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司法考試《國際私法》考試大綱

才智咖 人氣:2.86W

國家司法考試主要測試應試人員所應具備的法律專業知識和從事法律職業的能力。小編下面為你整理了關於國際私法的考試大綱,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國家司法考試《國際私法》考試大綱

第一章 國際私法概述

基本要求:

瞭解:國際私法的名稱、定義和調整物件。

理解:國際私法的國內法淵源和國際法淵源。

熟悉並能夠運用:國際私法規範、國際私法調整國際民商事法律關係的方法、國際民商事法律關係的界定。

考試內容:

第一節 國際私法的概念

國際私法的名稱(法則區別說 私國際法 國際私法 衝突法)國際私法的調整物件(國際民商事法律關係 國際私法調整國際民商 事法律關係的方法)國際私法的定義

第二節 國際私法的範圍

在國際私法範圍上的不同主張國際私法的規範(外國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規範 衝突規範 國際統一實體私法規範 國際民商事爭議解決規範)

第三節 國際私法的淵源

國內法淵源(國內立法 國內判例 司法解釋)國際法淵源(國際條約 國際慣例)

第二章 國際私法的主體

基本要求:

瞭解:自然人、法人、國家、國際組織的國際私法主體資格,外國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理解:自然人的國籍、住所、居所、經常居所以及法人的國籍、住所、經常居所、營業所在國際私法上的意義,國家及其財產豁免問題的產生與發展。

熟悉並能夠運用:自然人國籍的積極衝突和消極衝突及其解決,自然人住所的積極衝突和消極衝突及其解決,自然人和法人的國籍、住所、經常居所、營業所的確定,外國法人的認可規則,國家及其財產豁免制度以及關於外國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的制度。

考試內容:

第一節 自然人

自然人的國際私法主體資格 自然人的國籍(自然人國籍的積極衝突的解決 自然人國籍的消極衝突的解決)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住所的積極衝突的解決 自然人住所的消極衝突的解決)自然人的居住所

第二節 法人

法人的國際私法主體資格 法人的國籍(法人的國籍的確定 中國在實踐中確定法人國籍的做法)法人的住所 法人的經常居所與營業所 外國法人的認可(外國法人認可的概念 外國法人認可的方式 外國法人在中國的認可)

第三節 國家和國際組織

國家和國際組織的國際私法主體資格 國家及其財產豁免(國家及其財產豁免的概念 國家及其財產豁免問題的產生 國家及其財產豁免權的內容 國家及其財產豁免的理論 國家及其財產豁免與國家的民商事法律責任 中國的實踐)

第四節 外國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關於外國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的制度(國民待遇 最惠國待遇)外國人在中國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第三章 法律衝突、衝突規範和準據法

基本要求:

瞭解:法律衝突的概念和型別,衝突規範的概念、結構和型別,準據法的概念。

理解:國際民商事法律衝突的產生和特點,衝突規範的特性,準據法的特點。熟悉並能夠運用:國際民商事法律衝突的解決方法,準據法的選擇方法以 及準據法的確定。

考試內容:

第一節 法律衝突

法律衝突的概念和型別(法律衝突的概念 法律衝突的型別)國際民商事法律衝突的產生和特點(國際民商事法律衝突的產生 國際民商事法律衝突的特點)國際民商事法律衝突的解決方法(衝突法解決方法 實體法解決方法)

第二節 衝突規範

衝突規範的概念(衝突規範的名稱和定義 衝突規範的特性)衝突規範的結構(衝突規範的構成 連結點 系屬公式)衝突規範的型別(單邊衝突規範 雙邊衝突規範 重疊適用的衝突規範 選擇適用的衝突規範)

第三節 準據法

準據法的概念和特點(準據法的概念 準據法的特點)準據法的選擇方法 準據法的確定(區際法律衝突與準據法的確定 人際法律衝突與準據法的確定 時際法律衝突與準據法的確定)

第四章 適用衝突規範的制度

基本要求:

瞭解:適用衝突規範的各種制度(定性、反致、外國法的查明、公共秩序保留 和法律規避)的概念、內容以及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

理解:適用衝突規範的各種制度的作用及導致的結果。

熟悉並能夠運用:適用衝突規範的各種制度以及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

考試內容:

第一節 定性

定性的概念及其法律意義 定性的依據(依法院地法定性依準據法定性 中國關於定性的規定)

第二節 反致

反致的概念和型別(直接反致 轉致 間接反致 完全反致)反致問題的產生 關於反致的實踐 中國對反致的態度

第三節 外國法的查明和解釋

外國法的查明的概念 外國法的査明方法 無法查明外國法時的解決辦法 外國法的錯誤適用(適用內國衝突規範的錯誤 適用外國法本身的錯誤)外國法的解釋 中國關於外國法的查明的規定

第四節 公共秩序保留

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及其法律意義 關於公共秩序保留的實踐 中國關於公共秩序保留的規定 公共秩序保留與"直接適用的法"

第五節 法律規避

法律規避的概念 法律規避的.效力 法律規避的物件 中國關於法律規避的規定

第五章 國際民商事關係的法律適用

基本要求:

瞭解:各種常見的國際民商事法律關係中的法律衝突以及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

理解:重要的法律適用規則。

熟悉並能夠運用: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的法律適用規則。

考試內容:

第一節 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自然人權利能力的法律適用(自然人.權利能力的法律衝突 自然人權利能力的法律適用中國關於自然人權利能力法律適用的規定)自然人行為能力的法律適用(自然人行為能力的法律衝突 自然人行為能力的法律適用 中國關於自然人行為能力法律適用的規定)法人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法律適用(法人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法律衝突 法人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法律適用 中國關於法人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法律適用的規定)

第二節 物權

物之所在地法原則(物之所在地法原則的含義物之所在地法的適用範圍物之所在地法適用的例外)物權關係的法律適用(動產物 權和不動產物權的法律適用中國關於物權法律適用的規定)

第三節 債權

合同的法律適用(合同準據法的概念 主觀論與客觀論 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 客觀標誌說 最密切聯絡原則 特徵性履行方法 中國關於合同法律適用的規定)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侵權行為地的認定 侵權行為的法律衝突 一般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 特殊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 中國關於侵權行為法律適用的規定)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的法律適用(不當得利的法律適用 無因管理的法律適用)

第四節 商事關係

票據關係的法律適用(票據當事人能力的法律適用 票據行為方式的法律適用 票據追索權行使期限的法律適用 持票人責任的法律適用 票據喪失時權利保全程式的法律適用)海事關係的法律適用 民用航空關係的法律適用 代理的法律適用 信託的法律適用

第五節 婚姻與家庭

結婚的法律適用(結婚實質要件的法律適用 結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適用 中國關於結婚法律適用的規定)夫妻關係的法律適用(夫妻人身關係的法律適用 夫妻財產關係的法律適用 中國關於夫妻關係法律適用的規定)離婚的法律適用(離婚案件的管轄權離婚的法律適用 中國關於涉外離婚的規定)父母子女關係的法律適用 (中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法律適用的規定)收養的法律適用(收養成立的法律適用 收養效力的法律適用 收養解除的法律適用 中國關於收養法律適用的規定)扶養的法律適用(中國關於扶養法律適用的規定)監護的法律適用(中國關於監護法律適用的規定)

第六節 繼承

法定繼承的法律適用(區別制 同一制 繼承準據法的適用範圍 中國關於法定繼承法律適用的規定)遺囑的法律適用(立遺囑人能力的法律適用 遺囑方式的法律適用 遺囑內容和效力的法律適用 中國關於遺囑法律適用的規定)遺產管理的法律適用無人繼承財產歸屬問題的法律適用(關於無人繼承財產的理論 無人繼承財產歸屬問題的法律適用)

第七節 智慧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歸屬的法律適用 智慧財產權轉讓的法律適用 智慧財產權侵權的法律適用

第六章 國際民商事爭議的解決

基本要求:

瞭解:協商、調解、仲裁與訴訟等國際民商事爭議的解決方式和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

理解:國際民商事爭議解決方式的運作。

熟悉並能夠運用:國際民事訴訟和國際商事仲裁。

考試內容:

第一節 國際民商事爭議概述

國際民商事爭議的概念和特點(國際民商事爭議的概念 國際民商事爭議的特點)國際民商事爭議的型別國際民商事爭議的解決方式(協商 調解 仲裁 司法訴訟 替代爭議解決方式)

第二節 國際商事仲裁

國際商事仲裁的概念和特徵 仲裁機構(臨時仲裁庭 常設仲裁機構 中國的常設涉外仲裁機構)仲裁(仲裁的概念和種類 仲裁的基本內容 仲裁的法律效力 仲裁的有效性及其認定)仲裁程式中的財產保全與證據保全 國際商事仲裁的法律適用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國際公約 中國仲裁機構涉外仲裁裁決在我國的執行 中國仲裁機構仲裁裁決在外國的承認與執行 外國仲裁裁決在我國的承認與執行)

第三節 國際民事訴訟

國際民事訴訟和國際民事訴訟法(國際民事訴訟的概念和特點 國際民事訴訟的概念和特點)外國人的民事訴訟地位(有關外國人民事訴訟地位的一般原則 外國人在中國的民事訴訟地位)國際民事案件的管轄權(國際民事案件管轄權概述 確定國際民事案件管轄權的原則 一事不再理與一事兩訴 訴訟管轄權和仲裁管轄權 中國關於國際民事案件管轄權的規定)國際民事訴訟的期間 訴訟保全 訴訟時效 國際私法協助(司法協助的概念 司法協助的途徑和履行 司法協助條約 中國關於司法協助的規定 域外送達與中國關於域外送達文書的規定 域外取證)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程式和條件(雙邊司法協助協定的規定 中國關於外國法院判決承認與執行的規定)外資非正常撤離中國相關利益方跨過追究與訴訟的問題

第七章 區際法律問題

基本要求:

瞭解:區際法律衝突、區際司法協助的概念和我國的相關規定。

理解:我國產生區際法律衝突和作出區際司法協助安排的原因。

熟悉並能夠運用:我國區際司法協助安排的內容與相關規則。

考試內容:

第一節 區際法律衝突與區際衝突法

法域的概念 區際法律衝突與區際衝突法的概念 區際法律衝突的解決(區際衝突法解決途徑 統一實體法解決途徑)中國區際法律衝突的解決(中國區際法律衝突的解決途徑中國區際法律衝突的解決步驟)

第二節 區際司法協助

中國內地與港澳臺地區之間的送達(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之間的送達 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之間的送達 內地與臺灣地區之間的送達)中國內地與港澳臺地區之間的調查取證 中國內地與港澳臺地區相互執行法院判決 中國內地與港澳臺地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

附錄:法律法規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2010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6號公佈 自2011 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2012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63次會議通過 2012年12月28日公佈 自2013年1月7日起施行)法釋〔2012〕24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36次會議通過 2015 年1月30日公佈 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法釋〔2015〕5號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1999年5月12日國務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發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3次會議通過 2002 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佈 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法釋 [2002]5 號

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 (1965年11月15日訂於海牙1969年2月10日生效)

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公約

(1970年3月18日訂於海牙 1972年10月7日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關於執行《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有關程式的通知

(1992年3月4日) 外發〔1992〕8號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關於我國法院和外國法院通過外交途徑相互S 託送達法律文書若干問題的通知

(1986年8月14日) 外發〔1986〕47號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關於印發《關於執行海牙送達公約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1992年9月19日)司發通〔1992〕093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向外國公司送達司法文書能否向其駐華代表機構送達並適用留置送達問題的批覆

(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25次會議通過 2002年6月18日公佈自2002年6月22日起施行) 法釋〔2002〕15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問題若干規定

(2006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94次會議通過 2006年8月10日公佈自2006年8月22日起施行) 法釋〔2006〕5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據國際公約和雙邊司法協助條約辦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和調査取證司法協助請求的規定

(2013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68次會議通過 2013年4月7日公佈自2013年5月2曰起施行) 法釋〔2013〕11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效力問題的批覆

(1990年8月28日) 法(民)復〔1990〕12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式問題的規定

(1991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503次會議討論通過) 法(民)發〔1991〕21 號

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

(1958年6月10日訂於紐約 1959年6月7日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我國加入的《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通知

(1987年4月10日)法(經)發〔1987〕5 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處理與涉外仲裁及外國仲裁事項有關問題的通知

(1995年8月28日)法發〔1995〕18 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5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75次會議通過 2006年8月23日公佈 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法釋〔2006〕7 號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

(2014年11月4日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修訂並通過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委託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的安排

(1998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38次會議通過 自 1999年3月30日起施行)法釋〔1999〕9 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

(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69次會議通過 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法釋〔2000〕3 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

(2006年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90次會議通過 2008年7月3日公佈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法釋〔2008〕9 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託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的安排

(2001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86次會議通過 自2001年9月15日起施行)法釋〔2001〕26 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問題若干規定

(2009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3次會議通過 自2009年3月16日起施行)法釋〔2009〕2 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

(2006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78次會議通過 2006年3月21日公佈自2006年4月〗日起施行)法釋〔2006〕2 號

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

(2007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37次會議通過 2007年12月12日公佈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釋〔2007〕17 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臺民事訴訟文書送達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21次會議通過 2008年4月17日公佈 自2008年4月23曰起施行)法釋〔2008〕4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臺民商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規定

(2010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6次會議通過 2010年 12月27日公佈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釋〔2010〕19 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權與豁免的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7年5月22日) 法釋〔2007〕69 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

(2015年6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3次會議通過  2015年6月29日公佈 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法釋〔2015〕13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仲裁裁決的規定

(2015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3次會議通過 2015年6月29日公佈 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法釋〔2015〕1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