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言語行為理論研究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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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文關鍵詞:言語行為理論 間接言語行為 分類

淺析言語行為理論研究評析

    論文摘要:言語行為理論由Austin在20世紀50年代提出,後由Searle繼承發展並在此基礎上又提出一套更加完整的言語行為理論。此理論已成為、學的重要研究內容,尤其是現代語用學的核心課題之一。本文對兩位學者就言語行為理論所作的研究進行了評析,並指出了其作用與不足。

      一、Austin的言語行為理論

      (一)Austin言語行為理論的產生

    早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索緒爾就把人類語言分為“語言”和“言語”。到上世紀s0年代,美國語言學家喬姆斯基又進一步把人類語言分為“語言能力”(compr(competence)和“語言運用’'(performance)。但真正對語言使用進行認真研究並將其上升到理論高度、提出言語行為理論的是牛津大學哲學家Austin。他於19ss年在哈佛大學進行講座時提出了關於言語理論的觀點,此後於19s7年發表了著名的論作《論言有所為》。書中不僅探討了語言的使用問題,而且對“為何說話本身就是一種行為”這一觀點進行了系統、具體的論述。他提出:“語言不僅是描述客觀世界的工具,而且是一種行為,即言語行為。”

      (二)Austin言語行為理論研究成果

    在((論言有所為》書中,Austin明確地把話語分成敘事句(performatives)和指陳性的語句,即施為句(consta-lives)。前者描述所做的事情,而後者是說事同時也在做事。他指出敘事句的功能在於斷言或陳述、報道事實,是有真假之分的句子,如:1 am an English teacher.說此話時,此人只是陳述了自己是教師這一事實。施為句則不具有報道,描述或表述的功能,而是在說話的同時實施了某種行為。Austin認為對施為句不能用“真假”衡量,而是用“適宜性條件”或“得適宜性條件”“誠實”或“不誠實”“真實”(authentic)或“不真實”(inauthentic)“使用得當”(i n-yoked)或“使用不得當”(misinvoked)來衡量(張莉,2005) 如:I declare the ceremony open.此外,兩者的句法特徵也有所不同。前者可以用副詞hereby來修飾,而後者則不可(張春隆,1994)。

      Austin把言語行為分為五類:裁決類(verdictive),如“描述”、“預估”;施權類(exercitive ),如“命令”;承諾類(commissitives),如“應允”;闡述類((expositive ),如“否定”;表態類(behabitive ),如“埋怨”。Austin後來還根據施為動詞的有無,把施為句進一步劃分為顯性施為句和隱性施為句(explicit/implicit performatives)。顯性施為句即直接實施某個行為的語句,它們包含有施為動詞。隱性施為句間接實施某個行為的語句,它們不包含施為動詞。

    在此書的後半部分,Austin重新討論了在什麼意義上說話就是說事這個問題。他開始嘗試語言研究的物件不應該是詞和句子,而是應該通過詞和句子所完成的行為。他提出任何一個言語行為都由三個層次的行為構成,即言內行為(locutionary act)、言外行為(illocutionaryact)和言後行為(perlocutionary act)。言內行為所表達的是字面意思,如:I have a gun.其言內行為所表達的就是說話人有把槍。言外行為表達的是言外之意或者是說話人的交際意圖,也稱言外之力。如上句如果是搶劫者在裡對銀行工作人員說的話,其言外之意就是他將威脅銀行人員交出錢財,否則將威脅其安全等。言後行為又稱取效行為,涉及話語對聽話人產生的效果。通過告訴聽話人某事,說話人可以改變聽話人對某件事情的觀點,誤導他,令其驚訝等。例如搶劫者說完“I have a gun."這句話威脅的話之後令銀行人員交出錢財,銀行人員或報警,或害怕得不知所措等都可理解為這句話的言後行為。換句話說,言內行為包含意思,它能產生可理解的話語;言外行為體現一種語勢,它通過語調、態度、感覺、動機或意圖來實現。言後行為包含因果關係,它對聽話人產生影響。

      二、Searle對言語行為理論的`研究

      任何一種理論的產生都會對後人產生深遠的影響,給後人帶來啟示。Austin的學生Searle對言語行為進行了更深入的研究,其著作影響深遠。Searle系統地發展了Austin的言語行為思想,揭示了實現言語行為的各種有效條件,指明瞭言語行為的分類原則及標準,並提出了間接言語行為((indirect speech acts)的相關問題。

      (一)間接言語行為概念

      Searle的間接言語行為理論是在Austin言語行為概念的基礎上發展而來,指的是通過一種言外行為來間接地執行另一種言外行為。它所要解決的問題是:聽話人如何從說話人的“字面意思”中,推斷出其間接的“言外之力”(Searle,1969)。聽話人想要明白話語中的言外之意,就需要依靠他與說話人都知道的背景資訊來進行推理。間接言語行為可分為常規性的間接言語行為和非常規性間接言語行為。常規性間接言語行為已經形成一種習慣用法或語言形式。例如“請人關門”這一功能,人們常用間接的請求形式如“Would you please close the door?”非常規性間接言語行為更為複雜和不確定,它更多地取決於共知的背景資訊,取決於語境。Searle以下面這個例子來說明如何具體地進行對間接語言的理解和推理:A:I,et usgo to the concert tomorrow.  B:I have to prepare for the finalexam.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可以碰到的間接言語行為無處不在。為了理解言語行為,聽話人需要根據當時的語境、說話人的語氣、雙方共同的背景知識、語用推理等判斷。

      (二)言語行為的分類

    Searle修正了Austin對言語行為的分類,他將言語行為劃分成以下五類:

    1.闡述類(representative)。表示言語行為必須具有真實性,即發話人相信自己的話是正確的,所表達的狀態是相信。例如:I' m certain that this toy is made i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