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化專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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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那麼什麼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資訊化專案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資訊化專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落實全區資訊化專案建設管理規定,加強資訊化專案的規劃和管理,規範專案建設活動,減少資源浪費和重複建設,促進全區資訊化工作快速、協調、有序、健康發展,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資訊化專案,是指專案資金10萬元以上構成系統的,以計算機、通訊技術及其它現代資訊科技為主要手段的資訊網路建設(含樓宇綜合佈線和機房建設)、資訊應用系統建設、資訊資源開發和資訊網路裝置購置等新建、擴建或改建的工程專案。政府資訊化重點建設專案必須進行申報。

第三條區直各部門、單位的資訊化專案建設,需要區、鎮財政資金配套的其他資訊化專案均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四條區資訊化工作領導小組是全區資訊化工作的領導、協調機構。區資訊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經濟和資訊化局(以下簡稱“區經信局”)。

第五條區經信局是本區資訊化專案建設的主管部門,承擔區資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具體負責全區資訊化專案的統籌、規劃、初審、綜合協調,組織可行性論證以及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區財政、發改、保密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資訊化專案建設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三章專案申報

第七條資訊化專案申報

(一)每年7月底前(即制定年度預算之前)向區經信局報送下一年度政府投資資訊化重點建設專案,填寫《市吳中區政府投資資訊化重點建設專案申報表》(附件1);

(二)區經信局對專案進行初步評估;

(三)初步評估合格,由申報單位提交有關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技術設計方案(報告大綱見附件2),如是裝置或軟體採購,需附採購明細,區經信局會同區財政局組織有關部門和相關專家對專案進行復評;

(四)經複評合格的專案由區經信局報請區資訊化工作領導小組稽核,並按有關程式報經區政府有關會議審議批准後,區財政局將專案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八條未列入年度資訊化建設計劃的專案,原則上不安排財政資金。特殊需要(根據上級部門要求實施的專案或應急專案)的需經區政府有關會議審議批准後,到區經信局辦理相關手續,由區財政追加預算。

第九條屬於國家、省、市統籌安排並撥付資金建設的資訊化專案,使用單位在向上級有關單位辦理申報手續後,需將相關專案資料報送區經信局備案。需區財政配套資金的專案,按本辦法第七條之規定程式辦理。

第十條區直各部門、單位通過其他渠道籌集資金且不需要區財政資金配套進行資訊化專案建設的,相關單位需到區經信局辦理備案手續。一次性購買辦公自動化裝置或單機版軟體產品超過10萬元人民幣的,相關單位需到區經信局辦理備案手續。

第四章專案評審

第十一條專案評審堅持科學性、獨立性、公正性和客觀性原則。參加專案評審的專家及相關人員必須嚴格保守被評審專案的技術祕密和商業祕密,未經專案建設單位同意不得將被評審專案的有關檔案、資料和資料以任何方式對外提供,不得利用評審專案的非公開技術、商業資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違者造成專案建設單位損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專案評審範圍及方式

(一)對於總投資50萬元以上專案,由經信局召集組織專家評審會,評審會專家3~5人(應包括資訊科技專家、監理專家、財務專家),由經信局通過專家資料庫抽取確定。經信局、發改局、財政局、監察局和專案建設主管單位派員參加評審會。

(二)對於總投資50萬元(含)以下專案,由經信局召集,發改局、財政局和專案建設主管單位進行會審。

第十三條評審主要內容

(一)符合我區資訊化發展總體規劃;

(二)採用的技術成果在國內本行業技術領域中具有較高水平,建設方案切實可行;

(三)對相關產業發展或本領域資訊化建設具有帶動作用,有較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四)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具有較強的實用性,能解決資訊化發展的實際問題;

(五)專案建設單位明確,建設資金合理;

(六)遵守資訊化專案建設有關標準、規範、要求。

第十四條評審組給出評審建議、結論並確定是否要再次評審。專案建設單位須根據評審意見,對專案的原設計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並將修改後的`設計方案報經信局備案。

第十五條專案評審的費用,參照現行市經信部門標準實施,在區轉型升級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五章專案建設

第十六條資訊化專案建設應當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依法進行招標、投標。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要實行政府統一採購。

第十七條為規範建設行為,保證工程質量,凡總投資在50萬元以上的專案,應實行專案監理制。其餘專案根據需要參照執行。監理單位不得參與工程建設,工程建設單位不得參與工程監理。

第十八條從事資訊化專案建設、設計開發、服務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取得國家或省、市、區行業主管部門進行相關資質認證,並經過區經信局(資訊化辦)確認備案。註冊地和納稅地在本行政區域的單位優先。

第十九條在進行資訊化專案設計、建設時,必須同時進行資訊化安全系統的方案設計和建設,必須保證和滿足資訊化系統安全執行的需要。

第二十條資訊化專案質量應符合國家標準,符合資訊化專案建設合同的要求,嚴格按照設計方案及實施方案進行,未經區資訊化工作領導小組同意,不得隨意改變專案建設內容及相關技術標準。

第六章專案驗收

第二十一條資訊化專案竣工後,50萬元以下的專案,由建設單位組織驗收,驗收通過後將驗收資料送區經信局備案,區經信局會同區財政局視情況抽查。50萬元以上的專案,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區資訊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組織相關單位及有關專家組成驗收組聯合進行驗收。

第二十二條驗收應當以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建設過程中有效的技術資料為依據。驗收內容應包括系統建成後三個月的執行情況及相關資料資料。

第二十三條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專案,不得交付使用單位使用。對未通過驗收的專案,應按驗收組提出的意見及時整改,經整改完善後再次提出驗收申請,直至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條專案驗收合格後,支付專案財政預算的90%費用;正式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的資訊化建設專案評價通過後,付清餘款。

第七章專案評價

第二十五條資訊化專案建設實行後評價制度。區經信局制定年度新建資訊化專案評價計劃,組織有關專家和相關部門實施。

第二十六條正式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的資訊化建設專案可列入後評價專案。

第二十七條資訊化專案後評價主要的內容為:專案執行和維護情況、專案建設質量、施工方售後服務情況、專案社會和經濟效益、專案建設存在的問題等。

第二十八條財政預算安排300萬元(含300萬)以上的專項支出,納入財政績效預算管理。

第二十九條全區資訊化建設專案年度計劃執行和完成情況,由區經信局向區政府報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程式和要求的,由區經信局提出處理意見報區政府審定。

第八章涉及國家祕密的資訊化專案管理

第三十條涉及國家祕密的資訊化專案,按照《市涉密工程保密管理暫行辦法》組織實施。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xx年12月31日。以前有關規定如與本辦法不符,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吳中區經信局負責解釋、修訂。涉及國家祕密的資訊化專案管理由吳中區機要保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