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前條件下資源型城市轉型與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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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前條件下資源型城市轉型與可持續發展
  1 關於資源型城市 
   
  1.1 關於我國資源型城市的確定 
  國家計委巨集觀經濟研究院 2002 年在《我國資源型城市經濟結構轉型研究》 報告中,提出了資源型城市的三個界定原則和四個界定標準。其原則為: 
  (1)發生學原則。即城市的產生和發展與資源開發有密切關係。具體來講,根據資源開採與城市形成的先後順序,資源型城市的形成有兩種模式,一種為“先礦後城式”,即城市完全是因為資源開採而出現的,如大慶、攀枝花、克拉瑪依等。另一種為“先城後礦式”,即在資源開發前已有城市存在,資源的開發加快了城市的發展,如大同、邯鄲等。 
  (2)動態原則。即考察資源型城市必須關注他的全過程,既要看他的過去,更要看他的現在。因為有些城市曾經是資源型城市,但經過若干年的經濟轉型之後,資源性產業在城市經濟中所佔比重已很小、甚至微不足道了,城市經濟對資源性產業的依賴程度不大或者已經很低了,這類城市在過去某個階段可以叫資源型城市,但轉型後已不再是資源型城市了,他的本質特徵已與資源型城市相差很遠了。 
  (3)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原則。僅從定性角度去確定資源型城市,主觀因素太多,難以做到科學、準確;同理,僅從定量角度去確定資源型城市,過於機械,難以將很多不宜用資料表示的複雜因素進行綜合考慮,難免偏離現實。因此科學的方法是定性與定量相結合, 定量為主,定性為輔。 
  其四個界定標準為:①採掘業產值佔工業總產值的比重在 10%以上。②採掘業產值規模,對縣級市而言應超過一億元,對地級市而言應超過兩億元。③採掘業從業人員佔全部從業人員的'比重在5%以上。④採掘業從業人員規模,對縣級市而言應超過1萬人,對地級市而言應超過2萬人。 
  1.2 我國資源型城市的現狀 
  依據這些原則和標準確定的我國資源型城市共118個,其中黑龍江省最多,有13個;山西省其次,有11個;吉林、內蒙古、山東、河南、遼寧等省分別為 7-10個。東北三省合計30個,約佔全國的1/4。 並從資源種類、行政等次以及人口規模等方面進行了分類。按資源種類分類,在118個資源型城市中,煤城有63個,佔53%;森工城市21個,佔18%; 有色冶金城市12個,石油城市9個,黑色冶金城市8個,其他城市5個,分別佔10%、8%、7%和4%。 
  我國資源型城市的現狀不容樂觀,正面臨著資源枯竭和產業結構不合理的危機。資源型城市產業結構方面也面臨著一些問題:(1)產業結構僵化單一,多呈超重型。資源型城市產業結構形成的特殊機制導致第二產業是產業結構中的主體,能源、原材料工業與配套產業成為產業體系的主導產業,形成較為單一的產業結構。(2)產業關聯度低,城市產業之間發展脫節,產業結構聚合質量難以提高。長期以來,由於國家產業政策對資源型工業的鼓勵和城市經濟對初級產品開採的過分倚重,尤其是資源型城市的主導產業特別突出,對於地方工業關聯帶動作用微弱,城市中除主導工業之外的輕型加工業和城市內其他產業發展都較為緩慢,造成國有企業實力強大,而當地的中小企業非常落後,在二者之間形成一個“斷層”。(3)產業技術結構水平不高,產品的科技含量決定了產品的競爭力。大多數資源型城市的主導產業技術裝備趨於老化,主要工業部門和生產技術結構基本處於中下等水平。 (4)產業組織的單調性。資源型城市產業組織的單調性在所有制結構上表現為全民所有制企業較多,而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較小;在企業的規模上表現為大、中型企業較多,而小型企業較少;在科技結構和人才結構上也表現為單一化,資源型產業人才濟濟,其他產業科技力量不足,技術創新人才匱乏。 
   
  2 我國資源型城市的發展變化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