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產品嚴格責任原則的適用與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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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產品嚴格責任原則的適用與完善
[摘 要]嚴格責任原則是指行為人主觀無過錯而致害於人,在沒有免責事由的情況下,僅根據其行為造成的客觀存在的損害結果來承擔責任的原則。嚴格責任有利於節約本錢、實現社會公正的目標。我國採取的是契約擔保責任、過失責任(包括過錯推定責任) 相互銜接、相互補充的混合回責模式,為順應的潮流,在我國產品責任相關立法中,應把嚴格責任原則明確規定為產品質量侵權的回責原則。我國產品嚴格責任原則 的完善主要應著重於抗辯事由、懲罰性賠償機制兩方面。  [關鍵詞]嚴格責任,抗辯懲罰賠償  一、產品嚴格責任發展的最新動向及啟示  2002年10月4日,美國洛杉磯高等法院陪審團以11票對1票的盡對多數,裁決以萬寶路 、駱駝等香菸品牌而舉世著名的菸草商菲利普·莫里斯公司向一名由於長期吸菸而患上 肺癌的婦女支付280億美元的鉅額賠款。這是迄今為止在菸民訴菸草業的案件中出現的 最高懲罰性賠償金,同時也創下了美國上個人賠償案的最高記錄。假如這一判決最 終生效,巴洛克女士將成為繼比爾·蓋茨和巴菲特之後的全美第三大富翁。[1]這一罕見菸草官司震動了整個美國。在判決作出 確當日,菲利普·莫里斯菸草公司的股價暴跌,並引發整個菸草行業股票的巨大賣壓, 道—瓊斯指數再度探低,紐約證交所的交易員們陷進一片緊張和慌亂之中。一樁普通的 損害賠償案件何以會掀起如此軒然大波?我們不妨從產品責任原則的發展沿革細細道來 .  在商品不甚發達的早期,市場交換關係較為淳樸,產品本身的功能構造也極為簡 單,普通市場買主憑藉日常生活經驗便可鑑別商品的質量和真偽。所以,這一時期的產 品責任實際上是建立在契約基礎之上的,即交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買賣契約後,根據契 約自由、契約神聖的精神,因產品缺陷而致買方損害的後果均由買方自主承擔,賣方一 概不負責任。這一時期我們稱之為“買主自行小心時代”。隨著商品經濟的`進一步發展 以及社會專業化生產協作的形成,市場交易關係日益複雜,產品的含量也與日俱增 .把握專業知識的生產者、銷售者往往利用其資訊和資金上的上風地位侵害消費者財產 、人身利益,導致交易雙方談判能力的懸殊。因此,伴隨著消費者保護運動的興起和發 展,作為產品責任契約原則的補充與完善——契約擔保原則、過失原則出現在各國的立 法及實踐中。按照後者之規定,生產者、銷售者負有昭示或默示地保證產品符合特定用 途、滿足消費者公道需要的留意義務,如有疏忽或過失,則須承擔產品缺陷致損的賠償 責任。產品責任的契約擔保原則、過失原則在觀念上實現了從要求買方留意到要求賣方 留意的轉變,但在具體操縱上仍不足以滿足周全地保護消費者權益之需。由於消費者負 有證實是否存在擔保、賣方是否違反擔保以及賣方是否有疏忽或過失的舉證責任,這對 消費者而言是個不小的困難,有時甚至是不可能的。因此,作為產品責任原則的再度揚 棄,嚴格責任開始登上了歷史舞臺。在嚴格責任條件下,受害人只要能夠證實產品有缺 陷,生產者或銷售者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近年來,產品嚴格責任原則在美國又呈現出向盡對責任原則發展的嬗變趨勢,即不論 產品是否有缺陷,只要發生了損害後果,生產者、銷售者都應負賠償責任。不過,這一 原則引發了較大爭議,並導致大量投機性訴訟的產生,挫傷了生產者的積極性。所以, 在大多數情況下,盡對責任原則將受到限制。限制之一是,在消費者誤用的情況下廠商 、銷售商不負責任。限制之二是,在消費者自願承擔風險的情況下廠商、銷售商不負責 任。典型事例便是吸菸,吸菸有害健康的道理眾所周知,且各種煙盒上都作出了醒目的 警示標註。然而,巴洛克案的裁決徹底擾亂了這一多方苦心維繫的現有秩序,在產業利 潤和公眾健康的艱難權衡間,法院決然地向消費者投來了溫情脈脈的人文關懷目光。盡 管在本文成文時,菲利普公司已提出上訴,該案還未塵埃落定。但正如時裝表演舞臺上 超前的豔麗霓裳終極將暗示衣飾的潮流走勢一樣,巴洛克女士勝訴後的舒心笑靨,也使 我們隱約聽到了以嚴格責任原則盡對化為特徵的“賣主自行小心”時代到來的急促腳步 聲。  二、產品嚴格責任原則的支援  在我國,對於嚴格責任原則學術界有很多的說法,一般以為,嚴格責任原則是指行為 人主觀無過錯而致害於人,在沒有免責事由的情況下,僅根據其行為造成的客觀存在的 損害結果來承擔法律責任的原則。嚴格責任已成為世界上盡大多數國家通用的回責 原則之一,在多數國家採取契約擔保原則、過失原則和嚴格責任原則並存的格式中,“ 由於明顯的原因,最成功的產品責任訴訟大多數是以嚴格侵權理論為依據的。”[2]嚴格責任基於其兩方面的上風而獲得人們的青睞。  (一)嚴格責任有利於節約社會本錢。嚴格責任通過減少與產品責任事故有關的本錢而 進步社會效益的途徑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1.嚴格責任促進生產者進行單方面預防,從 而有利於效率的進步。在嚴格責任使受害者在訴訟中的勝訴率進步後,生產者、銷售者 對因其產品缺陷負完全賠償責任,即承擔所有包括預防本錢和預期外部本錢在內的社會 本錢。在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利益驅動下,生產者逃避責任的可能性將減少,其將更大的 動力投資到減少產品危險的努力中。從而將預期外部本錢內化於個人本錢中,使其個人 本錢最小化而達到社會本錢最小化。2.嚴格責任使事故本錢的承擔更為、公道。當 產品事故發生後,事故損失所造成的全部本錢(包括修復損壞和替換損失的本錢)不管是 由一個不幸的原告承擔,還是由一個有責任的生產者承擔,都可能在經濟上讓損失承擔 者不堪重負。國外學者以為,在擴散與產品有關之損害造成的損失方面,生產者總是處 於較消費者有利的地位。[3]在嚴格責任下,生產 者可以比消費者更有利地獲得保險,並將大部分保險費通過進步產品價格消化掉,而且 單位產品本錢的增加是微乎其微的。因而,由生產者承擔嚴格責任,實際上就是把事故 損失通過保險在極其廣泛的人群中分攤,從而避免了事故本錢承擔的不公道分配現象。 3.嚴格責任可以抑制危險性產品的消費。當某種產品具有其內在危險性時,廠商或銷售 商便負有向使用該產品的消費者提出警告的義務。在嚴格責任下,廠商或銷售商的總利 潤即是總收進減往生產本錢與損害賠償金之和,因此利益驅動會使其通過比較即期利潤 與侵權責任來選擇其公道的警告。而消費者的行為將取決於購買商品的即期淨收益與產 品危險之比較,在生產者採取公道警告並因投保不可防止的事故本錢而使產品價格上升 的提醒下,理智的消費者便不大會過分消費危險性產品。4.嚴格責任降低了產品糾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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