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禮》中的商業稅收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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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中的商業稅收制度研究
【標題】Researches on the Commercial Tax System in the Zhouli
 
【提要】《周禮》一書是先秦時期的重要著作,其中所記載的商業稅收制度對於先秦商業特別是戰國時期的商業具有重要意義。【摘 要 題】古代史研究【英文摘要】 book of the Zhouli is a great work in the Pre-Qin days,in the commercial tax system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for us to study the commerial development in the Pre-Qin days especially in the Warring States.【關 鍵 詞】《周禮》/商業稅收制度/農業稅/商業稅
  the Zhouli/commercial tax system/agricultural tax/commercial tax
【 正 文】   《周禮》中的商業稅收被稱為“關市之賦”,在國家財政稅收中佔有十分重要的位置。
  《周禮·天官·大宰》提出國家九項稅收,稱為“九賦”。其文如下:
  以九賦斂財賄:一曰邦中之賦,二曰四郊之賦,三曰邦甸之賦,四曰家削之賦,五曰邦縣之賦,六曰邦都之賦,七曰關市之賦,八曰山澤之賦,九曰幣餘之賦。
  “九賦”之徵相當於後世的地稅。其中前六項都屬於農業稅,第七項“關市之賦”則屬於商業稅。所謂“關市之賦”即關賦和市賦,也就是關稅與市稅。關稅由司關、司門徵收,市稅由司市負責,具體由司市屬官廛人、肆長征收。
   一、關稅
  關稅,在這裡實際上應是“門、關之稅”,由司門、司關征收。門,在《周禮》中指王都之門及諸侯國國都之門。關,一般設於邊境地區及國內險要通道。《周禮·地官·司門》載:“幾齣入不物者,正其貨賄。凡財物犯禁者舉之。”鄭玄注說:“正讀為徵。徵,稅也。犯禁,謂商所不資者,舉之沒入官。”(注:孫詒讓:《周禮正義》卷二十八,中華書局1987年版,第1102頁。)這就是說,司門盤查出入行人,徵收貨物稅,同時對於商人販運的違禁商品要予以沒收。
  《周禮·地官·司關》載:“掌握國貨之節,以聯門市。司貨賄之出入者,掌其治禁與其徵廛。凡貨不出於關者,舉其貨,罰其人。凡所達貨賄者,則以節傳出之。國凶札,則無關門之徵,猶幾。”《司關》所說的“徵廛”指“徵”與“廛”兩項稅收。前者指過往的商品稅,後者是指如果商品在關口停留,則徵收倉儲稅。如直接過關不停留,則無廛徵。
  門關之徵在春秋時期就已經存在。《左傳》文公十一年載:“宋公以門賞@①班,謂之@①門。”這是“門徵”明確見於春秋者。晉文公“輕關易道,通商寬農”(注:《國語·晉語四》。),齊桓公“使關市幾而不徵”(注:《國語·齊語》。),臧文仲“廢六關”(注:《左傳》文公二年。),也間接或直接證明春秋時期門關之賦已成為商業稅收的一項常規專案。晏子所說的“bī@②介之關,暴徵其私”(注:《左傳》昭公二十年。),則說明春秋後期齊國的關稅之重已讓過往商旅苦不堪言。
  戰國時期關市之徵在國家財政收入中顯得更加重要。《孟子·滕文公下》載宋國的大夫戴盈之說:“什一,去關市之徵,今茲未能。”這不應僅僅理解為統治者的貪得無厭,而同時也說明當時的“關市之徵”已經與農業上的什一稅同樣重要,無法取消其一。春秋時期統治者把門關之徵賞給貴族,從另一側面反映了這項收入的數額是有限的,在國家經濟收入中的比重並不大,到戰國時期這種局面就完全改變了。《韓非子·愛臣》說:“大臣之祿雖大,不得藉城市。黨與雖眾,不得臣士卒。”這就是說,國家的商業稅收嚴格掌握在國家手中,禁止私人染指。(注:《韓非子》原文作“不得藉威城市”,俞樾《諸子平議》說:“‘威’字衍文,藉當讀為籍。”“籍”即徵稅之意。陳奇猷《韓非子新校注》說:“此文不誤。藉同借。‘藉威城市’,謂借城市以成其威,如共叔段借京以成其威,即其例。威謂威勢。俞氏泥於對句,非。”(陳奇猷:《韓非子新校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64頁)我們認為,俞樾說是正確的,陳說非。因為“大臣之祿”與“藉城市”說的都是經濟收入,“黨與雖眾”與“臣士卒”說的則是勢力問題,前後相成相對。楊寬先生《戰國史》即從俞樾說。(楊寬:《戰國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64頁))《戰國策·魏策三》也說:“通韓之上黨於共、莫,使道已通,因而關之,出入者賦之,是魏重質韓以其上黨也。共有其賦,足以富國,……”一關之賦可以富國,這固然是誇張的說法,但反映了戰國時期處於要道的關卡其關稅收入之多則非虛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