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2013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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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二條修改為:“本辦法所稱非上市公眾公司(以下簡稱公眾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2013修訂)

“(一)股票向特定物件發行或者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

“(二)股票公開轉讓。”

二、第四條修改為:“公眾公司公開轉讓股票應當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進行,公開轉讓的公眾公司股票應當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集中登記存管。”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公眾公司可以依法進行股權融資、債權融資、資產重組等。

“公眾公司發行優先股等證券品種,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四、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股票公開轉讓與定向發行的公眾公司應當披露半年度報告、年度報告。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股票向特定物件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公眾公司,應當披露年度報告。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五、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四條,修改為:“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公司申請其股票公開轉讓,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製作公開轉讓的申請檔案,申請檔案應當包括但不限於:公開轉讓說明書、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證券公司出具的推薦檔案。公司持申請檔案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准。

“公開轉讓說明書應當在公開轉讓前披露。”

六、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五條,修改為:“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檔案後,依法對公司治理和資訊披露進行稽核,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准、中止稽核、終止稽核、不予核准的決定。”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六條:“股東人數未超過200人的公司申請其股票公開轉讓,中國證監會豁免核准,由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進行審查。”

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八條:“本辦法施行前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並在證券交易所上市。”

九、第四十條改為第四十三條,修改為:“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檔案後,依法對公司治理和資訊披露以及發行物件情況進行稽核,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准、中止稽核、終止稽核、不予核准的決定。”

十、第四十二條改為第四十五條,修改為:“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股票的公眾公司向特定物件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不超過200人的,中國證監會豁免核准,由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自律管理,但發行物件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一條:“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應當發揮自律管理作用,對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股票的公眾公司及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披露資訊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及時、準確地披露資訊。發現公開轉讓股票的公眾公司及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的行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採取自律管理措施。”

第六十一條改為第六十五條,修改為:“本辦法施行前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股票或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應當按相關要求規範後申請納入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

將修改後的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中“股票向社會公眾公開轉讓”的表述修改為“股票公開轉讓”。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佈。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

(2012年9月28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7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根據2013年12月26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非上市公眾公司股票轉讓和發行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非上市公眾公司(以下簡稱公眾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票向特定物件發行或者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

(二)股票公開轉讓。

第三條 公眾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做到股權明晰,合法規範經營,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第四條 公眾公司公開轉讓股票應當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進行,公開轉讓的公眾公司股票應當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集中登記存管。

第五條 公眾公司可以依法進行股權融資、債權融資、資產重組等。

公眾公司發行優先股等證券品種,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第六條 為公司出具專項檔案的證券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認真履行審慎核查義務,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行業執業規範和職業道德準則發表專業意見,保證所出具檔案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並接受中國證監會的監管。

第二章 公司治理

第七條 公眾公司應當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公眾公司章程必備條款作出具體規定,規範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第八條 公眾公司應當建立兼顧公司特點和公司治理機制基本要求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制度,明晰職責和議事規則。

第九條 公眾公司的治理結構應當確保所有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充分行使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合法權利。

股東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公司重大事項,享有知情權和參與權。

公眾公司應當建立健全投資者關係管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 公眾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召集、提案審議、通知時間、召開程式、授權委託、表決和決議等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會議記錄應當完整並安全儲存。

股東大會的提案審議應當符合程式,保障股東的知情權、參與權、質詢權和表決權;董事會應當在職權範圍和股東大會授權範圍內對審議事項作出決議,不得代替股東大會對超出董事會職權範圍和授權範圍的事項進行決議。

第十一條 公眾公司董事會應當對公司的治理機制是否給所有的股東提供合適的保護和平等權利等情況進行充分討論、評估。

第十二條 公眾公司應當強化內部管理,按照相關規定建立會計核算體系、財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等制度,確保公司財務報告真實可靠及行為合法合規。

第十三條 公眾公司進行關聯交易應當遵循平等、自願、等價、有償的原則,保證交易公平、公允,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應的審議程式。

第十四條 公眾公司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股東及其關聯方以各種形式佔用或者轉移公司的資金、資產及其他資源。

第十五條 公眾公司實施併購重組行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應的決策程式並聘請證券公司和相關證券服務機構出具專業意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併購重組損害公眾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進行公眾公司收購,收購人或者其實際控制人應當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機制和良好的誠信記錄。收購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從被收購公司獲得財務資助,不得利用收購活動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

在公眾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在收購完成後12個月內不得轉讓。

第十七條 公眾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重組的相關資產應當權屬清晰、定價公允,重組後的公眾公司治理機制健全,不得損害公眾公司和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公眾公司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同時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在章程中約定建立表決權迴避制度。

第十九條 公眾公司應當在章程中約定糾紛解決機制。股東有權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通過仲裁、民事訴訟或者其他法律手段保護其合法權益。

第三章 資訊披露

第二十條 公司及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資訊,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公司及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向所有投資者同時公開披露資訊。

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公司披露資訊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第二十一條 資訊披露檔案主要包括公開轉讓說明書、定向轉讓說明書、定向發行說明書、發行情況報告書、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等。具體的內容與格式、編制規則及披露要求,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股票公開轉讓與定向發行的公眾公司應當披露半年度報告、年度報告。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股票向特定物件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公眾公司,應當披露年度報告。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三條 公眾公司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對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對報告內容有異議的,應當單獨陳述理由,並與定期報告同時披露。公眾公司不得以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對定期報告內容有異議為由不按時披露定期報告。

公眾公司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定期報告進行稽核並提出書面稽核意見,說明董事會對定期報告的編制和稽核程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公司章程,報告的內容是否能夠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公司實際情況。

第二十四條 證券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檔案和其他有關的重要檔案應當作為備查檔案,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條 發生可能對股票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公眾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報送臨時報告,並予以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後果。

第二十六條 公眾公司實施併購重組的,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依法嚴格履行公告義務,並及時準確地向公眾公司通報有關資訊,配合公眾公司及時、準確、完整地進行披露。

參與併購重組的相關單位和人員,在併購重組的資訊依法披露前負有保密義務,禁止利用該資訊進行內幕交易。

第二十七條 公眾公司應當制定資訊披露事務管理制度並指定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負責資訊披露事務。

第二十八條 除監事會公告外,公眾公司披露的資訊應當以董事會公告的形式釋出。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非經董事會書面授權,不得對外發布未披露的資訊。

第二十九條 公司及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依法披露的資訊,應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資訊披露平臺公佈。公司及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可在公司網站或者其他公眾媒體上刊登依本辦法必須披露的資訊,但披露的內容應當完全一致,且不得早於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資訊披露平臺披露的時間。

股票向特定物件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公眾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其他資訊披露方式;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資訊披露平臺披露相關資訊的,應當符合本條第一款的要求。

第三十條 公司及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將資訊披露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檔案置備於公司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

第三十一條 公司應當配合為其提供服務的證券公司及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的工作,按要求提供所需資料,不得要求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出具與客觀事實不符的檔案或者阻礙其工作。

第四章 股票轉讓

第三十二條 股票向特定物件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自上述行為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製作申請檔案,申請檔案應當包括但不限於:定向轉讓說明書、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股份有限公司持申請檔案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准。在提交申請檔案前,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將相關情況通知所有股東。

在3個月內股東人數降至200人以內的,可以不提出申請。

股票向特定物件轉讓應當以非公開方式協議轉讓。申請股票公開轉讓的,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