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的復仇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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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復仇是中國古代一個不可迴避,也無法迴避的社會問題。當國家出現以後,理應由國家懲罰犯罪,行使刑罰權,以國家的名義代替個人進行“復仇”。然而在中國古代,復仇並沒有因為國家的出現而消亡,反而是與國家法律並存,屢禁不絕。本文細數了歷史上復仇與法律的糾纏,分析復仇與法律並存的原因,提出復仇本性論、公權力救濟缺失等,並以史為鑑得出對現世的意義。

中國古代的復仇與法律

關鍵詞:復仇 法律 寬容 儒家經義

幾千年的歷史長河中,復仇始於源頭,一路奔來,忽起忽落,若隱若現,卻始終未被歷史所淹沒,靈動著它的影子。復仇,這一古老的社會現象,在中國古代是一個不可迴避,也無法迴避的社會問題。

一、復仇的概念

什麼是復仇?復仇是指一個人或團體用私力對加害自己及親屬或團體的人以一定程度的損害的一種報復性行為。 復仇最早出現在歷史中,是作為原始社會的一種習慣,是人類最古老的行為之一,它經歷了由血族復仇到同態復仇的一個發展過程。

原始社會時期,氏族成員是通過血緣聯絡在一起的,大家都是一個大家庭的成員,殺人只是對特定的個人或家族的傷害,並沒有上升為一種對社會的侵害。由於當時並沒有國家,更不用說國家組織了,故對於他人加害自己或者家族的行為,只能通過復仇使之受到應有的懲罰,求得正義的救濟,這也體現冥冥中的公理,為人們所信服。因此,復仇成為了家族的“法律”。

二、復仇與法律的糾纏

在社會文明的程序中,隨著階級的分化,國家的日益強大,國家組織的日漸發達並在社會生活中發揮作用,家族至上逐漸演變為國家至上。故國法(國家法律)代替家法(原始社會的復仇),只有國家才能懲罰犯罪,是一種歷史的必然。在這一過程開始時,先是有國法對於復仇之事的認可和限制,然後出現禁止復仇的法律,最後只有國家才能夠懲罰犯罪的觀念深入人心,成為常識,復仇風尚便完全地消失。

但在古代中國,國家出現後,理應結束復仇的歷史,然而復仇與法律懲罰犯罪卻一直相伴隨,復仇風氣在社會上不但沒有完全禁絕,甚至法律本身還保有肯定復仇正當性的成份。這是一種極其特殊的現象。

復仇採取的手段往往是暴力的,其所追求的目標是殺死仇人,當國家機器無法替被害人討回公道時,這有其合理性,但當國家機器逐漸發達時,從法律上講,復仇就是一種不折不扣的犯罪行為。誠如楊鴻烈所言:“‘復仇’是文化不開時人民的自助,到了實行國家司法主義的時候,可就成為‘不法行為’!”

然復仇從原始社會走來,它不單純的只是一種氏族習慣,一種無法推卸的義務,更是人們維護自身權利的工具,體現公平正義的手段,隨著歷史的發展,復仇也開始進化,漸漸融入了儒家倫理道德:為君主復仇是效忠,為父母復仇是盡孝,為丈夫復仇是守節,為朋友復仇是有義。所以,在傳統社會裡,復仇行為既是一種需要打擊的犯罪,又是一種值得大力宣揚的高尚行為。

三、復仇現象屢禁不止的原因分析

歷代的法律對於復仇大多都是持否定的態度。畢竟復仇這種私自懲處仇人的行為,將本應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個人擅行,無視國家的存在,是對國家刑罰權的挑戰,是對皇權的挑戰。作為統治者,當然無法忍受這種對自己權利的不時衝擊。然法律儘管禁止復仇並規定對於私自復仇者嚴加制裁,但私自復仇的風氣在中國古代歷史上並沒有因此而消弱,不斷有復仇者寧可以身試法,不滅復仇之心。

(1)復仇是人的本性

報復,這是動物的一種本能反應。人是高階動物,故復仇也是人的本性。人類社會在法律誕生之前,對於部落之間的紛爭,你殺了我方一人,我方也要殺你方一人,雙方相抵。這是回敬傷害的一種反抗,是一種人的本能。

(2)儒家經義的深入人心

復仇被認為是“忠孝節義”,是被整個社會意識所崇尚的諸項倫理價值的表現。如《清史稿·孝義傳·序》談及"孝"的種類和範圍,有一項就是"為親復仇"。而"忠孝節義"又是儒家文化所推崇的,如在《周禮》、《春秋公羊傳》、《禮記》中都有大量允許復仇,提倡復仇的記載。且古代的官吏,多為通過科舉考試出身的儒生,深受儒學的洗禮,對於復仇案件多以寬縱處理,這直接決定了案件的最後結果,使復仇者往往得到赦免,這種結果使法律對於復仇的禁止失去了意義,進一步鼓勵了人們走上覆仇之路。

(3)古代公權力的救濟缺失

中國古代,在國家剛剛形成時,很多治國的制度都比較落後及不完善,因此國家對於社會的控制能力及救濟能力十分有限。尤其是在封建王朝腐朽時期,法制混亂,貪贓枉法,徇私枉法,出現法律缺位,殺人、傷人者得不到國家公力有效制裁,法律不能實現社會正義之時,尋求私利救濟就不可避免了,復仇就是當然的選擇。

(4)司法對於復仇的消極態度

儘管法律對於復仇多為禁止,然而,說是一套,做是一套。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著大量對復仇者的`寬宥。為何會如此呢?在“禮教”盛行的年代,整個社會的輿論導向就是:不復仇是一種恥辱,使復仇變成“忠孝節義”的象徵。人們為了不背上“不忠、不孝、不節、不義”的罵名,必定要去復仇。

當然,生活在那個倡導復仇是忠孝節義的年代,執法者也是人,也受著社會輿論的壓力,在他的心目中,除了法律,必定還有更有影響力的道德禮義。對於復仇的案件,在情感上首先是偏向復仇者的,故復仇者違反法律卻在司法審判中得到減免也就不足為奇了。

(5)社會輿論的巨大壓力

儒學的普及,導致整個社會的輿論對於復仇者幾乎都是同情和讚揚的聲音。有些人出於種種考慮,也許不想復仇了,然而社會輿論的壓力卻逼迫著他只能選擇走上覆仇的道路。這是可悲的。

四、歷史對於現世的意義

復仇是因恨而生的,因為恨才喚醒人內心復仇的本性。但過分的提倡復仇,會導致社會的混亂,正如羅素所說:“社會只要認可復仇心,就等於允許人在自己的訴案中自當法官……而且復仇心通常又是一種過火的動機,它追求越出適當分寸施加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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