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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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作為我國事業的一項重要課題,至今已有二十來年的發展,雖然時間並不是很長,但是其發展速度之迅猛是有目共睹的,隨著現代交通、通訊科技的日新月異,高速公路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但是在其發展中也呈現出一系列的問題,因此加強高速路路政,使高速公路的發展最大限度地滿足人民對現代交通的需要,具有很重要的現實意義。

加強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現實性和必要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完善我省現行高速公路的管理模式要求加強高速路路政的管理工作。

    目前我國高速公路管理大致採取四種模式,其一是交通主管部門統一領導,公路管理機構實施行業管理,路段公司或事業管理處負責經營管理的管理模式;其二是交通廳下設高速公路管理局直接管理;其三是由集團公司統一管理;其四是交通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各路段成立公司或管理段負責管理。而我省採用的是交通主管部門統一領導,公路管理機構實施行業管理,路段公司或事業管理處負責經營管理的管理模式。這種模式下,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對全省所有高速公路實施巨集觀管理,路政管理、養護質量考核、收費經營等行業管理職能由省公路局全面承擔,各路段由企業性質的公司或省交通斤設立的事業管理單位負責管理。

    我們看到在這種管理模式下存在政企不分,權責不明的問題:我省各級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是事業編制,而其管轄的部分高速公路經營權已轉讓給企業。這樣就造成在處理某些現實性問題上的混亂,高速路政管理機構一方面代表國家機關承擔事故案件的取證和處理工作,另一方面又代表經營業主收取當事人的路產賠償費用。這種身份和權責的交叉與混亂往往導致交警部門在對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進行處理時,又把路政執法人員作為事故的當事人來看待,從長遠角度看,這對維護高速路政執法系統的權威性是不利的。因此加強高速路路政的管理,彌補現行管理模式下的不足有很強的現實意義。

    二、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法制不健全,執法力度不夠。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個方:一方面是規定的不完善,執法依據缺乏:另一方面是路政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將法律效力打了折扣;還有就是人民大眾的護路意識和法制觀念的淡薄。

    我們知道法律制度的發展總是建立在對其所要調整的範圍和物件作充足的調查和客觀的評價的基礎上的,而我國高速公路經過二十年的迅猛發展,我國相應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斷的完善之中,但其速度很難與高速公路的發展相適應,因此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法制的`建立健全也需要一個較為長期的過程。

    在我省所實施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模式下,很難形成統一的對外能發揮出各種職能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機構。雖然路政部門是高速公路經營單位內設的一個職能部門,但是在人事、、裝備上都可能受到高速公路經營單位的約束,往往考慮到經營單位的利益而無法對外獨立行使執法權。而從經營單位的角度出發,他們為了提高經營效益往往會實施一些與高速路政基本規定相沖突的行為,這樣就很難保證執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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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現實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