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徵管改革中幾個問題的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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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徵管改革中幾個問題的探討
 一、稅收任務的落實  完成稅收收入任務是各級稅務機關的中心工作,也是衡量稅務機關工作實績的重要標誌。在新的稅收徵管模式下,如何、合理地分配落實稅收收入任務,對保障稅收收入任務的完成起著關鍵作用。  新的稅收徵管改革前,各基層稅務所(分局)集徵、管、查於一體,徵管改革後,基層稅務機關的機構、職責、權力重新進行了調整和分配,實行了專業化分工,稅收任務到底如何落實,這是基層稅務機關普遍關心的問題。對這個問題,在實際工作中主要有以下幾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徵管分局(所)承擔著本地區的稅款徵收任務,稅收任務當然要由徵管分局(所)來完成;第二種意見認為,現在徵管分局(所)雖然承擔著稅款徵收任務,但職權明顯小了,檢查權也沒有了,部分地區連稅務檢查證也不發了,徵管分局(所)只能做到申報多少徵收多少,收人任務完成好壞,已無能為力;第三種意見認為三稅收任務落實到稽查更有利,因為稽查分局可以通過各行業、各納稅人的納稅情況,有重點地加強稽查,來保證稅收任務的完成;第四種意見認為,稽查分局是對納稅人的納稅情況進行稽查,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查補稅款的多少根本無法保證稅收任務的完成。  筆者認為,要解決這個問題,應根據職權與義務對等的原則,建立對徵管分局(所)、稽查分局的稅收任務考核體系,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訂考核指標,落實考核任務。  (一)徵管分局(所)主要職責是負責轄區內全部納稅人的稅收徵管工作,徵管分局(所)應承擔主要的稅收任務  徵管分局(所)一方面要通過貫徹落實國家稅收法規接受納稅人自覺申報來組織稅收收入;另一方面要通過掌握納稅人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發票領購等稅收資訊制訂具體的稅收徵管辦法、措施,不斷加強徵管,增加稅收收入,這是完成收入的主要途徑。  (二)徵管分局(所)擁有一定的稽核權並以此來提高納稅申報的質量,確保稅收任務的完鹹  在新的稅收徵管模式下,從稅務機關內部看,因稅務人員都按環節分工,造成了納稅人“自行申報”與稅務機關“重點稽查”兩個環節之間的斷檔問題;從稅務機關外部看,由於各地稅法普及程度不平衡和納稅人納稅觀念不強造成申報不實的問題比較嚴重,徵管分局除抓好提高納稅申報率,做到納稅人申報多少徵收多少外,不應停留在辦稅服務廳中“守株待兔”,或對申報資料在辦公室內就表審表、就表徵收,還需要通過實地稽核納稅人的納稅申報質量,提高申報準確率,這也是徵管分局(所)長期的、艱鉅的任務。要通過稅務登記管理、發票稽核、申報是否足額等實地稽核工作,提高納稅人自覺申報納稅的觀念,解決納稅人及時足額申報納稅問題,稅務機關才能做到應收盡收,而在這個過程中,徵管分局(所)也在行使並且應該行使稽核檢查的'職能。  (三)稽查分局的工作職責決定著其不能承擔主要的稅收任務  稅務檢查權雖然是稅收徵管中主要的行政權力,但應該看到,稅務檢查最終只能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而且從現階段看,由於受到稽查資訊、稽查手段、稽查技巧等各種因素的制約,稽查面還比較小,查補稅款佔稅收任務的比重也較低,如浙江省紹興市國家稅務局1998年1月一9月共檢查戶數670戶,佔總納稅企業戶數15%,查補稅款2752萬元,佔同期稅收任務的6.l%。由此可以看出,稽查分局不能承擔主要或全部稅收任務。只有通過稅收檢查解剖麻雀,發現問題,及時改進完善徵管辦法,才能有效地防止稅款流失。  (四)稽查分局應承擔一定的稅收任務,但比例應定在10%一20%之間,而且要加強對查補率和檢查面的考核  稅務檢查雖然僅對違法案件進行查處並依法處罰,但如果不講查補稅款,這樣的稽查只能是空洞的稽查,是沒有力度的稽查。要稽查就必須對違法行為進行嚴厲處罰,這樣才能處罰一戶、一片,促使納稅人依法納稅。因此查補稅款是體現和反映稽查工作力度的主要指標;另一方面,在稽查中要防止納稅大戶爭著查、小戶不想查的現象。要拓寬稽查面,避免和減少重複檢查,不但國有企業要查,集體、私營企業和個體戶都要查,每年還要安排一定時間和力量,根據稅收收人分析情況,有針對性地組織對納稅申報異常戶、不申報戶、漏管戶進行檢查,制訂稽查面和查補率考核指標,全面、正確地反映稽查情況,促進稅收徵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