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公共管理案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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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研究( 也稱個案研究) 已然成為管理公共管理研究的一種主流方法。本文結合例項討論了公共管理案例研究中的一些基本問題: 案例研究的概念、優點和可能的缺點; 公共管理案例研究如何選題、立意,彰顯其研究價值; 如何構思公共管理案例研究的主體框架; 公共管理案例研究如何處理個案式研究與通則式研究之間的關係,以及公共管理案例研究寫作的注意事項。

談公共管理案例研究

[關鍵詞] 公共管理; 案例研究; 主體框架; 基本要點。

一、概念、優點與可能的缺點。

案例研究的要義 ( 1) 案例研究是一種實證研究,它可以使研究者原汁原味地保留個案現實情況有意義的特徵; ( 2) 儘管個案研究的重心在於對個案的分析和探討,但個案研究必須服務於對母體研究物件的理解,個案可以是母體的典型例項,也可以是母體的非典型例項; ( 3) 個案研究不能停留在例項材料的詳盡描述,必須要能提出有價值的問題,並從一定的視角出發,建構個案分析框架; ( 4)作為研究,在個案分析過程中,應當與其他同類現象、相關的理論對話,不能自說自話、把個案研究變成孤島式研究;( 5) 個案研究並不排斥其他的研究方法,相反,它往往需要藉助其他研究方法獲取和分析案情資料; ( 6) 案例研究中的“個案”是關於包含有問題或疑難的真實典型事件的實際情境,可以是時間性的( 某一具體時段) 、空間性的( 社群、地區、國家) 、行動者類的( 個人、群體、組織) 、行為類的( 互動、決策、事件) ,或是綜合性的。案例研究中可以只有單個案例,也可以包括一個以上甚至一組案例。

個案研究方法因以下優點而受人青睞: ( 1) 使研究物件或方向更為明確具體; ( 2) 豐富和深化作者和讀者對問題的瞭解; ( 3) 資料獲取範圍相對具體,較之面上的歸納式研究和統計分析,其廣度和成本比較小; ( 4) 兼具實證分析和理論演繹的雙重優點,有利於研究者將實證研究與理論分析有機地結合起來。

案例研究出現以來,就伴隨著各種各樣的質疑和批評。批評最多的是案例研究的外在效度問題,也即是否可以歸納成為理論,並推廣到其他案例研究中。批評者常常稱,單案例研究論據不充分、不足以進行科學的歸納。對於這種批評,羅伯特·殷辯解道: “這些批評者實際上是在以統計調查的標準看待案例研究……統計調查依據的是‘統計性歸納’,而案例研究( 以及實驗) 依據的是‘分析性歸納’。在分析性歸納中,研究者也會盡力從一系列研究結果中總結出更抽象、更具概括性的理論。”[1]不過,話說回來,有些案例研究確實存在這一問題,主要是由於無視個案的代表性程度及其方向,將個案研究的結論強行拉昇成普適性的觀點。其次,由於一些案例研究不注重資料獲取和分析方法的科學性和規範性,使用模稜兩可的論據或帶著偏見進行研究,案例研究的信度常常受到質疑。對案例研究的第三種批評是,它可能會造成過於冗長的分析報告。案例研究確實需要對案例相關情況的深入探究,如果研究者只是為了案例而案例,既提不出有價值的問題又缺乏研究意識,既缺乏分析框架又不比較分析相關案例或不與相關理論對話,則難免落下材料堆砌的口實。事實上,案例研究的上述批評和不足的只是一種可能性的存在,“問題不是出在案例研究方法這一方法本身,而是有些很好的原則、技巧、步驟並沒有在實際案例研究實踐中得到很好的貫徹和執行。” [2]。

二、選題、立意與研究價值。

根據研究動機,案例研究的目的大致可以分為: 問題驅動式的、理論驅動式的以及混合式的。問題驅動式的案例研究旨在描述個案實際情況、分析其存在的問題及其成因,並探究問題解決方案。這類研究多以調查問題、探求對策作為研究目的,基本上屬於應用性的研究。此類案例研究的實質性價值在於它所提出並試圖解決的問題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其提出的對策建議具有針對性、可行性和實用價值; 其方法論意義在於它能夠而且必須滿足規範化研究的四個標準: 測量工具效度、信度、內部有效性與外部有效性。測量工具效度是指標對所研究問題構造的測量工具的有效性; 信度是指其他研究者可以複製同樣的研究,並預期得到同樣的結果; 內部有效性是指研究證據能夠支援研究結論中所闡述的現象或因果關係; 外部有效性是指研究結論具有相當高的普適性。[3]前三個標準是任何規範的社會科學研究都必須滿足的。但對於第四點,筆者以為,就公共管理案例而言,由於任何個案都有其特殊性,而且有些案例並非類現象的典型案例而是特殊個案甚至反常案例,因此,不宜對外部有效性做硬性要求。是否應該符合外部有效性要求,取決於研究者的選題立意: 如果研究者立意通過對個案研究提出一般性的問題分析和對策探討,那麼,案例的選取、問題及其成因分析以及對策建議都必須具備代表性,也即外部有效性; 如果旨在展示個案的特殊性,則不必強求外部有效性,相反,應該突出個案情狀、問題、成因與對策的個性。當然,大多數案例既具有類的一般特性,也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這類案例研究只需滿足前三個標準,併兼具相應的外部有效性即可。

與典型的問題驅動式案例研究不同,理論驅動式個案研究的真正目的不在案例本身,而在於歸納出理論: 或是理論驗證,或是理論批判,或是理論創新,抑或是兼具其中兩者或全部。譬如,以美國奧斯特羅姆夫婦為代表的諸多研究者有關“公共池塘資源”治理的案例研究,都以完善、驗證和支援“制度分析與發展”理論框架為目的,最終形成一個學派。以驗證理論為目的的案例研究的價值在於二點: 一是為有待檢驗的理論提供了活生生具體的例項,此所謂材料創新。這一點要求運用具有較高效度的資料獲取工具以及較高的研究信度。二是檢驗的理論具有前沿性和新穎性———如果案例研究用於驗證的是一個已經得到公認和反覆驗證的理論,則沒有多大意義了。

公共管理學的理論研究者更高的期望是通過個案研究對既有的理論進行批判,最好是能提出一些理論觀點或新的理論框架。此類研究近似Barney Glaser 和AnselmStrauss 創造的紮根理論方法( grounded theory method) 。我們姑且稱之為“紮根式案例研究”。它歸納出的理論得自研究者對觀測資料所蘊含的主旨、特徵和結構模型的分析。紮根式案例研究要求研究者不帶預設地進入研究場景,因為擔心知道其他人的結論之後可能會固化研究者的現象觀察和研究思路甚至理論觀點。該理論方法大致分為四個階段: ( 1) “將適用的事件和每個範疇進行比較”———在某個個案中出現某( 些) 有意義的範疇或術語時,就開始在其他個案中搜尋相同的現象,並將其概念化;( 2) “合併分類及其特性”———在此,研究者開始注意概念之間的聯絡,研究該概念的關聯現象或影響因素; ( 3) “劃定理論的界限”———隨著概念之間關係模式的清晰化,研究者可以忽視最初關注的但又和研究顯然不相關的概念,便於減少範疇型別,並使理論本身變得簡練; ( 4) “組織理論”———最後,研究者必須將他的發現變成文字,和他人分享。[4]事實上,許多新理論或觀點的提出往往都是以對既有理論的批判為基礎的; 不少公共管理方面的理論創新就是通過近似紮根式案例研究歸納出來的。譬如,GarrettHardin( 1968) 教授提出的公用地悲劇理論,以及三十年之後,Michael Heller( 1998) 教授提出的反公用地悲劇理論,都是基於大量例項的紮根式研究而提出來的,儘管二人發表在《科學》雜誌的論文並非典型的案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