政專項資金務必具有明確的依據,至少要貼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國家法律法規規定;

(二)國家、省、市國民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規劃以及產業政策要求;

(三)市委、市政府作出決定;

(四)市人大議案要求;

(五)市級部門(單位)業務工作開展和事業發展需要,並經市政府批准。

第十五條申請設立專項資金,應當帶給檔案依據、績效目標、可行性報告。市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市級業務主管部門組織有關行業領域的專家,對專項資金設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資金規模和績效目標認真論證。必要時,可透過組織聽證等方式聽取公眾意見。

第十六條專項資金的設立要結合市本級財力狀況合理確定。專項資金不得重複設立,不得增設與現有專項資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一致的專項資金。凡需要新增的專項資金,應首先思考從現有同類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整合財政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條中央及省財政專項補助資金要求市級財政安排配套資金的,由市級財政部門按規定批准。市級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向市級財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帶給要求配套的檔案。

第十八條專項資金應當明確執行期限,執行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專項資金執行期限屆滿後不再納入下一年度專項資金目錄。

第十九條專項資金執行期屆滿確需延期的,應當在執行期屆滿前編制年度專項資金預算時重新申請設立。

第二十條專項資金在執行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級財政部門會同市級業務主管部門,或者由市級財政部門直接報請市人民政府調整或者撤銷該專項資金:

(一)客觀狀況發生變化,使專項資金設立的目標失去好處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務已不存在的;

(二)客觀狀況發生變化,需要調整使用範圍或者金額的;

(三)對同一類使用方向和用途的專項資金,有必要歸併整合,統籌安排的;

(四)專項資金的績效達不到主要預期目標的;

(五)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存在違法違紀問題,情節嚴重或者經整改無效的;

(六)財力狀況發生重大變動;

(七)其他需要調整或撤銷的狀況。

第四章專案管理

第二十一條專項資金一般實行專案管理,專款專用,量入為出,注重發揮引導和槓桿作用。建立健全專案庫,實行動態管理。按照專案的輕重緩急,優先安排重點專案、急需專案、成效明顯的專案。

第二十二條規範專項資金專案申報程式:

(一)市級主管部門會同市級財政等部門,按規定組織專項資金專案申報工作,釋出專案申報指南,指導區級部門和專案單位進行申報。凡貼合條件的單位,向所在地業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申報。

(二)專案申報每年組織兩次,或者實行上半年預申報,下半年集中稽核制度。

(三)專案申報主體應當保證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虛報、冒領、偽造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專案計劃申報資料應主要包括企業狀況、專案狀況、績效證明材料、相關檔案、報表資料等。

(四)預申報兩月內,市級業務主管部門應會同財政等相關部門,及時核實專案申報的真實性、效益性,構成初步核實意見,聯合下達專案初審確認書。

(五)實行專案集中評審制度。在專案初步稽核認定的基礎上,再由市級業務主管部門牽頭,會同財政等部門,共同組織有關專家、業務人員或委託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組成專案評審小組,對申報的專案集中聯合評審。並按必須比例實地核查,擇優立項,合理確定補助資金。

(六)專項資金專案分配方案,由市級業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報市政府審批後執行。重大專案需要公示的,應當在媒體上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第二十三條嚴格專項資金專案申報:

(一)同一型別專項資金的專案,明確牽頭的市級業務主管部門彙總,其他相關部門配合,避免重複申報。

(二)同一單位的同一類專案不得重複申報專項資金;同一單位的不一樣型別專案能夠分別向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申報。

(三)同一專案已獲得國家和省財政資金獎勵或補助的,一般不得重複獎勵或補助(國家或省檔案規定需要地方配套的除外)。貼合市級專項資金獎補條件的,同一單位同一專案只能享受一個型別資金獎勵。

(四)對於已批准專案尚未完成的,除特殊狀況外,專案單位不得再申報同一型別的專項資金。

第二十四條市級、區級業務主管和財政部門應當督促實施經批准的專項資金專案,保證專案如期完成,確保專款專用。

第二十五條專案單位應當按規定用途使用專項資金,未經批准,不得變更專案資料或者調整資金。確需變更專案資料或者調整資金的,應當按專案和資金管理許可權逐級上報市級業務主管和財政部門審批,重大專案變更的,需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條撤銷或者調整專項資金專案構成的資金結餘,市級財政部門有權及時收回,有關部門和單位給予用心配合。

第五章資金使用和執行

第二十七條制定專項資金具體管理制度。具體管理制度應當包括專項資金的主要用途、績效目標、使用範圍、管理職責、執行期限、分配辦法、審批程式、支出管理、績效評價和職責追究等資料。對未制訂專項資金管理制度或實施細則的,市級財政部門暫緩撥付資金。

第二十八條市級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專案分配方案,編制專項資金具體用款計劃,按規定報市級財政部門稽核撥付。專項資金的撥付按財政國庫管理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專項資金支出實施分類管理。

(一)實行財政“以獎代補”方式的,能夠採取根據專案進展狀況預撥部分資金、使用專案完成並經考核後撥付剩餘資金的方式管理。對經考評後,不貼合獎補條件的,由財政部門收回預撥資金。

(二)實行財政直接補助方式的,根據專案計劃和實施進度,分次撥付。專案驗收合格前資金撥付一般不得超過補助總額的80%,驗收合格後,補助資金全部撥付到位。

(三)實行財政貼息補助方式的,能夠按貼息比例分期或一次性撥付到位。

(四)實行財政專項借款方式的,根據檔案或合同,分期或一次性撥付到位。

(五)股權投資等其他支出方式的,按“一事一議”原則撥付。

(六)專項資金支出涉及基本建設投資的,應當按基本建設程式辦理。

(七)用於專案評審、業務培訓、會議、考核評比、工作性獎勵等方面的工作性經費,按照不超過專項資金總額的5%提取並統籌使用。由業務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開展狀況,提出使用計劃,經財政部門稽核,報市政府政審批後安排。

(八)不得以任何方式將專項資金用於工資福利和公用經費等一般性支出。

第三十條市級財政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撥付專項資金,不得無故滯留、拖延專項資金的撥款。區級截留、擠佔、挪用專項資金,除按有關規定處理外,市級財政部門應予扣回資金。

第三十一條專項資金納入預算管理。當年未使用完的專項資金預算不再結轉下年使用。經批准的跨年度執行的專案專項資金可結轉下年使用。

第三十二條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級財政部門能夠根據專項資金使用狀況,對間隙資金統籌安排,合理排程,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三條專項資金使用單位要嚴格按財務管理的有關規定,實行專賬核算,切實加強財務核算的基礎工作。

第三十四條專項資金按規定構成國有資產的,應當及時辦理決算驗收,進行產權、財產物資移交,辦理登記入賬手續,並按規定納入單位資產管理。

第六章績效評價

第三十五條建立專項資金績效目標管理機制和績效評價體系,對專項資金加強過程跟蹤、組織驗收和績效管理。

第三十六條市級財政部門負責專項資金績效目標管理工作。由市級審計、財政部門牽頭,聯合業務主管部門,採取抽查、重點檢查、全面檢查等方式,對專項資金開展績效評價和審計。

年度績效評價工作應於下一年度組織新一輪專案評審前完成。

屬於尚未執行完畢的跨年度支出專案,市級業務主管部門繼續跟蹤專案實施,專案建設結束及時組織驗收。

第三十七條專項資金執行期屆滿後,市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審計部門,向市人民政府報告績效評價和審計結果。

第三十八條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和審計結果,應當作為以後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安排、完善預算管理和支出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七章法律職責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違法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准設立專項資金,或者未經批准延長專項資金執行期的,由市級財政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該專項資金,並收回相關資金。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級財政部門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並對相關單位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三年內取消申報各類專項資金資格;嚴重違紀違規的,由監察機關立案查處;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職責: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調整專項資金使用範圍或者金額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以虛報、冒領、偽造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督查仍未按計劃規定如期完成的專案;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批准變更專案資料或調整資金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將專項資金用於工資福利和公用經費等一般性支出的;

(六)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截留、擠佔、挪用專項資金的;

(七)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對專項資金構成的國有資產未按規定納入國有資產管理的,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八)其他違反財政法律法規或財務管理的。

第四十二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罰,追究直接職責人員和主管人員的行政職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第四十三條其他機關、社會團體、個人如發現專項資金支出管理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可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投訴和舉報。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條財政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按照本辦法實施。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專案資金管理制度6

為切實規範專項資金管理,保障資金安全、高效執行,發揮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專項資金實行“專人管理、專戶儲存、專賬核算、專項使用”。

二、資金的撥付本著專款專用的原則,嚴格執行專案資金批准的使用計劃和專案批覆資料,不準擅自調項、擴項、縮項,更不準拆借、挪用、擠佔和隨意扣壓;資金撥付動向,按不同專項資金的要求執行,不準任意改變;特殊狀況,務必請示。

三、嚴格專項資金初審、稽核、稽核制度,不準缺項和越程式辦理手續,各類專項資金審批程式,以該專項資金審批表所列資料和檔案要求為準。

四、專項資金報賬撥付要附真實、有效、合法的憑證。

五、加強審計監督,實行單項工程決算審計,整體專案驗收審計,年度資金收支審計。

六、對專項資金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督查,確保專案資金專款專用,要全程參與專案驗收和採購專案接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