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資公司財務監管的幾點思考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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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隨著集團業務合作領域的不斷拓展,港口合資公司在區域、範圍和數量等方面也隨之發生巨大變化。合資公司的組建區域由境內向境外擴充套件,業務範圍也從港口主業延伸至運營輔助行業,資金規模由幾百萬元增加至上億元,合資公司的數量也呈逐年上升趨勢。與對全資、控股公司相對成熟的財務監管模式相比,對合資公司的財務監管還比較薄弱,也成為目前港口集團財務監管亟需改善、解決的領域。

合資公司財務監管的幾點思考論文

一、合資公司財務監管難在哪裡

股東財務監管職能的發揮程度往往與股權控制力度、生產經營滲透程度和高階管理人員安排等事項緊密聯絡,這些因素決定了合資公司財務監管存在一定的難度。一是合資公司大多按照《公司法》規定的治理結構和治理機制進行公司運營管理,重要的議事日程均通過股東會或董事會進行表決。表決權比例的高低與股權比例直接相對應,增加了博弈難度,影響了管控效能的發揮。二是財務監管是伴隨於生產經營等諸多業務活動之中的一項管理活動,但大多情況下,投資人對合資公司沒有控制權,不能直接參與合資公司的經營管理,對有關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資訊的獲取受限,缺少了財務監管所依賴的基礎,增加了管控難度。三是合資公司在人員配備上大都是高階管理人員由各方投資人員按照其表決權比例進行配備,一般人員則是公開選聘。由於派出的高管人員人數甚少,總經理以外的高管崗位僅負責公司的部分業務,很難全面掌握合資公司全面、詳細的生產經營及財務資訊。此外,還受所派出高管人員自身的忠誠度、職業修養和履職能力等多種因素影響。

二、合資公司財務監管的必要性

合資公司的設立目的是,應對經濟高速發展、市場競爭不斷加劇,謀求更大、更廣的生存發展空間。一方面追求符合預期的投資回報率,另一方面追求拓展現有業務、盤活資產或其他衍生收益。這些目的的實現有賴於日常監控與管理等輔助措施與手段,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與投資目標進行比對,找出目標差異並進行修正。同時,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各項經濟業務日趨複雜,經營、業務和資金等風險大大提高,適當的財務監管有助於保證投資資金安全,保障投資回報,及時發現投資業務風險點,採取必要措施進行修正或止損。三、加強合資公司財務監管的舉措從巨集觀上講,合資公司財務監管最根本、最源頭的措施為充分發揮委派的股東、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代表作用,在公司治理結構框架下儘可能維護股東方的合法權益。從微觀上講,合資公司財務監管更多的體現在日常管理層面,建議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一)有關聯籤事宜

合資公司所有財務收支活動應嚴格執行聯籤制度,對有派遣財務負責人(含財務總監及財務正、副經理)的,由該財務負責人行使簽字權,對無派遣財務負責人的,應由派遣的其他高管人員行使簽字權。對可能影響股東權益的重大財務收支事項,被委派的高管人員應及時與股東進行溝通。

(二)有關融資事宜

合資公司應嚴格按照董事會(股東會)確認的融資方案開展融資活動,原則上不得向非金融機構以外的第三方融資。確有需要的,可向本公司各股東方借款,股東方可提供的借款額度以享有的該公司所有者權益份額為限。

(三)有關擔保事宜

合資公司應嚴格按照董事會(股東會)確認的擔保方案開展擔保活動,原則上不得為第三方提供擔保。如確有需要,合資公司可為本公司各股東方提供擔保,並以該股東享有的本公司所有者權益份額為限。合資公司若需要股東方提供擔保,各股東應同時按各自持股比例承擔擔保責任。

(四)有關資產處置事宜

合資公司應嚴格按照董事會(股東會)確認的資產處置方案開展土地、房產、設施和大型裝置的處置活動,嚴格履行公司規定的審批程式。合資公司應嚴格履行本公司規定的資產處置審批程式,對可能影響股東權益的.資產處置事項,被委派的高管人員應及時與股東方進行溝通。

(五)有關投資事宜

合資公司應嚴格按照董事會(股東會)確認的投資方案開展投資活動,不得自行開展高風險業務投資。高風險業務包括但不限於:期貨(權)、股票(非股權投資性質)、基金、委託理財等。

(六)其他事宜

1.對設立於股東所在行政區劃內的合資公司,應儘可能使用與該股東統一的財務核算軟體,並儘可能參照該股東制定的各項財務規章制度執行。2.合資公司應實行年度財務預算制度,可按照本公司的預算報表格式和內容提報預算資訊,並視預算調整及核准情況及時更新。同時,對各股東需要的其他資訊應無條件及時提供。3.合資公司應及時向股東報送月度財務報表,可按照本公司報表格式和內容提報,並於月度終了後及時上報。4.合資公司應聘請中介機構開展年終財務決算審計。合資公司可自行聘請中介機構,並於年度審計報告出具後及時上報各股東。對中介機構提出的可能影響股東權益的事項,被委派高管人員有義務與股東方進行溝通、確認。遇有股東方對合資公司實施審計的情形,應以股東聯合審計的形式開展。5.被委派的高管人員有義務將董事會(股東會)議案中涉及股東權益的事項提前與股東方請示、確認,並在正式決議形成後及時向各股東方提交有關正本(或副本)資料。6.每年度終了,被委派的高管人員應將所在公司年度執行情況形成詳細報告報送各股東,以便各股東進行投資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