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際審計報告準則的三次變遷 國際會計師聯合會(IFAC)初創於1973年,正式成立於1977年,其使命是發展和提高會計職業,為社會公眾利益一貫地提供高質量的
服務。IFAC下設國際審計實務委員會(IAPC,2001年更名為國際審計與保證準則委員會,IAASB),主要是通過釋出各種審計和保證業務方面的公告,在全世界範圍內提高審計實務和相關服務的統一程度,在理事會的支援下,促進自願接受這些公告。在審計報告準則方面,IAPC於1983年10月釋出了國際審計報告準則,該準則分別於1994年、2001年和2004年進行了三次修訂。 (一)國際審計報告準則的確立(1983年) IAPC於1983年釋出了《國際審計準則(ISA)13——審計師關於財務報表的報告》,對審計報告進行規範,標誌著國際標準審計報告的基本確立。該準則規定,一份完整的審計報告應當具備以下基本內容,並以此作為協調各國審計報告差異的標準: (1)標題 (2)收件人——即審計報告提交的物件; (3)已審財務報表的確認; (4)關於審計準則或審計實務的依據的說明; (5)關於財務報表意見的表述或拒絕表示意見; (6)審計師的簽名; (7)審計師的地址; (8)報告日期。 (二)國際審計報告準則的第一次變遷(1994年) IAPC於1994年對國際審計報告準則進行了第一次修訂,釋出了《ISA700—審計師關於財務報表的報告》(下文簡稱“原ISA700”)。將審計報告的基本要素規範為: (1)標題; (2)收件人; (3)開頭或引言段; (4)範圍段(描述審計的
性質); (5)意見段; (6)報告日期; (7)審計師的地址; (8)審計師的簽名。 同時,對各部分應表述的內容及其措辭進行了規範。其背景是:美國於1988年釋出了《SAS58:關於已審計財務報表的報告》取代SAS15,對其審計報告準則進行了修訂;英國也於1993年修訂其審計報告準則。由於IAPC成員主要來自美國、英國和美、英審計準則在國際上的影響,國際審計準則(ISA)主要借鑑美、英審計準則,因而,美、英審計準則的任何發展均會推動相應ISA的發展和變化。當然,其最基本的動因是:經過職業界和學術界的長期研究,審計理論取得了重大發展,對一些問題的認識更加深入。如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的管理責任和註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的區分、審計期望差距、合理保證而非絕對保證、審計侷限性、審計重要性概念等重大理論問題的認識。職業界同時也認識到,如果審計報告使用者對這些問題也有所瞭解,就可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對職業界的法律訴訟。這種認識也引起了標準審計報告在格式和內容、措辭上的發展,使其所體現的審計理論與理念等均發生了重大變化。 (三)國際審計報告準則的第二次變遷(2001年) 在2001年7月,IAASB對1994年ISA700進行了細微修訂,要求在意見段中明確指明用於編制財務報表的財務報告編報框架(當編報框架不是國際會計準則時,還需指明財務報告編報框架的制定國家)。其他方面與1994年的審計報告準則相同。因為註冊會計師跨國執業的蓬勃發展和審計報告的網上釋出,且財務報表編報框架具有多樣性,所以就要求明確說明財務報表的編制框架是哪國財務報告編制框架。 (四)國際審計報告準則的第三次變遷(2004年) 為了提高獨立審計師報告在全球範圍內的透明度和可比性,IAASB於2004年12月28日釋出了新修訂的《ISA700——關於整套通用目的財務報表的獨立審計師報告》(下文簡稱“新ISA700”)和《ISA701——非標準無保留意見獨立審計師報告》取代原ISA700,確立了新的審計報告的格式和內容,並自2006年12月31日起執行。新ISA700規定,審計報告由下列要素構成: (1)標題; (2)收件人; (3)引言段; (4)管理當局對財務報表的責任; (5)審計師的責任; (6)審計師的意見; (7)其他報告責任; (8)審計師的簽名; (9)審計師報告的日期; (10)審計師的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