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事業單位審計風險防範對策措施探討

才智咖 人氣:2.51W

論文摘要:審計風險是一個重要的審計概念,審計風險正一天天被人們所重視,摸清審計風險,增強審計意識,最大限度地規避與防範和控制審計風險,是當今審計工作所面臨的重要任務,也是提高審計質量和信譽的關鍵,對審計事業健康、有序的發展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文章著重探討審計風險的有關理論與措施。

關於事業單位審計風險防範對策措施探討

論文關鍵詞:審計風險 固有風險 控制風險 檢查風險

一、事業單位內部審計的形成

事業單位內部審計風險的產生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綜合起來無外乎客觀和主觀兩個方面。審計物件和社會法律環境及自身組織建設方面的因素屬於客觀方面的原因,審計人員自身素質及在審計過程中選用審計程式和方法等因素,則屬於主觀方面原因。

(一)客觀原因

首先,內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和權威性欠缺直接帶來審計風險。內部審計機構是單位內部設定的機構,在本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開展工作,為本單位內部管理服務。因此,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和權威性不如外部審計,在審計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受本單位的利益限制,內部審計人員很難客觀、公正地對所進行的審計事項發表準確、公正的審計意見。

其次,內部審計法律法規體系不健全,作業標準不規範。雖然現在有國家審計署頒佈的《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但法律級次明顯偏低,操作性不強,並且對於具體作業標準未有明確規定。因此,內部審計法律依據不充分、不健全,使得內部審計人員在進行審計時,只有依據經驗和知識進行分析判斷,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審計結論的正確性,增大了審計風險。

(二)主觀原因

內部審計人員自身素質的高低是決定審計風險大小的主要因素,包括從事內部審計工作需要的政策法律水平、專業知識、經驗、業務技能、審計職業道德等。審計經驗是審計人員應有的一種重要專業技能,需要實踐的積累,相對於複雜多變的審計物件和審計內容,審計人員如果經驗和能力有限,在工作中就會無從下手,使應該查出的問題沒有查出來,出現漏審或查的不深不透,不能就一些現象和有價值的線索挖掘出深層次的問題,也會作出誤判等。內部審計人員是否遵守職業道德、具有工作責任心也影響審計風險,如審計工作中未保持客觀公正的態度和應有的職業謹慎,假公濟私、打擊報復、故意放棄對重大問題的追查和披露、提供與事實不符的審計結論等,不僅直接影響審計質量,還大大增加審計風險。

此外,被審計物件制約也會導致審計風險。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工作不理解、不支援、不配合,甚至有牴觸情緒,有意無意地設定障礙,致使審計工作不能順利開展,問題不能及時發現。

二、審計風險產生的原因

所謂審計風險,是指會計報表存在重大的錯誤或漏報,而審計人員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對於審計工作而言,審計風險主要來自於三個方面:即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和檢查風險。

(一)固有風險的形成

固有風險是指假定不存在相關內部控制時,某一賬戶或交易類別單獨或連同其他賬戶,交易類別產生重大錯報或漏報的可能性。即經濟業務及其記錄本身產生重要錯誤的可能性。主要成因及表現有:

1.參與經濟活動者,書面資料編制者由於工作疏忽或業務不熟造成的錯誤。

2.被審計單位為了達到某種不良目的,故意在會計資料及其他資料中弄虛作假、掩蓋真相,扭曲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更有甚者提供假賬、假憑證等假會計資料。例如某市審計局對下屬縣軋花廠進行審計時,該廠提供假銷售賬,收入只反映當年業務的1/2,市局人員對縣軋花廠情況又不熟悉,這樣審計一開始便存在著審計風險。

3.由於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的複雜性(如企業集團化、規模化經營)和審計時限等因素制約,造成審計本身不便全部使用詳查法,往往採用抽查法,進行抽樣審計,因而不可能對每本賬冊、每筆業務、每件存貨數量價值、每項往來款項一一審計,也就不可能將存在問題全部查出。例如某省審計廳對某大型鋼鐵廠審計,業務量上億元,審計人員限於經濟、人員、時間等因素,只能採取抽樣審計,結果漏查一筆業務,該業務少記收入1千多萬元,從而加大了審計人員的潛在風險。

(二)控制風險的形成

控制風險是指某一賬戶或交易類別單獨或連同其他賬戶、交易類別產生錯報或漏報,而未被內部控制防止、發現或糾正的可能性。主要成因及表現有:

1.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薄弱,不具備健全有效性。一般情況下,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應同時具備健全性和有效性兩方面特徵,但也存在少數被審計單位內控制度不健全、財務管理混亂或部分單位內部控制制度比較健全,而執行不力,有效程度不高,形同虛設等情況,造成審計風險。

2.未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系統評審。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未嚴格執行操作程式,沒有對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系統進行認真調查和測評,以確定具體專案審計程度,從而引發審計風險。

(三)檢查風險的形成

檢查風險是指某一賬戶、交易類別單獨或連同其他賬戶、交易類別產生重大錯報或漏報未被實質性測試發現的可能性。它是審計風險要素中唯一能夠通過審計人員工作加以控制的風險。主要成因及表現有:

1.事實不清楚,證據欠充分,證明力度不足。審計人員在核定與審計事項有關的事實、證據時,不能認真核實、核清、核細,相關數字不精確,甚至前後矛盾。收集的證據材料不具備可靠性、相關性、合法性、時間性、充分性的特徵,而無法起到應有的作用,證明力不強。

2.評價不確切,定性不準確,處理處罰不恰當。對審計核實的事實沒有采取必要的方法手段加以綜合歸納、分析、判斷,並以此客觀公正地評價被審計單位財務管理和經濟活動情況,處理處罰缺乏原則性、政策性、針對性、靈活性,引用的法律法規欠適用、欠時效,不具備、不完整。

3.建議、意見不適當,審計效果不明顯。向被審計單位提出的審計建議和意見看不出深度、高度和水平,缺乏巨集觀性、建設性、可行性,針對性、服務性不強,提出措施不得力,起不到審、幫、促作用,甚至有些結果提供了不準確的審計資訊,而造成直接關係人的損失。

4.審計人員不遵守審計職業道德和工作紀律。某些審計人員自律性不強,在審計中未遵守保密規定和審計迴避制度;違反廉政規定和審計工作紀律;以審謀私,利用職權謀取私利;查實問題避重就輕、化大為小、弄虛作假、隱瞞違紀違規問題及循私舞弊等,給審計工作帶來較大風險。例:某縣審計局對某局國家扶貧資金的審計,查出挪用扶貧資金修路80萬元,發工資60萬元,列支機關經費18萬元,但修路和發工資140萬元有縣長簽字,礙於地方保護主義和各種人情關係,未將此問題反饋給上級審計機關,導致審計報送資料失實,形成審計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