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嚴格責任及其社會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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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以嚴格責任原則為具體的研究內容,考察了嚴格責任原則的概念及其在不同社會中的功能,認為嚴格責任是由過錯責任發展過來的,但是獨立於過錯責任,嚴格責任無論行為人在主觀上有無過錯,都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文章考察了從古代到現代社會的侵權行為法上的嚴格責任制度,嚴格責任制度的社會功能發生了巨大的轉變。

淺論嚴格責任及其社會功能


關鍵詞:嚴格責任 侵權行為法 社會功能
  
  一、嚴格責任概念
  英國權威辭典《牛津法律大辭典》寫道:“嚴格責任是侵權法中有關責任標準的術語。它比通常的未能盡合理注意之普通標準更為嚴格,但也不是絕對的,它有時是特定標準。在此情況下,如果禁止之損害發生,則不論損害人盡了何種注意,採取了何種預防措施,都須承擔責任。在承擔責任之場合仍有一些抗辯事由,只是很有限,合理注意不在其中。”美國權威辭典《布萊克法律辭典》認為嚴格責任是一種不考慮行為人實際是上故意還是過失,只要是基於對安全的絕對義務(absolute duty)的違反,即應該承擔損害的責任。嚴格責任通常適用在異常危險活動或產品責任案件中。嚴格責任又稱絕對責任(absolute liability),無過錯責任(liability without fault)等。
  《牛津法律大辭典》突出嚴格責任對抗辯事由的要求比其他責任原則的要求更嚴格的特點;而《布萊克法律辭典》側重於介紹嚴格責任原則的特點以及應用範圍。
  二、從古代社會到現代社會嚴格責任功能的考察與分析
  從古代到現代,社會發生了巨大的轉變,社會生活條件也隨之發生了變化。無論是在古代或者現代人們都要運用嚴格責任制度去實現一些目的,因此侵權行為法上的嚴格責任制度所實現的基本功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從古代社會的羅馬法中過錯責任原則興起到19世紀嚴格責任在立法中的確立,經歷了從過錯責任到嚴格責任的轉變,嚴格責任在侵權行為法領域也呈現波動式的發展。
  1.氏族社會到羅馬法時代嚴格責任功能的變化
  人類社會發展的.早期已經存在類似嚴格責任的制度。古羅馬時代之前,人類社會主要是氏族社會,由氏族單位的存在所組成的生產和生活主要以家庭為主的有血緣關係的人共同協作維繫。在原始社會中,不存在中立的司法機構解決糾紛,當人身和財產受到侵害產生的糾紛時不能訴諸於司法機構來解決。在氏族社會中生存,氏族成員都為受利益共同體,除了維護自身利益以外,為使氏族也維護自己的利益,每個氏族成員必須全力以赴的維護其他氏族成員的利益不受侵犯。於是,在遇到氏族之間的侵犯時,氏族之間只能通過自力救濟手段來解決糾紛的方式,如協商解決等,當在協商無法解決糾紛的情況下,這就容易引起大規模的氏族間衝突甚至戰爭。由於商品經濟的逐漸發展,損害不再通過同態復仇而開始用贖金的方式得到補償,一種更為文明的侵權行為責任在此時逐漸發展起來。在這個時代,刑事責任與侵權責任由同樣的法律進行調整。不論是一般侵權違法行為或者嚴重的犯罪行為,都有可能適用嚴酷的刑罰,也有可能通過贖金和金錢賠償等方式不受刑罰。由於在這個社會中,無保障法律實施的強制執行機構,也沒有現代法上的詳細完整的法律系統,侵權行為法實際上承擔著現代社會公法尤其是刑法所承擔的一些職能。對於懲罰犯罪和預防犯罪,侵權行為法都起著關鍵作用,而在具體適用刑罰時,適用的正是嚴格責任。因此,嚴格責任在此種社會形態中起到了相當重要的作用,實現刑罰的目的,達到懲罰的效果。
  在古代社會中,嚴格責任的存在能夠震懾犯罪和侵權,從而達到預防違法行為發生的效果。嚴格責任制度也能夠最大限度的促進效率,節約資訊成本和其他成本,從而促進社會生產,這是嚴格責任制度在古代最為核心的功能之一。在氏族社會沒有統一的國家,因此沒有統一的法律和規則原則。嚴格責任有力的維持了氏族社會的秩序和穩定。嚴格責任為氏族之間和氏族內部提供了有效的快速的解決糾紛的機制,嚴格責任的存在客觀上起到了維持穩定的氏族關係和維持氏族社會秩序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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