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梭公意理論:以自然為摹本的社會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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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梭公意理論:以自然為摹本的社會原則
    [摘要]與啟蒙運動的進步觀相左,法國啟蒙思想家盧梭持有“文明退步論”。在盧梭的社會契約理論中,他向人們展現了繞開文明悲觀主義的路徑,即以自然狀態中使人自由平等的具有非個人特徵的自然力量為摹本,設計一個兼具普遍主義和個人主義特徵的公意統治的社會。但在如何保證公意的公正性問題上,盧梭的論證方式卻使公意的普遍性蛻變為一致性,個人意志被淹沒在公意的海洋中而鴉雀無聲。
  [關鍵詞]盧梭;公意;自然;自由;平等
  
  一、文明退步論與本性的自我決定的自由觀
  
  從假設的或邏輯的自然狀態推匯出社會政治生活的原則,這是啟蒙運動時期社會契約論的顯著特徵。總的來講,自然狀態對啟蒙思想家來說是一個消極標準,例如在霍布斯和洛克的學說中,通過契約建立的政治社會是為了彌補和糾正自然狀態的缺陷與弊端,這種觀點代表了啟蒙運動的進步觀。盧梭則是個例外,自然狀態對盧梭來說是一個積極的標準:自然狀態是人世的真正青春,“表面”的文明進步實際上是把人類引向墮落。
  盧梭持有“文明退步論”,是與他追求和捍衛的自由理念分不開的。亞里士多德傳統的思想家都把人看作是理性的、社會的動物;啟蒙運動思想家接受了伊壁鳩魯傳統的觀點,即人是非政治的、甚至是非社會的動物;並認為自我保全是人性的根本原則,自然法就是從人的這種天性中推匯出來的。在霍布斯和洛克的學說中,當自由與自我保全發生衝突時,自我保全具有優先性。而盧梭則直接把自由上升為人的本質,一個人拋棄了自由,便貶低了自己的存在,“放棄了自己的自由,就是放棄了自己做人的資格”,無論是使自己的意志屈從於他人的意志,還是使他人的意志屈從於我們自己的意志,這都將使人類的天性墮落,把自己置於禽獸水平。在盧梭看來,正是自由使一個人成為自己,自由就是服從於個人對自己的立法,這種本性自我決定的自由得以實現的前提條件是平等。盧梭對平等的理解較為複雜,既有形式平等的成分——平等就是對超越於任何個體意志行為的力量的服從;又有實質平等的成分——“沒有一個公民可以富得足以購買另一人,也沒有一個公民窮的不得不出賣自身。”概言之,平等就是一種不存在人們彼此依賴的狀態。在自然狀態中,每個個體都能構成一個“絕對單位”,他們只服從超越於任何個體意志行為的自然力量,因此“野蠻人”是獨立的,也是自由的。盧梭稱頌那些寧願在風暴中享自由,不願在安寧中受奴役的“野蠻人”為高貴的人。而人類之所以由於文明而變得越來越墮落,是因為伴隨著文明發展的是不平等的深化,伴隨著私有財產權出現的是富人和窮人,在他看來,私有財產權是富人豪奪,窮人搶劫以及一切人毫無節制的情慾,總之一切人都是邪惡的。伴隨著官職的設定出現的是強者和弱者,強者公開使用強力,而弱者則使用奸詐的技巧,命令與屈從,頤指氣使與陰險諂媚,展現出來的都是醜惡的嘴臉。不平等的頂點是主人和奴隸狀態的出現,而自以為是其他人主人的人,比其他人更具奴性,因為他們依賴奴隸而生存。應該承認,平等與進步這兩種觀念最初出現時確實有自相矛盾的地方,正如劍橋大學教授約翰·伯瑞所說,“知識的增長和人類控制自然能力的提高事實上只是少數人從中得益。……進步論遠遠地把大眾拋在腦後而不加考慮。”
  
  二、繞開悲觀主義的道路——以自然為摹本的公意統治
  
  在當時的智力氛圍中,啟蒙運動的進步觀深入人心,盧梭的邏輯推論招惹來諸多非議。伏爾泰在拜讀了盧梭的《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這篇論文後,回覆說,“讀尊著,人一心想望四腳走路。但是,由於我已經把那種習慣丟了六十年,我很不幸,感到不可能再把它撿回來了。”伏爾泰在《泰門》中得出的推論是,盧梭要提出的邏輯推演過程似乎就是文明的毀滅。
  面對種種指責,盧梭在《盧梭審判讓·雅克》中辯駁說,他一向無意去開歷史倒車,人們不能隨心所欲地反轉他曾一度選擇的方向。盧梭之所以持有文明退步論,目的是要人藉助於回首跂望,來省察傳統社會的偏差與缺陷,並通過返於自然狀態來為人類在其中尋找規範,在這裡的自然狀態並不是一樁過去的事實,而是人之為人的法理地位的自然狀態。野蠻人是自由的,是因為他們只服從非個人的、任何人都支配不了的自然力量,即他沒有受任何人支配,依然在服從自己的意志。沿著這樣的思路,盧梭發現了一種繞開悲觀主義的道路,即找出一種個體結合的形式,創造一種替換自然的社會力量,這種力量有三個特點:一是對自由和平等的保護是個體力量無法比擬的;二是它是非個人的,沒有被個體佔有,因而對所有人都是平等的;三是在這種力量作用下,每一個與全體聯合的個人又只不過是在服從自己本人。這種足堪媲美自然力量的社會原則就是作為社會生活最高準則的公意,或者說是“普通意志”。在公意的統治下,人類便產生了一場最堪注目的變化,“自然狀態中僅僅以個人的力量為其界限的自然的自由,被公意所約束著的社會的自由所代替。”
  盧梭認為,服從公意就是服從自由,拒不服從公意的就要迫使他自由。這是因為,公意具有自然力的非個人特徵,公意既不是多數人的意志——否則會出現阿克頓勳爵所說的多數人的暴政,也不是隻著眼於私人利益的眾意,眾意只是個別意志的總和。公意從全體出發,並不傾向於某種特定的人、個別的目標,因而服從公意就不存在屈從他人意志和使他人意志屈從於我們意志的情況。所有人在普遍的公意麵前都是平等的。公意必須得到尊重,不是因為它更強大,而是因為它是普遍的。盧梭說,個別意志正負相抵消剩下的總和是公意,即公意是在紛爭的個人意志中達成的共識,因而服從公意就是服從於個人對自己的立法,盧梭說每個人順從公意,這還不夠,為了遵循公意,就必須認識公意,於是就出現了法律的必要性。正是盧梭開啟了從意志角度論述法律之下自由理念的先河,在盧梭看來,法律是公意的記錄,法律是公意的行為,由於法律結合了意志的普遍性與物件的普遍性,“唯有法律才賦予人們正義與自由;正是這種全民意志的有益機構使得人與人之間的平等成為應盡的責任;正是這種神聖的聲音向每一位公民提出了公眾理性的戒令,卻又告誡人們按照他們自己判斷的準則行事,而又不自相矛盾。”由於公意具有非個人的普遍性特徵,只有在作為公意具體體現的法律指引下,才能給人們帶來關係上的平等和自由。
  盧梭的公意理論帶來了三個方面的重大影響:一是盧梭的公意理論使他偏離了自然法的傳統,在自然法思想家看來,自然法只能認識而不能創造,只能摹寫不能變更,世俗法律只是自然法的實證化。而盧梭則為自然找到了一個現實的替代物即公意,因此法律則取決於人民的公意,人民參與為自己立法,法律是人民公意的體現,正是盧梭的這一公意理論為現代民主思想奠定了基礎。二是盧梭的公意理論成就了康德傳統的倫理學,康德的純粹實踐理性的基本法則是無論做什麼,總是該做到使你的意志所遵循的準則永遠同時能夠成為一條普遍的立法原則。這正是被盧梭看作每種合法社會秩序的真正基本原則的東西。三是把法律看做公意的體現,是後來社會主義思想家普遍接受的思想,即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