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貨物納稅義務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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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是稅法義務的一種。它是稅收法律關係主體依照法律規定所承受的一定的行為上的約束。接下來由小編為大家整理出銷售貨物納稅義務時間,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銷售貨物納稅義務時間

銷售貨物納稅義務時間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採取託收承付和委託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並辦妥託收手續的當天。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下

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一)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採取託收承付和委託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並辦妥託收手續的當天;

(三)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四)採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裝置、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五)委託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六)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的,為貨物移送的當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