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安全管理制度(精選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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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制度到底怎麼擬定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關於安全管理制度(精選7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關於安全管理制度(精選7篇)

安全管理制度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燃氣管理,規範燃氣市場,保障燃氣的正常供應和安全使用,維護燃氣使用者和燃氣經營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的規劃,燃氣工程的建設,燃氣的儲存、輸配、經營和使用,燃氣設施的保護,燃氣器具的經營、安裝、維修以及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市政管理委員會是本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

新城、碑林、蓮湖、雁塔、未央、灞橋等城六區以外的區、縣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公安、消防、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各自職責,負責燃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燃氣發展堅持統一規劃、協調發展、公平競爭、方便使用者的原則。

燃氣經營堅持特許經營、安全第一、保障供應、誠信服務的原則。

第二章 燃氣規劃與建設

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燃氣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部門編制本市燃氣管網、站點規劃,並徵求建設、消防、安全生產監督、環境保護等部門意見,按法定程式報批後實施。

第六條 城市新區開發、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燃氣管網、站點規劃,配套建設相應的燃氣設施;暫不具備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預留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預留的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式調整規劃,不得改變用途。

第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燃氣工程專案,應當符合本市燃氣管網、站點規劃,經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依法辦理相關建設審批手續。

經批准的燃氣工程在施工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燃氣工程的消防及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與使用。

第八條 從事燃氣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活動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範圍內依法承攬燃氣工程。

燃氣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技術規範、標準和規定,確保燃氣工程質量。

第九條 燃氣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燃氣工程驗收合格後二十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將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部門出具的驗收合格檔案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燃氣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整理燃氣工程專案的檔案資料,建立健全燃氣工程專案檔案,及時向市城建檔案館和有關部門移交燃氣工程專案檔案。

第三章 燃氣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 本市對燃氣特許經營權實行安全經營許可證管理制度。

燃氣經營企業必須取得西安市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後,方可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站點設定符合燃氣管網、站點規劃;

(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規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註冊資金;

(四)有符合標準的儲存、輸配、充裝設施;

(五)有具備國家規定相應資格的專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責任制度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搶險搶修人員和裝置;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從事燃氣經營的企業必須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領取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作出批准決定;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燃氣特許經營權可以通過公開招投標、拍賣的方式取得,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四條 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實行年審制度。

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需要延期的,應當於經營期限屆滿一個月前向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延期申請。

第十五條 瓶裝液化氣供應站點,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建築耐火要求不低於二級,不得用可燃材料裝修,電器、照明設施按防爆要求設定;

(二)瓶庫為相對獨立的非住宅建築,與居民住宅的距離不少於十米,與重要公共建築的距離不少於二十米;

(三)瓶庫面積不少於十五平方米,不得存放其他物品,並保持通風;

(四)配有足夠的消防器材。

瓶裝液化氣供應站點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取締。

第十六條 進行瓶裝燃氣充裝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按規定的質量、計量和壓力標準充裝燃氣;

(二)向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鋼瓶充裝燃氣;

(三)向超過殘液量標準的鋼瓶充裝燃氣;

(四)用槽車直接向鋼瓶充裝燃氣或者用鋼瓶相互倒灌燃氣。

第十七條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質量、計量和壓力標準向用戶供氣。

管道燃氣設施因施工、檢修等原因需要降壓或者停氣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三日前通知使用者,並按規定的時間恢復供應;因突發事故降壓或者停氣的,應當及時告知使用者。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停業或者歇業的,應當在六十日前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 燃氣價格及服務收費專案和標準,應當按照價格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燃氣價格的確定與調整,應當實行聽證制度。

第四章 燃氣設施、器具管理

第十九條 燃氣計量表及計量表前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由燃氣經營企業或者產權所屬單位負責維護和更新,使用者應當給予配合;燃氣計量表後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由使用者負責維護和更新。

第二十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對使用者安全用氣給予技術指導,每兩年免費對燃氣計量表後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對檢查出的安全隱患應當書面通知使用者。

第二十一條 使用者應當依照安全用氣規定使用用氣裝置及其附屬設施。

燃氣經營企業發現使用者違反安全用氣規定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提出改正意見。對嚴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氣行為或者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未按要求改正的,燃氣經營企業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可以採取暫停供氣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到燃氣經營企業查明地下燃氣設施的相關情況,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三日內給予書面答覆。

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燃氣經營企業協商,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並在專業人員的監督下施工。

因建設工程施工需要改裝、遷移或者拆除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燃氣經營企業制定施工方案,確保燃氣設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竣工後,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及時接通輸氣管道,保障正常供氣,不得違法收取費用。

第二十四條 在燃氣輸配管道安全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建造建築物或者構築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

(三)擅自開挖溝渠、挖坑取土或者種植深根作物;

(四)擅自動用明火作業;

(五)擅自打樁或者進行其他作業;

(六)其他損壞燃氣設施或者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在燃氣輸配管道的上下或者兩側埋設其他地下管線的,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並遵守管線工程規劃和施工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在本市經營的燃氣器具,必須經具備法定資格的檢測機構抽樣進行氣源適配性檢測,檢測結果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公佈。

燃氣器具經營企業應當在燃氣器具的明顯位置標註氣源適配性檢測標誌。

在本市經營燃氣器具的,應當設立安裝、維修售後服務站點。

第五章 燃氣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條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對燃氣的工程建設、工程質量、經營、使用、設施保護、消防安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限期消除。

第二十七條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和投訴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箱,受理有關燃氣安全、收費標準和服務質量的舉報和投訴,並及時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事故或者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向燃氣經營企業或者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報告。

燃氣經營企業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隱患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搶險搶修,並同時報告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等部門應當建立燃氣安全預警聯動機制,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隱患報告後,立即處理。

第二十九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制定燃氣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備案。發生燃氣事故時,應當根據應急救援預案,採取相關的安全措施,及時組織搶修。

第三十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安全檢查、安全防護、維修保養、事故搶險、搶修等制度,有關的.情況應當有書面記錄。燃氣設施存在事故隱患或者發生故障的,應當及時排除,確保燃氣設施安全執行和正常供氣。

第三十一條 燃氣經營企業必須安裝燃氣洩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並按規定與公安消防報警系統聯網。

本市非居民用氣單位應當在安裝天然氣設施和裝置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裝置層等區域或者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安裝燃氣洩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並按規定與公安消防報警系統聯網。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確認上述場所安裝的燃氣洩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工作正常後,方可供氣。燃氣經營企業、非居民用氣單位應當對燃氣洩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委託專業檢測機構定期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新。

第三十二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對燃氣設施進行日常巡查,並在重要的燃氣設施上設定明顯統一的安全警示標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損壞、覆蓋、移動、塗改燃氣安全警示標誌。

第三十三條 燃氣使用者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定,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用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二)進行危害室內燃氣設施安全的裝飾、裝修活動;

(三)擅自拆卸、安裝、改裝燃氣計量裝置和燃氣設施;

(四)加熱或者在使用時倒臥燃氣鋼瓶;

(五)傾倒燃氣鋼瓶殘液;

(六)擅自改換燃氣鋼瓶檢驗標誌和漆色;

(七)在地下建築、高層建築、古建築、文物保護單位以及人員密集的場所使用鋼瓶燃氣;(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未取得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未經年審或者年審不合格的,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燃氣經營企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銷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在降壓或者停氣時未提前公告或者未及時通知使用者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給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燃氣器具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及物品,並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未安裝燃氣洩漏報警裝置、消防報警裝置、緊急切斷裝置或者安裝後不能正常執行的,以及未按規定與公安消防報警系統聯網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消防機構責令改正,並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燃氣經營企業未設定明顯統一的安全警示標誌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處2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燃氣洩漏事故的,處5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對個人處5千元以上罰款,對燃氣經營企業處5萬元以上罰款、停止經營或者吊銷安全經營許可證的,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七條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燃氣是指用於燃燒的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和其他經批准使用的新型氣體燃料的總稱;

(二)燃氣設施是指燃氣生產、儲運、輸配、供應的各種裝置及其附屬設施和計量裝置;

(三)燃氣工程是指燃氣設施和燃氣供應站點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

(四)燃氣器具是指燃氣灶具、燃氣烘烤器具、燃氣熱水和開水器具、燃氣取暖器具、燃氣報警器具,液化石油氣鋼瓶及調壓閥和燃氣表等。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全管理制度2

一、學校租用校車管理制度

1、新增、租用校車時,要報區教育局、區交巡警大隊稽核確認,方可投入使用。

2、校車的車型應當是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車輛。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等其他車型以及達到報廢標準的客車不得用作校車。嚴禁租用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車輛作為校車。

3、聘用校車駕駛人時,要報區教育局、區交巡警大隊稽核確認,方可駕駛校車。

4、校車駕駛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持有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3年以上;

(2)3年內未發生過交通死亡責任事故;

(3)3年內任一記分週期內無累計記分滿12分記錄;

(4)未受過刑事處罰。

二、學校出租、租賃房屋管理制度

1、實行主管部門負責制,出租房、經營部由哪個部門負責對外發租、發包,則由該部門負責安全管理工作。嚴格控制承租者的經營範圍,不得將有損校園安全、師生身心健康的專案引進校園內。嚴禁將學校房屋、經營部、場地出租給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網咖和娛樂等經營活動的業主。

2、發租、發包部門對承租、承包方當事人和其所使用的臨時人員都應嚴格審查身份,並及時將審查情況報學校總務處備案。

3、必須居住在租房、經營部內的人員,必須到當地公安部門、學校總務處辦理臨時居住登記手續。

4、部門與其簽訂的合同、協議書上必須有安全責任條款和違章處罰辦法,必要時應收取一定數額的治安保證金。

5、主管部門應定期派員組織用火、用電等安全檢查,嚴禁私拉亂接電源和超標準使用大功率的電器裝置,防止發生事故。

6、承租經營者不準經營有害學生身心健康的物品或劣質、過期、三無食品,嚴防發生集體中毒事故。

7、承租、承包人應加強自身的安全管理、落實安全防範措施,確保承租、承包期內不發生安全事故。

三、安全檔案管理制度

1、安全檔案建立

建立健全學校安全檔案,目的主要在於為學校各級領導,上級有關領導部門分析、總結、部署、排程學校工作和對學校工作做出決策提供準確、可靠的依據。校領導對此應高度重視,並確定一名校領導具體負責和指導資料的收集、分析、篩選、立卷、歸檔等建檔工作。

2、安全檔案立卷

檔案人員應按安全工作的具體要求收集各種安全檔案資料,並將篩選後的資料分類入檔。

3、安全檔案的保管

由專門負責安全工作的校領導指導安排檔案保管工作,確保檔案詳實有效,便於安全工作的開展。

4、安全檔案的整理

定期對安全檔案進行整理,完善安全工作制度體制,分析安全工作的不足,及早提出整改備案。

四、食堂安全管理制度

1、食堂安全保衛工作由總務處主任實施監督,由食堂管理員負責,要定員定崗,責任落實到人。

2、使用各種炊事機械裝置必須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專人使用保養,工作中要精神集中,不準說話聊天,必須戴套袖和工作帽,穿圍裙,杜絕人身事故的發生。

3、注意用電安全,機器使用後必須關閉總電源,注意節電、節水,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及時處理,避免責任事故的發生。

4、使用煤氣時要做到“火等氣”,發現漏氣及時報告修理,火開著人不準離開,以防火災事故的發生,每個人都要學會滅火器的使用方法,記住火警電話110或119。

5、下班後要檢查煤氣、水、電、門窗是否關好,做好防盜、防寒等安全工作。

五、學校機動車管理制度

1、機動車進入校園一律不準鳴號,並減速慢行,限速20公里。

2、運送物品車輛須得到學校安全部門准入通知後方可進入,按規定線路行駛,一律不準進入校園小路、草地、路面,防止損壞路面、環境、綠化。

3、機動車應服從門衛人員的指揮,摩托車在車庫指定位置停放,嚴禁亂停亂放,汽車一律停在校門外側的停車位置。

4、機動車駕駛員應及時將車輛鎖好,錢包、貴重物品不要放在車內。車輛均由車輛持有者自行看管,車輛損失情況與學校無關。

5、校園內人員較多,行車時駕駛員應特別注意安全,謹慎駕駛,行人優先通行。學生集會時間禁止所有車輛在校園內行駛,尤其在升旗儀式等教育活動時,門衛禁止放入任何車輛(包括自行車),以免影響正常教育教學秩序。

6、汽車應配齊消防器材,電瓶車輛嚴禁在專用教室和辦公室充電,以免發生火災。

六、重大節日安全管理制度

1、凡重要節假日必須由學校做出值班保衛安排,教職工有義務做好此項工作。學校應依據實際情形周到部署好本校日常安全管理值日、節假日值班。

2、凡安排到值班的教師必須準時到崗、堅守崗位、加強巡視、做好記錄。

3、嚴禁擅自脫崗、私自調崗。

4、根據不同季節、不同時期,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交通安全、飲食衛生安全、消防安全等)

5、如確需在節假日期間組織學生參加集會或慶祝活動,必須報區教育局備案,並安排專門人員負責學生安全。

七、安全工作管理獎罰制度

1、學校教職員工人人都是安全員,按照學校安全責任區域的劃分,該區域負責人為區域範圍的安全第一責任人。對區域範圍內的人、事、物的安全進行檢查和監督,並及時上報。

2、第一責任人必須把各自區域的安全隱患以及書面形式及時向安全員或學校安全領導組成員彙報,不報或隱瞞不報者,發生安全事故第一責任人負主要責任。

3、對上報的安全隱患,因安全員、總務處負責人或安全領導組未及時採取措施整改或整改不力而造成安全事故的由相關部門(人)負主要責任。

4、因第一責任人敷衍失職、不仔細檢查而被安全員或安全領導組查出的未上報的安全隱患,則第一責任人負主要責任。

5、安全領導組查出的未上報的安全隱患,第一責任人負直接責任,安全員負連帶責任

6、對安全管理鬆懈,事故隱患整改督促不力,安全經費投入不足、人員安排不到位,由主要監督領導負主要責任。

7、在學校或上級有關部門安全檢查中發現部門(區域)負責人,安全監管不力、工作不到位的一次警告、二次通報批評,凡被警告或通報批評的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造成後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8、對履行安全崗位職責好的有關人員,給予表揚,評優、職務聘任優先。

八、值班帶班制度

1、學校實行領導帶班、中層值班、部門聯合值班制度。

2、帶班領導負責全天的值班工作,並負責處理當天值班期間學校所發生的事件。

3、帶班領導負責當天值班人員的分工,負責值周教師、值周學生的考核,負責檢查教師輔導情況並做好記錄。

4、負責檢查校園安全部門的安全情況,檢查值班人員的工作情況。

5、負責檢查衛生、學生安全及學生文明禮儀、紀律等情況。

6、值班時間:帶班領導、值周教師早7時40分到崗,中午13時20分到崗。

7、值班人員不得私自脫崗,不得遲到。

8、值班期間如有突發事件要及時處理,不得拖延,若因故不能處理,及時報告主管領導。

9、值班人員因事因公需串班的可自行串班,並報學校主管領導批准。

10、帶班領導負責值班記錄。

九、學校安全工作例會制度

1、學校的安全工作必須常是抓不懈的日常工作,消除一切隱患,防患於未然,確保師生各方面的安全,是學校必須認真努力做好的工作。

2、定期召開安全工作例會,分析安全形勢。

3、安全工作例會必須認真做到三落實:人員落實、內容落實、時間落實,並認真做好記錄。

4、安全工作例會由學校安全領導小組及安全工作小組人員參加,由安全第一責任人或分管領導主持。

5、每月召開一次安全工作例會。參加會議物件為安全領導小組人員,如有必要請所有教師參加。

6、每次例會都要有中心議題。例會內容:

(1)學習上級檔案和相關精神和要求,提高認識,協調工作;

(2)彙報各分管工作的安全落實情況,找出存在的安全隱患;

(3)要求及時解決的安全問題,佈置檢查各安全方面的落實情況,佈置階段性的安全工作要求,商討有關活動的安全防患預案等。

安全管理制度3

一、將晨(午)檢表考勤與《安全日誌》填寫、上交和考勤黑板公示結合管理。

1、建議由安全委員負責統一考勤,上交晨(午)檢表填寫、上報,公示欄公示,並填《安全日誌》。

2、對於不假不到者務必與家長及時聯絡,2月22日,九年級1名女生,到教室後離校,離家出走;2月23日,九年級1名男生第二、三節課離教室,曠課,經學生尋找後返教室上課;3月6日,八年級1名男生,到教室後,離校,離家出走;————解決方法:學校要求?各班要加強考勤,做到每堂課清點人數,做好記載,重點是記載好體育課為典型的缺勤名單。?加強了門衛的管理,學生進校後,一律只能憑假條離校,早上、中午第一堂課前一律不能出校門購物或油印資料。(減小隱患,避免後續麻煩)

3、每日安全教育要要點式記載。

4、《安全日誌》填寫不是負擔,簡單,效果好,學生能落實。?希望老師們督促,減小自身的安全壓力和避免責任。

二、重點治理七年級年級“課間跑跳鬧”現象,本週起,安全辦將要求保安人員對課間教室內及走廊上跑、跳、打鬧的現象做人數、次數的記載,定期公示。以此為各位班主任營造管理跑跳鬧的聲勢。

三、特殊群體管理:重點做好杜絕串班、串樓、串校。本期校門口學生逗留現象越來越少,得益於學校老師們的治理,堅持。但不能掉以輕心,上週五,一國中4名學生要進學校,被門衛和保衛攔下,上週3,一國中旁巷道內學生打架,由我校學生參與。請班主任還要加強對重點防控學生的警示教育。建議:?深入瞭解、排查經常與校外人員,社會人員、不良少年交往的學生近況,要求家長多接送,共同管理,多警示教育,避免其造事。?將常在校門口逗留的學生向保衛、保安介紹,加強聯絡與保衛聯絡,如有逗留請保衛告知或督促其早回家。

四、提醒乘車安全,不坐無運營資質的車,包括不乘坐老年人駕駛的兩輪車、電瓶車。

安全管理制度4

根據教育局要求和《黑龍江省學校安全條例》《黑龍江省學校安全隱患分級分類排查治理標準》的規定,結合《黑龍江省校園安全隱患排查細則》的相關內容,我們組織中國小、幼兒園對學校安全進行了全面的排查,現將排查工作彙報如下:

學校成立了安全組織機構,落實了安全責任,層層簽定了安全工作責任狀,把安全工作落實到每一個人,使安全管理無死角。學校定期召開安全會議,按規定對教職工和學生進行安全教育,教師和學生愛教育面達100%。

開學初我們組織教育科、學校、幼兒 領導和安全管理人員,對各項設施、線路、水電、監控等進行了全面的排查,發現隱患及時解決,做到了安全工作零時間處理,需要進一步解決,確定了具體的整改時間,保證學校安全項工作的安全執行。

(一)消防安全。學校、幼兒園消防逃生系統、防火系統、滅火系統完好,各項管理制度都已經落實。學校究全總管理人副校長許福昌,安全設施檢查管理負責人羅漢明,中學部安全設施負責人周秀偉,國小部安全設施負責人安百環。

(二)化學品安全。學校嚴格執行省化學毒麻、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使用過程的管理,各項記錄詳實,藥品室安裝防盜門、窗子加裝護網,實行雙人雙鎖。

(三)人員密集場所安全。學校教學樓、運動場等各室管理人員、制度、緊急疏散預案健全,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全部落實。各室全部落實安全責任人,做到了安全工作的層級管理,分點落實。

(四)各校要紮實抓好學生安全教育和應急演練。每學期開學,學校都要以班會的形式上好“安全第一課”,每學期學校都集中時間對學生進行法律法規、校紀校規以及文明出行、安全用電、預防火災、溺水、交通事故等安全知識教育。放假時學校還用《致家長的一封信》的形式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在抓好安全知識教育的同時,學校真完善處置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每學期組織全部師生開展以防火災、防地震為主要內容的安全避險應急演練,並現場給學生講解安全常識及危急情況 下的逃生方法。增強學生“珍愛生命、安全第一”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五)檢查中存在的問題均已落實,4月10日全部完成。

安全管理制度5

為確保師生在校的一切安全,保證師生身心健康發展和學校工作的有序進行,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一、門衛管理

1、嚴守校門,嚴禁閒人自由進出校園,不得無故脫離崗位。

2、注意觀察進出校園人員情況,嚴禁學生課間出校門。

3、及時關鎖教學樓及大門,經常巡視校園,確保校內財產安全。

4、如發現安全隱患及發生意外情況,及時向學校領導反映和聯絡。

5、節假日和放學後不準本校教師之外的一切人員進入校園。

二、路隊護送

1、每天下午放學時,國小各班路隊輔導員及時清點人數,整理路隊。

2、路隊輔導員必須準時到崗,嚴禁擅自脫離崗位。

3、教育學生遵守交通法規。

4、路隊輔導員必須將學生送至指定地點,才能離開。

三、課堂教學

1、每堂課的科任教師是當堂課的安全第一責任人。

2、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不準把學生趕出教室。

3、規範課堂教學行為,檢查教學裝置設施。

4、嚴禁遲進課堂或擅自脫離課堂。

5、班主任如發現學生無故不上課,應在第一時間內通知學生家長。

四、裝置設施檢查

1、成立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

2、學校值月、值日領導要每天檢查裝置設施情況。

3、全體教職工要關注身邊的安全隱患,及時向學校領導彙報。

4、總務人員要及時維修、維護學校設施裝置。

五、課間管理

1、建立教師巡邏制度,值日教師必須加強課間巡視工作。

2、各班配備文明監督員,監管同學的課間行為。

3、教育學生課間不攀高、不跳臺階、不追跑,上廁所不擁擠、不做危險性遊戲等。

六、集體活動

1、學校舉行大型校內外活動,要有安全措施。

2、班級舉行校外教育教學活動,必須得到校長審批同意。

3、開展大掃除、義務勞動等活動時,班主任必須在場參與,佈置學生力所能及的工作。

七、物品管理

1、嚴禁學生攜帶銳器、危險器具進校園,一經發現立即沒收。

2、嚴禁學生攜帶如剪刀、小刀等銳器上體育課或活動課。

3、學校綜合實驗等可能涉及的一些有毒藥物注意保管和使用。

八、用電安全

1、對學生進行用電安全常識教育,不準隨意觸控電源和線頭等。

2、班內要指定專人開關電源。

3、教師在使用電器前必須檢查電源、線頭等。

九、組織保障

1、建立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學校安全工作。

2、健全安全工作責任制,確保安全工作落實到人,每學期要簽訂各類安全責任書。

安全管理制度6

一、目的

為消除和控制危險有害因素,確保員工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範圍內的各類工作。

三、術語、定義

本規定所用術語、定義符合《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

四、管理內容及要求

1、員工必須接受安全教育,遵守公司安全規程。

2、新招員工必須接受安全教育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3、員工上班時必須穿戴齊全公司統一配發的工作服,勞動保護用品。

4、員工的工種、技術等級、身體狀況必須符合所從事工作的安全要求。

5、員工的勞動保護用品和安全防護用具必須符合安全要求。

6、員工必須遵守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熟悉電工規程。

7、各班長認真組織班前安全會(常白班班組),做到"六個交清"(即:工作任務交清、工作環境交清、危險因素交清、安全措施交清、互保物件交清、收尾要求交清),分配工作應與該成員技術和身體、精神狀況相適應。

8、無論常白班班組還是倒班班組都必須召開班前安全會,常白班班組的班前安全會由班組長主持,倒班崗位的班前安全會由當班主持。班前安全會時間為:白班8:00――8:20;夜班20:00-20:

9、遵守《安全生產準則》、《檢修停送電安全管理制度》、《禁火區域動火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確認制》、《交接班制度》等相關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10、員工進入施工現場應走安全通道,檢修施工中現場行走要注意安全;嚴禁跨越、鑽越輥道,柵欄;嚴禁在吊有重物的起重裝置下行走和停留現場油汙及時清理乾淨,嚴防在現場行走、上下樓梯或攀登檢修的裝置時打滑造成摔傷事故。

11、使用天車、倒鏈等起重作業由專人指揮,、專人操作,指揮手勢和訊號要準確、清晰、明確,指揮時不得戴手套,吊物吊點穩妥牢固,吊物下不得站人,指揮者必須執行安全規程並做好自我防護:其他人員必須服從統一指揮,確保作業安全。

12、嚴禁酒後上崗,班中嚴禁飲酒、玩耍、打鬧、睡覺、脫崗、竄崗,嚴禁在班中干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13、必須熟悉本崗位安全職責、安全操作規程和事故應急預案,掌握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

14、工作前,必須按標準合理穿戴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所用工具、儀器儀表應符合電壓等級要求,且安全可靠,絕緣效能良好。

15、電工必須持"特殊工種操作證"上崗操作,徒工必須在持證電工的監護指導下工作,電氣工作必須二人以上,一人工作,一人監護。

16、電工應熟知和掌握所用工具、儀器儀表效能,熟知檢修維護裝置的安全檢修維護知識,瞭解掌握所檢修維護區域的工藝流程和主要工藝引數。

17、帶電更換熔斷器時,要戴防護眼鏡和絕緣手套,必要時用絕緣夾鉗,站在絕緣墊上;熔斷絲的規格必須與用電裝置的容量相匹配,禁止用銅絲,鐵絲及其它金屬絲代替保險絲。

18、高空工作時,必須使用安全帶;安全帶應系在電杆及牢固構件上,不得系在橫擔或瓷瓶上,嚴禁低掛高用;地面應有監護人員,工具要用吊繩傳遞。

19、在六級以上大風及雷雨(雪)、濃霧等天氣,嚴禁室外及登杆工作。

20、使用梯子須安全穩固,人字梯要有堅固的絞鏈和限制展開的掛鏈,要有專人扶梯監護,人在梯子上,禁止移動梯子;嚴禁兩人在同一梯子上工作。

21、檢修施工前聯絡裝置擁有單位相關人員停電,辦理停電票,現場驗電確認,做好臨時安全防護措施,在檢修裝置機旁操作開關和集控室操作開關上掛檢修牌後方可進行檢修。

22、員工須是"誰掛牌、誰摘牌",嚴禁其他人員摘取。

23、無論何種情況,懸掛有檢修牌、檢修警示牌或停機工作牌的裝置、設施,任何人不得送電或動操作開關。

24、裝置執行時,不得接近帶電部位,對帶電裝置進行檢查巡視時必須在2米以外進行。

25、任何電氣裝置、線路未經本人驗電以前,一律視為有電,不準觸及。

26、在有毒、有害氣體危險場所從事工作必須二人以上,要指派專人負責監護。監護人不得進入有毒、有害氣體設施內部,監護人和作業者之間事先應規定好聯絡方式,且應在現場配備空氣呼吸器。

27、加熱爐、煤氣管道等煤氣區域檢修施工,施工人員應提前辦理《煤氣區域檢修許可票》,經煤氣防護站現場檢測合格後簽發作業票後方可作業;專業人員必須攜帶行動式煤氣報警器,安派檢測CO含量,如CO含量超標要架設軸流風機或佩戴空氣呼吸器,確保安全後方可施工

28、電焊線嚴禁裸露,各接頭連線處包紮牢固,地線要搭接在施工焊工件上,嚴禁利用工藝管道煤氣管道或其它機械裝置等作為二次接地,不得在相關的裝置,設施上試點,試焊以防產生火花引起其它裝置、管道、配件的損壞、起火火爆炸。

29、員工應相互督促,相互檢查,相互確認,相互監督,相互監護,互相提醒,互相照顧,互相保證。

30、員工在現場不得亂動與自身工作無關的裝置、開關、手柄、閥門、計算機作業系統等;

31、員工不得在工作場所睡覺,嚴禁在中毒危險區睡覺、休息和在防火部位吸菸及無動火票使用明火。

32、班組組織的工作,由班組長負責員工安全,多點分散工作,由班組長指定的工作點負責人進行安全負責。

33、班組安全負責人有權對經確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工作下令停止工作。

34、員工確認有危及人身、裝置安全的狀況時,有建議停止工作的權利,情況危急時有拒絕繼續工作的權利。

35、安全負責人對因確認不到位而發生的事故,承擔責任。

安全管理制度7

1.全校師生員工有義務維護校園的安全,對違反本規定者要及時進行勸阻,實行教育為主的方針,對情節惡劣者要及時報告學校,由相關部門對其做出嚴肅處理。

2.進入校園範圍的所有人員和一切車輛必須服從指揮,車輛按指定地點停放;人員自覺遵守學校的作息時問,自覺維護公共秩序和安全,尊重管理人員,聽從指揮。

3.愛護校園內的裝置和設施,教學樓的多媒體裝置、桌椅、黑板、門窗、風扇、日光燈、講臺等一切公物,未經同意不得任意搬動或移作它用;開關門窗要輕,嚴禁用腳踢門,無故損壞公物;損壞公物要照價賠償。

4.愛護水電設施,節約用水、用電、人員離開時要自覺關水、關電、關門、關窗。

5.未經學校批准,任何班級、辦公室教學時間不得在教學樓內進行文娛活動。

6.非本校人員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進入。

7.校園內一切公共設施特別是水電、消防設施等,未經批准,任何人不得拆除和改裝。

8.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攜帶與教學無關的危險品和違禁品進入校園,如確係教學需要,當事人必須做到妥善保管,使用後及時清理。

9.嚴禁在教學樓內生火、烹飪或私自接拉電線及裝接電器;除門衛及值班人員外,任何人不得在校溷內住宿及過夜。

10.不得在校園內外打鬧、喧譁和使用容易造成噪音的裝置,以免影響他人。

11.任何班級和辦公室不得在教學樓進出通道上堆放雜物,後勤管理人員必須保障各通道暢通。

12.學校全體師生員工必須共同遵守本規定,互相監督。如有違反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