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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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文摘要:概述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討論奧斯汀的言語行為三分說:以言表意行為,以言施事行為和以言取效行為;研究言語行為理論的意義及其發展和影響。言語行為理論的提出,無論對研究還是對應用語言學、語言學、語用學,以及語言習得研究都產生了重大影響。

論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探究

論文關鍵詞:奧斯汀;以言表意行為;以言施事行為;以言取效行為

英國哲學家奧斯汀(JohnI_allshawAustin,19l1—1960)的言語行為理論是當代西方語言哲學中日常語言學派的一種理論。奧斯汀是英國劍橋大學哲學教授,他認為語言學研究的物件不應是詞和句子,而應該是通過詞和句子所完成的行為。語言理論實際上應該是行為理論的一部分。

1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概述

奧斯汀首先提出語言使用問題並對之進行認真研究。他認為,語言研究的物件不應該是詞和句子,而是應該通過詞和句子所完成的行為。他在《HowtoDoThingswithds》一書中不僅首先探討了語言使用問題,而且系統、具體地研究了其中的一個問題,那就是說話本身為何就是一種行為。他的言語行為理論認為人們在以言行事,說出某句話便是做出某件事,說任何一句話時,人們同時要完成3種行為:以言表意行為(theloeufionaryact)、以言施事行為(theiUoeutionaryact)、以言取效行為(thepelfocutionaryact)。奧斯汀認為,以言表意行為表達的是字面意思;以言施事行為表達的是說話人的意圖,也稱言外之力;以言取效行為指行為意圖一旦被受話人所領會而對其產生的影響或效果。關於以言施事行為和以言取效行為,奧斯汀提出了獨到的見解。他認為,言語行為是以言表意行為的有意義的單位,完成行為方式的話語是言語行為的主要形式。奧斯汀認為,以言施事行為是約定俗成的,並且言外之力通常也是約定俗成的。對於以言施事行為,說話者必須在遵守一定的慣例的前提下才能完成。而言後行為依賴於語境,不一定通過話語本身就能取得,因此是不確定的。因為語言是一個關係性的功能結構,“它的各個要素只能在此統一的框架內才能理解”。由於話語發生在一定數量與交往雙方相關的個人、社會以及等因素在內的一定情景中,因此我們必須涉及社會語言學、交際學、語用學、跨文化交際學等研究領域,才能更全面解話語含義。由於任何言說、思想和文字都將是一定語言結構功能作用的結果,所以傳統意義上的主體都被消解了,取而代之的則是一定文字上下文結構——語境(context)或對話者之間共同建構的語義場。因此他提出了他的以言施事行為:以言施事行為是通過一定的話語形式,通過協定的步驟與協定的力而取得效果,所以以言施事行為是協定的(conventiona1)。從這點看,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把語言研究從以句子本身的結構為重點轉向句子表達的意義、意圖和社會功能方面,從而突出了用語言做事或言語的社會功能。

我們來看看他的理論在實際中的用法。奧斯汀提出有所述之言(constatives),或稱陳述語句,和有所為之言(performaifves),或稱實施行為語句。陳述語句的功能是陳述事實,描述過程或狀態,它具有或真或假的性質。如:

例1 a)Thecatisonthemat.
  b)仙triangleshavethreesides.
  c)Franceishexagona1.
  與此相反,施為語句的功能則是實施某種行為,如:
  例2 a)InalTlethisshiptheQueenElizabeth.
  b)Ibetyousixpenceitwillraintomorrow.
  C)Iadviseyoutostopsmoking.

在這裡,“命名”、“打賭”、“勸告”、“道歉”和“宣判”等行為在適當的情境裡通過說出這些語句就算完成。上述例2裡的語句無所謂真或假。奧斯汀強調指出,許多類似例2的陳述句在一定的語境裡都不是陳述事件或描述狀態,而是說話者正在實施的某種行為的組成部分。奧斯汀的一個基本觀點是認為言語本身是一種行為,他稱之為言語行為。我們可以把奧斯汀的言語行為概括為一句話:“說話就是做事。”

另一方面,像“許諾”(promies)這類施為動詞的現在時態在其主語為第一人稱單數時也可以用於陳述句中。在一定條件下,
  例3 Iproimes toeb there.也可以理解為一個陳述(statement)。
  施為語句雖然不像陳述語句有真假之分,但卻有適當或者不適當之差別。如果某人不是被指定給一艘船命名的人,同時還沒有其他參加命名典禮的人在場,也沒有船臺、香檳酒等,那麼即使他說出: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