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對“十八相送”的解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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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文關鍵詞:言語行為理論 十八相送 解釋力

淺談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對“十八相送”的解釋力

    論文摘要:論述了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並在參考其言語行為分類的基礎上,時照《梁山伯與祝英臺》劇本中的“十八相送”,對梁山伯與祝英臺二人的時話進行了分析解釋。

一、言語行為理論

      英國家奧斯汀(John I_anshaw Austin 1911-1960)的言語行為理論是當代西方哲學中日常語言學派的一種理論。奧斯汀是英國劍橋大學哲學教授,他認為語言學研究的物件不應是詞和句子,而應該是通過詞和句子所完成的行為。語言理論實際上應該是行為理論的一部分。

      奧斯汀提出有所述之言(constatives,或稱陳述語句)和有所為之言(performatives,或稱實施行為語句)。陳述語句的功能是陳述事實.描述過程或狀態,它具有或真或假的性質。例如:

      (1)(a)The cat is on the mat.

        (b)All triangles have three sides.

        (c)France is hexagonal.

      與此相反,施為語句的功能則是實施某種行為,例如:

      (2)(a)I name this ship the Queen Elizabeth.

        (b)I bet you six pence it will rain tomorrow.

        (c)I advise you to stop smoking.

    在這裡,“命名”.“打賭”,“勸告”.“道歉”和“宣判”等行為在適當的情境裡通過說出這些語句就算完成。上述(2)裡的語句無所謂真或假。奧斯汀強調指出,許多類似例(2)的陳述句在一定的語境裡都不是陳述事件或描述狀態,而是說話者正在實施的某種行為的組成部分。奧斯汀的一個基本觀點是認為言語本身是一種行為.他稱之為言語行為。我們可以把奧斯汀的言語行為概括為一句話:“說話就是做事。”

    另一方而.像“許諾”(promise)這類施為動詞的現在時態在其主語為第一人稱單數時也可以用於陳述句中。在一定條件下,(3) I promise to be there.也可以理解為一個陳述(statement)。

    施為語句雖然不像陳述語句有真假之分.但卻有適當或者不適當之差別。如果某人不是被指定給一艘船命名的人.同時還沒有其他參加命名典禮的人在場.也沒有船臺、香檳酒等,那麼即使他說出:

    (4)I christen this ship Liberte.

    也不能完成給船命名這一行為。要成功地給一艘船命名需要滿足一些條件。否則,所說出的有關命名的施為語句是無效的。奧斯汀認為施為語句必須滿足某些條件才能成功地實施某種行為。他把這種條件稱作“合適條件”(felicityconditions ).凡是不能滿足適合條件的施為語句都是不適當的。奧斯汀認為不適當的施為語句有三種類型。

    第一。如果說話人不處於完成某種行為的地位。或者說話人想要完成某種行為的物件不適合於那個目的.,那麼他就不能通過說出一個施為語句來實施他想要完成的行為。奧斯汀把這類不適當的施為語句稱作“無效”施為語句。例如在許多裡.丈夫僅僅對妻子說一聲“I divorce you.”並不能達到離婚的目的,因為在這些文化裡離婚必須通過一定的規約或程式才能實現。但在穆斯林文化裡,說三遍這樣的話確能構成離婚。

    第二.如果說話人不是誠心誠意地說出施為語句.則這種施為語句也是無效的。假如某人說出“lpromise…..I promise. . .,然而他根本不打算實施所許諾的行為,或者他根本沒有能力完成所許諾的行為.那麼這種許諾便是無效的。奧斯汀把這類不適當的施為語句稱作“濫用”施為語句。

    第三.說話人說出施為語句並已產生效果,但仍然可能是不適當的。如某人說出“I welcome you",但他並沒有以禮相待對方。奧斯汀把這類不適當的施為語句稱作是“違背承諾”。

    奧斯汀在上述分析的基礎上把施為語句概括為一類特殊的語句:說出這類語句就是作某種事情,而不僅僅是陳述某種狀態。施為語句能完成相應的行為是因為存在特定的規約把言語同慣例性的行為聯絡起來。同陳述語句從真與假角度來判斷不一樣.施為語句只能根據其是否滿足了合適條件來區分適當或不適當。正是在這一區分依據的基礎上,奧斯汀才試圖從語言形式上來概括施為語句的特徵。他指出只有某些動詞可以用在施為語句裡.並且只有用在施為語句裡的動詞可以跟副詞hereby(就此)同現。

    (5)  (a)I hereby declare you Mayor of London.

        (b)I hereby now beat the eggs till fluffy.

        (c)I hereby run ten miles on Sundays.

    這裡dcclar。表明是施為動詞,而beat和rUll則不是。將前述句法標準和這裡的詞彙標準合在一起.可以把施為語句定義為:主語為單數第一人稱的主動語態,陳述語氣句.其主要動詞為一個現在時態的施為動詞.並與副詞hereby同現。

 二、言語行為的分類

    奧斯汀將言語行為分為三大類。

    一是以言表意的行為(locutionary act)。這是說話人說出某個具有一定涵義(sense)和所指(reference)的語句.例如:(6)The knife is on the table.以言表意行為是一種嚴格意義上的說話行為.即說出有意義的語句。

    二是以言施事的行為(illocutionary net),這是說話人在說出語句時所想要表達的意圖或想要達到的目的。例如。說話人說出(6),可能是想告訴聽話人刀在什麼地方,或者要聽話人把刀遞給他,或者是要警告對方要當心刀。這就是言之所為或以言施事。這種以言施事的行為是同以言表意的行為同時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