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間接言語行為理論與英語教學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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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文關鍵詞:間接言語行為 交際 教學

淺析間接言語行為理論與英語教學探析

    論文摘要:間接地使用是人類語言交際的一個普遍現象,語言學家從語用學角度稱之為間接言語行為。間接言語行為有其自身的特點,直接影響著人們的日常交際活動,並給英語學習者(尤其是初學者)帶來了很大的困難。因此,在英語教學中,教師有必要教給學生一些間接言語行為的知識和間接交際的策略。

    只要對人們日常使用的語言稍加觀察,便可以發現語言具有間接性。也就是說,人們出於禮貌或避免尷尬常常“拐彎抹角”地向對方表達自己的想法和意圖,這種語言使用的間接現象就是語言學家們經過綜合的論述所命名的間接言語行為(indirect speech act )。對於學習英語的人來說,如果對英語間接言語行為的特點不瞭解,在英語交際過程中就會常常出現一些語言的錯誤或語用失誤,造成交際的失敗。為了提高學生的交際能力,從而能正確理解和使用語言,筆者認為有必要在英語教學過程中教給學生一些英語間接言語行為的知識和間接交際的策略。

 1.間接言語行為理論概述

    言語行為理論源於英國家奧斯汀(J. L. Austin )。奧斯汀認為,在說話的時候,說話人可能在同時施行著三種言語行為,即言內行為(locutionary act }、言外行為(illo-cu}t}on})和言後行為(perlocutionary act )。在這三種言語行為中,語用研究最感興趣的是言外行為,因為它同說話人的意圖一致。美國哲學家、語言學家塞爾(J. le)1969年在他的《言語行為》(Speech Acts)一書中從根本上修訂了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他提出了間接言語行為的概念並用其發展的言語行為理論對間接言語行為作了深刻的論述。間接言語行為的提出是對傳統言語行為理論的重要補充和發展。根據塞爾的定義,間接言語行為就是“通過實施另一種言語行為來間接地實施某一種言語行為”,即一句話裡可以有兩種言外行為,一種是能從字面上就精確表達了說話人的意圖,另一種是除了字面上表達的意思外,還隱含著另一層意思,也就是說,一種是表面的,另一種是蘊含的。如:當說Can youpass me the salt?這句話時,說話人表面上在實施“詢問”聽話人(給他)遞鹽的能力這個言外行為,但其話語真正的施為用意(illocutionary force)是在“請求”聽話人(給他)把鹽遞過來,這個“請求”是通過“詢問”的方式而提出的。正如塞爾所說的那樣,說話人是通過實施“詢問”這一言外行為來間接地實施另一言外行為“請求”。

    間接言語行為存在的問題是:說話人在說出的一句話裡表示了一層意思的同時怎麼會又表示另外的意思?聽話人在聽到話語之後又是如何理解到說話人要表達’的另外那層意思的?從說話人的角度,這是一個如何產生這類語句的問題;而從聽話人的角度,這是一個如何理解這類語句的問題。對於如何判斷一句話的間接言外行為,何兆熊指出,言語行為理論家有兩種不同的看法,一種是習語論(idiom theory ),另一種是推理論(inferencetheory ) 。 Searle是個推理派,他認為,“在實施間接言語行為時,說話人依賴交際雙方所共有的包括語言和非語言的背景知識,以及聽話人的推理能力向聽話人傳達言外之意”。也就是說,Searle的解決辦法是:在間接言語行為中,說話人和聽話人溝通,能讓聽話人明白話語中字面意思之外的用意,他所依靠的是他同聽話人共知的背景資訊。這種背景資訊包括語言的和非語言的,還有聽話人所具有的一般的分析推理能力。為了解釋間接言語行為,我們需要藉助言語行為理論,藉助合作原則、會話含義理論,說話人與聽話人雙方共知的背景資訊,同時還要考慮聽話人的推理能力。

 2間接言語行為的特點

2.1語言的形式與功能的不對應性

    在已知的任何一種語言中,都存在三種基本的句子形式:陳述句式、祈使句式和疑問句式。這是人類語言的普遍現象之一,這一共同性無疑是由人類語言的基本功能決定的,因為這三種基本句子形式分別和語言的三種基本功能一一對應:陳述事實,提出請求和提出問題。這三種功能分別是這三種句式的典型用法(Characteristicuse)。但句子的形式和功能之間並不存在絕對的一對一的關聯,即一種句式並不總是行使某一種功能,反之,某一種功能也並非只能通過一種句式才能得以實施”。在這三種基本句式與它們的典型功能的關係出現不一致時,語言的使用便是間接的。

    換言之,間接言語行為的特點之一就是語言的形式與功能的不對應性。“語言學家Searle把說話人在間接地使用語言時所實施的兩種言外行為稱為首要言外行為( primary illocutionary act )和次要言外行為(secondary illo-cutionary act)”。首要言外行為體現了說話人的真正意圖,而次要言外行為是說話人為了實施首要言外行為所實施的另一言外行為。假如有人說:“It’s cold in here.”這句話本身所表達的.言外行為是“陳述(這兒冷)”,說話者通過告訴聽話者“這兒冷”而間接地“請求”聽話者關上窗子、點上爐子,等等。在此句話中,.“請求”是首要言外行為,而“陳述”是次要言外行為。由此看來,在實際的語言交際中,交際功能與語言形式不是絕對對等的。一如陳述句可以間接地表達“請求”、“命令”、“勸告”、“允諾”等用意。如:it's dangerous for you to go with him.就是陳述的方式,間接地表達了“你最好別去”的勸告; It's stuffy in the room (房間裡很悶熱。)也是陳述的方式,卻間接地表達了“開窗戶或開空調”的請求。疑問句可以間接表達“請求”、“命令”、“建議”、“邀請”等用意。譬如.,老師問Who is on duty  today?”(今天誰值日?)就間接地表達了一個“把黑板擦乾淨或把地掃乾淨”的命令。祈使句可間接表達“警告”、“妥協”、“讓步”等用意。如老師對沒能按時交作業的學生說:"Hand in your homework before the deadline.”就間接地表達了一個“別再不按時交作業”的警告。可見,“請求”這一語言功能並不一定與祈使句對應,它可以與疑問句和陳述句對應;陳述句也未必總是表達“陳述”這一言語行為和語言功能。這種不對等的用法就是間接言語行為。

2.2語言的字面意義與話語意義的不一致性

    人們說話並不總是說什麼就意味著什麼,話語的字面意義(literal meaning)和說話的真正意圖(speaker's mean-i)並不總是一致的,人們常常通過言外之意、弦外之音含蓄、婉轉地表達自己的意思。在間接言語行為中,說話者想表達的言外之意(illocutionary force)在句子的字面意義上不能完全體現出來,而是要聽話者根據不同的語境來推斷說話者的真正用意。如:A ; Do you know the mean-ing Of this word?B:Don’t you have a dictiona汀?這兩句話的字面意思是:A:你知道這個詞的意思嗎?B:你沒有字典嗎?事實上,說話者的真正用意是:A:請你告訴我這個詞的意思。B:你自己去查字典吧。

 3間接言語行為的分類

    根據塞爾的間接言語行為理論,間接言語行為習慣上被分為兩大類,即規約性(conventional})間接言語行為和非規約性(non- conventional })間接言語行為。

3.1規約性間接言語行為

  .“規約性間接言語行為指這樣的一類施為性言語行為:它一向用以實施間接言語行為,說話人和聽話人可能已覺察不出這類言語行為在字面上的施為用意,因此可以說,,這類間接言語行為已經形成一種慣常使用的標準格式”口蹄。也就是說,規約性間接言語行為是已被約定俗成地表達了的間接言語行為,話語的字面意義與說話人的真正意圖基本一致,聽話人只要作一般性推導便可確定說話人的用意了。譬如:

    A)Would you mind closing the door?

    B)Cau}d you be a little more quiet

    C)I’d rather you didn’t do it any more.

    D)I would appreciate it if you could turn o} the light.

    E)Can you pass me the 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