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高校治理與大學生權利的和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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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依據我國的教育體制,分析了大學治理與學生兩者之間的權利與義務,提出了高校治理與大學生維權和諧發展的有效途徑。

談高校治理與大學生權利的和諧問題

關鍵詞:大學治理;學生權利;父愛思維


大學治理與學生權利都是大學的重要組成因素.是互相聯絡的有機體。離開治理.大學將是一盤散沙;離開學生、離開了學生權利,學校將不成其為學校。校園是學生賴以成長、不斷走向社會化的重要環境.也是學生全面進步,健康發展的主要載體。校園環境對學生的成長有著至關重要的影響,因此.應該在不損害學生權利的條件下通過有效的大學治理為學生的全面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和諧的校園環境。
  1從高校與大學生的關係看大學生權利
隨著高校收費制度的改革,高等教育的辦學模式也在進行相應的調整與變革,尤其是新的辦學模式的出現,使我國高等教育不再單純是一種國家的權利和責任.而逐步轉化成一種特殊的消費。在這種情況下高校與大學生之間從法律上看存在兩種關係:一是高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規定。有行使教育執行的權力。在這種意義上校方具有教育執行主體的資格,屬於授權執法主體.享有管理權,大學生是被管理者。二是大學生交納學費.高校提供高等教育服務,雙方形成服務關係。在這種情況下大學生不再僅僅是一個受教育者,而且是教育這種服務的消費者,是一種特殊的教育消費者。基千高校與大學生的這種特殊關係,大學生應該享有多種權利。
  1.1受教育者的權利
學業、學位證書權:即獲得學校公正評價獲得學位、學歷證書的權利。
使用權:學生有充分合理使用學校教育教學設施、場地、實驗室裝置、圖書館書刊、電子資料等的權利。
選擇權:在符合學校規定的條件下,在興趣、能力和經濟條件的基礎上,大學生有選擇學校提供的各種教育服務的權利。如選擇課程、教師、住宿或申請輔修其他專業的權利。
獎貸權:每個大學生都有按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或助學金的權利。
  1.2學生作為教育消費者的特殊權利
知情權:大學生對學校的各種規章制度、學校發展概況、自己所學專業的發展前景、對木專業的師資隊伍水平、課程設定以及經費投人等基木情況有全面瞭解的權利。
監督權:大學生對教師的教學水平、教學態度以及課堂教學質址,對學校教學經費投人情況等進行監督的權利。
就業權:每個思想品德合格,在規定年限內完成規定的課程,成績合格或者修滿學分,准予畢業的大學生都享有就業的權利。
參與權:學生有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權利,尤其是與學生利益有關的事務學生應有提供建議和參與決策的權利。
  1.3公民的墓本權利
申訴權:《教育法》規定學生如果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有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的權利。
財產權:學生享有獨立的財產權,只要不違法,學校無權沒收其財產,並負有保護學生財產安全的責任。
人身自由權:學校無權干涉學生的人身自由,比如限制其外出的權利。
平等的受教育權:每個適齡青年都有享受高等教育的權利。
  2目前大學生權利受侵害的現實表現
近年來,大學生權利受到侵害的案件層出不窮,1999年的’‘田永案”改寫了“高校無訟”的歷史,學生因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而將學校推上被告席的現象不斷出現。這不僅引起了教育界對高校學生權利維護的重視,也引起了整個社會對大學生權利的普遍關注。目前大學生權益的損害具體主要表現在以下兩方面;
(1)學生公民權利的侵害。在傳統教育觀念的影響下,我國的高校在學校的'治理過程中更偏向於管理的角色而非服務者的角色,而學生只能扮演“被管理者”。權利意識的缺失往往使他們忽略了自己作為一個公民應該享有的權利。口前對學生公民權利的侵害主要表現在:教育亂收費,甚至學生的獎學金、助學金也被擅自娜用,學生的財產安全得不到保障,公寓建設質量不合標準,盜賊猖撅等不良現象嚴重侵害了學生的財產權;高校招生過程中錄取分數線的劃分不統一,在全國統一實行大學聯考的條件下,不同地區的考生升人高校的機會不均等。有的在校大學生因疾病、殘疾或在校犯錯等被剝奪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從而侵犯了大學生的受教育權;某些高校沒有經過學生允許就將學生的隱私材料公之於眾,擾亂了學生的正常生活,侵害了學生的隱私權和名譽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