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轉讓看《公司法》《證券法》有關條文修改之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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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會、滬深證券交易所關於規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轉讓的規定對A股市場形成重大影響。本文分析認為,要求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轉讓必須在證券交易所之內進行,其法律依據實際上來源於《公司法》第144條和《證券法》第32、33條存在的條文缺陷,現存的證券交易場所應當至少包括證券交易所、代辦股份轉讓系統以及產權交易所。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和非上市公司股權要實現流通,首先需要修改《公司法》和《證券法》的有關規定,並對證券交易所、代辦股份轉讓系統以及產權交易所的職能和業務辦理規則進行細化和完善,促進除證券交易所之外的“場外交易”發展。

從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轉讓看《公司法》《證券法》有關條文修改之必

關鍵詞: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轉讓公司法修改,證券法修改

2004年12月15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聯合釋出了《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轉讓業務辦理規則》,對上市公司包括法人股、國有股在內的非流通股協議轉讓程式及規則做出相關規定,並強調嚴禁場外非法股票交易。其後,《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轉讓業務辦理實施細則》等一系列相關規定又於12月31日出臺,宣告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轉讓從2005年1月1日正式啟動。

表面上看,關於非流通股轉讓一系列規定的出臺有助於規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轉讓活動。然而,系列規定除了被市場認為可能具有“新設C股市場”以及“全流通先兆”的政策含義[1]並引發股市恐慌性下跌[2]之外,還給理論界帶來了理解上的障礙: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必須在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證交所)進行,而此前國資委明令涉及國有資產的股權[3]轉讓必須在產權交易所(以下簡稱產交所)進行,是否有必要進行協調?嚴禁證交所之外的“場外交易”是否符合《公司法》《證券法》的有關規定?非上市公司的股權轉讓問題應如何解決?諸如此類問題的答案由此顯得愈發模糊。

一、基本概念:場內交易與場外交易

《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轉讓業務辦理規則》的出臺並非股票市場管理層的突然之舉。早在2001年10月,中國證監會就頒佈了《關於規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協議轉讓活動的通知》,在叫停了當時火爆的上市公司法人股拍賣之後,針對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轉讓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

公開資料顯示,上市公司非流通股拍賣(也被稱作上市公司法人股拍賣)在2000年8月18日這個“吉利”的日子形成“噴發行情”。當日,在由法院委託上海東方國際拍賣公司舉行的一場法人股拍賣會上,100多個競買單位和個人的追捧使東方明珠等四家上市公司的法人股均拍出歷史高價。每股淨資產為2.60元的東方明珠法人股以每股12.60元的價格成交,法人股拍賣市場被迅速啟用。此後,上市公司非流通股拍賣市場越來越熱。除司法強制拍賣之外,出於上市流通的預期,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委託拍賣的案例也逐漸增多。據一項不完全統計顯示,全國僅上海一地每月就有平均超出30場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拍賣,2001年1月至5月,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拍賣總成交金額超過5億元。

然而,隨著上市公司非流通股拍賣市場的火爆,一些不規範的拍賣活動逐漸產生。出於規範市場的目的,中國證監會2001年10月頒佈了《關於規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協議轉讓活動的通知》,叫停了愈演愈烈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拍賣活動(司法拍賣除外)。

《關於規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協議轉讓活動的通知》指出,“前一段時間,場外非法股票交易活動又有所抬頭,不少地方出現了以公開拍賣方式進行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轉讓的活動(以下簡稱場外股份拍賣活動),且參加人數眾多、交易金額巨大,事實上形成了一定規模的場外股票交易市場。有的拍賣機構甚至擬通過電腦撮合系統以集合競價的方式拍賣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被我會派出機構及時發現,予以制止。”

“場外股份拍賣活動與國家關於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的法律規定及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場外非法股票交易場所的決定精神相牴觸,危害性極大,必須堅決制止,否則將會誘發新的金融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