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下招投標與合同管理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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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首先對定額計價與工程量清單招投標方式的區別進行了分析,然後對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下相應的合同管理的特點及與之相應的管理措施進行了探討,以供同仁參考。

試論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下招投標與合同管理論文

關鍵詞:工程量清單; 招投標; 合同管理

一.引 言

隨著國家標準《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的釋出實施,對建設工程招投標工作和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帶來了深遠的影響。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招投標可以將各種經濟、技術、質量、進度、風險等因素充分細化並體現在綜合單價的確定上,不在需要像以前定額計價那樣進行套定額、調整材料價差、計算獨立費等工作,使工程計價簡單明瞭,更適合招投標工作。同時,工程量清單計價從技術上便於規範招投標人和投標人的計價行為,充分調動投標人的主觀能動性,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和施工技術水平,降低工程成本。本文對定額計價與工程量清單招投標方式的區別進行了分析,並就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下相應的合同管理的特點及與之相應的管理措施進行了探討,以供同仁參考。

二、定額計價與工程量清單招投標方式的區別分析

工程量清單報價是在招投標檔案中附有統一的工程量清單,並規定作為投標企業報價的統一依據,由各企業自行制定每個分項的綜合單價,反映了工程的實物消耗和有關費用,易於結合工程的具體情況進行計價,更能反映工程的個別成本和實際造價。由通行的預算價招投標,改進為工程量清單招投標後,實現了量價分離,風險分擔。在清單計價形勢下,工程量是由招投標人或發包方依據施工圖計算並確定,而單價是由投標人依據企業自身情況並考慮風險,在給定的工程量下做出不低於自身成本價的報價,傳統預算招投標時,全部風險均有投標人承擔, 既有量的風險又有價的風險,而清單招投標,對工程量計算錯誤,清單描述不準確等原因的風險由招投標人承擔,投標人不負責任。投標人只對自己的綜合單價負責,有利於雙方有一個公平合作的環境。

定額計價中施工企業的管理費與利潤等間接費率是一定的,對任何一個單項工程,施工企業都是相同的間接費率,不利於企業在提高自身管理水平上下功夫, 阻礙了企業管理水平的提高,限制了企業投標時在管理費上競爭報價,而清單報價要求投標單位根據市場行情、自身實力報價,這就要求投標人注重工程單價的分析,在報價中反映出工程技術水平和經營管理能力,依據自編的企業定額來確定出合理的投標報價。從而能在招投標工作中體現企業技術與管理全面競爭的原則,選擇最優秀的承包商。另外工程量清單報價有利於工程專案的實施和控制, 因為清單報價是計算合同價的基礎,投標清單上的單價也就成了工程款撥付的依據。業主根據施工企業完成的工程量,可以較容易的確定進度款的撥付額。

三、工程量清單計價與合同管理

合同的主要條款為招投標檔案的組成部分。工程在招投標投標階段運用工程量清單計價辦法確定的合同價格需要在施工過程中得到控制,因此,工程量清單計價方法對合同管理體制將帶來新的挑戰和變革。

工程量清單計價要求採用單價合同的計價方式。現行按計價方式劃分的主要有總價合同和單價合同兩種形式。總價合同的特點是總價包乾、按總價辦理結算,它主要是用於施工圖紙明確、工程規模較小且技術不太複雜的工程。在這種情況下,合同管理的工作量較小,結算工作也十分簡單且便於進行投資控制。單價合同特點是合同中各工程專案的單位明確,承包商所完成的工作量要通過計算來確定,單價合同在合同管理中具有便於處理工程變更及施工索賠的特點,且合同的公正性及可操作性相對較好。

工程量清單是一份與技術規範相對應的檔案,其中詳細說明了合同中需要或可能發生的工程細目及相應工程量,可用於作為辦理計量支付和結算的依據。因此,工程量清單計價制度必須配套單價合同的合同計價方式,當然最常用的還是固定合同單價的形式,即在工程結算時,結算單價按照投標人的投標價格確定,而工程量則依照實際完成的工程量結算,這是因為工程量清單中的'工程量是由招投標人提供的,因此,工程量變動的風險應該由招投標人承擔。由於工程量清單中所提供的工程量是投標前單位報價的基本依據,因此其計算的要求相對比較高,在工程量的計算中,要做到不重不漏, 更不能發生計算錯誤。工程量的錯誤一般被承包商發現並利用,會引發其他施工索賠,給業主帶來損失。承包商除通過不平衡報價獲取超額利潤外,還可能提出索賠,例如,由於工程數量的增加,承包商的開辦費用不夠開支,可能要求業主賠償。工程量的錯誤還會增加變更處理的難度。由於承包商採用了不平衡報價,所以當合同發生設計變更而引起工程量的增減時,會使得工程師不得不和業主及承包商協商確定新的單價,對變更工程進行計價。工程量的錯誤還會造成投資控制和預算控制的困難,由於合同的預算通常是投標報價加上適當的預留金後確定的,因此會造成專案管理中預算控制的困難和預算追加的難度。

針對以上可能出現的對業主合同管理不利的因素,在擬定招投標檔案的主要合同條款時應採取相應的預防措施,制定工程量的變更引起的合同價款的調整辦法。一般可採取以下方法: ①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計算、變更合同價款; ②合同中只有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此價格確定變更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③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 經工程師確定後執行。另外,往往在合同中對工程量變更的合同價款的調整分合同約定幅度內的工程量變更和合同範圍幅度外的工程量變更兩種情況。因此,在變更後合同價款的確定上,首先應考慮適用合同中已有的、能夠適用或則能夠參照適用的,其原因在於在合同中已經訂立的價格是較為公平合理的。由承包人提出的新價格,由雙方協商,按照協商一致的價格執行。如果無法協商一致,可以由工程造價部門調解,如果雙方或者一方無法接受,則應當按照合同糾紛確定的方法解決。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在我國目前的造價管理體制下,一定時期內定額計價形式還會存在,但是清單計價的優勢是顯而易見的,隨著造價管理制度的不斷推進,建設工程招投標工作和管理也會不斷完善和健全。同時,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執行要求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加快制定與之相適應的合同管理措施,使得工程量清單計價法在推廣後有新的合同管理措施與之相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