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討樂理教學中的幾個基本概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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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樂理教學實踐中,有不少專著(包括譯本)、教材對變化音、音程、等音、調式交替等基本概念的閱述存在著不妥之處,對之加以比較分析,就此提出一些個人的意見和看法:

探討樂理教學中的幾個基本概念問題

關鍵詞:音樂理論 教學 基本概念 問題


音樂基礎理論的教學,是音樂教學中至關重要的課程之一。清末至今,我國也有不少專著(包括譯本)、教材或類似的通俗性讀物相繼出版:這對國民音樂教育、理論建設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們在長期的教學實踐中,也不難發現一些基本概念欠妥的問題,等閒視之,似為不妥:就此提出一些個人意見,進行商榷。
基本的概念、術語是否準確、科學,是樂理教學及教材建設中極為重要的一個環節。據筆者所見,不少已出版的教材、書刊中存在著大量的不妥之處,加以修正或增補非常必要。下面幾例僅是我國較有影響的樂理書上選下來的。
變化音的概念
正確地識別不同型別的半音與全音,對各種音程的構成、和聲及調性轉換的分析尤為重要:何謂變化半音?“由同一音級的兩種不同形式所構成的半音,叫變化半音;”何謂變化全音?“由同一音級的兩種不同形式或隔開一個音級所構成的全音,叫做變化全音;”(分別見斯波索賓著《音樂基本理論》20頁、李重光編《音樂理論基礎》12頁)
二者比較,不難看出:變化半音只能在同一音級的兩種不同形式之間構成,而不能象變化全音那樣可以隔開一個音級形成。為什麼?恐怕找不出理論根據:在B.赫伐斯琴科編的《音樂基本理論習題》一書及近現代樂譜中,時常見到#E-bG,#A-bC這樣一類的倍減三度的音程。上述概念對此無法做出解答。這正是變化半音概念的不妥之處:筆者認為,變化半音與變化全音一樣,均可在同一音級的兩種不同形式或隔開一個音級上構成,只是它們實際包含的音數不等而已。
還應強調,所有自然半音與全音、變化半音與全音,它們分別在自然音程與變化音程上形成,這是辨別各類不同半音與全音的根本標誌:理應在教材中體現出來。這樣看來,上述定義與其認為是變化半音或全音的概念,毋寧說是構成這類半音或全音的方法,方法與概念不能取而代之。上述概念倘若改為:含有1/2個全音數的變化音程叫變化半音;含有一個全音數的變化音程叫變化全音,這樣也許會使學習者更明確、易辨些。
音程的概念
“同時彈奏的或順次彈奏的兩個音的結合,叫做音程:”(斯波索賓著《音樂基本理論》第58頁)“先後彈奏的兩個音形成旋律音程。”“同時彈奏的兩個音形成和聲音程。”(李重光編《音樂理論基礎))43頁)
兩個概念的共同不妥在於“彈奏”二字不當。眾所周知,音樂有兩大門類即器樂與聲樂,“彈奏”一詞顯然專指器樂而與聲樂無關,同時演唱或先後演唱的兩個音仍可形成和聲音程與旋律音程。因此,建議用“發響”二字替代“彈奏”一詞。
如同變化半音與全音的概念一樣,上列音程的概念其實是構成不同音程的方法,無關音程的本質。音程是指兩音之間的距離(包含音數的多少)與相互關係。
等音的概念
在十二平均律中,固定音高相同而音名、意義記法不同的兩音,叫等音(亦稱同音異名,筆者認為稱同異音可能更準確些):如把這種等音,單純地解釋為“bD音等於#C音”,"#F音等於bG音”,、音等於bC音”(廖天瑞編著《基本樂理》82頁、康謳主編《大陸音樂詞典》390頁)也是不能成立的。“等”是指“相等、等於”之意,等音即相互等同的音:既然等同,即可取而代之,試看取代的結果(以#E等於F為例):

從不同音律的角度講,純律或五度相生律中的#E與F存在“等音之差”,兩音是不等的,從音.級角度講,C調中的#E音是變化音級.,而F是自然音級,從調式的音程上看.,C-F為純四度乍:自,然,協和音程,而C-#E則是增丰度...變化不協和音程;從除錯的角度分析虧耗:的角滴式(或弗裡第亞調式),不能說成是F的清角調式(或裡第亞調式),在大小調體系中,等音的記譜更是界限分明,否則會導致調式、調性的`含混不清:從和聲上來看,這種取代的結果,將發生和聲意義與調性意義上的根本轉變。可見,音樂中使用的等音其實質是不等的,因此,這種稱謂也不恰當。某些教材也改用“同音異名”代替,’等音”一詞,雖說相對準確,但總不如把“等音”稱為“同異音”更為適合。然而“等音”或“同音異名”之術語,已被人們沿襲使用,因此也無需作名稱上的更換(如同雅樂、燕樂、清樂音階的稱呼不妥貼一樣)。重要的是應當把問題的實質,在授課或教材中講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