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對行政中的憤然行為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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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憤然行為是行政過程中行政法律關係間的工作人員對行政相對人在惱怒狀態下出格違禁的動作和舉止。其具有基於行政法律關係而產生的事實、行為的事實性;源於單位執法過程中激變出的個人行為的雙重性;行政法律關係而牽連著的民事行為的涉民性。因之行政主體是工作人員,行為內容與行政有關。行為是非受司法審查而具有行政訴訟的可訴性。

論對行政中的憤然行為的認識

關鍵詞:行政關係 憤然行為 可訴性


  情緒,豐富了人類世界,同時也不時地捉弄著人們的行為。有時,也會竄入行政管理活動中來,影響行政的合法順利進行,甚至偏離方向。憤然行為就是其中的一種。憤然行為是行政過程中行政法律關係間的工作人員對行政相對人在惱怒狀態下出格違禁的動作和舉止。這個問題客觀存在,爭論較大,處理起來感到棘手,應加深分析,提高認識:
  認識之一:憤然行為的種類性
  國家工作人員受過良好的教育,有著嚴格的紀律,但也不能保證人人一樣,難免有時不被情緒困擾;面對行政相對人在一定的狀態下,易生激動不能自制,在行政過程偏激出一些五花AI’-J的憤然行為來。面對紛繁的憤然行為有必要進行分析,分析首先要分類。根據主觀方面,憤然行為試分為以下五種:
  一、過憤行為:其指出於正義的情感而對抗制止不法行為卻實施了過分行為。在行政管理過程中,有的行政相對人無視國家法律,為保護不法利益,耍橫耍蠻,張牙舞爪,或揮拳相打,或持械傷害,有的不惜放火、爆炸,挺而走險。為了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是正當防衛性的義憤行為。但是,如果由於把握不當,會造成假想防衛,防衛不適時或防衛過當等。主觀上雖是有理的,行為上卻是過分的,結果上也是不當的。
  二、激憤行為:其指出於正義的情感,實施了偏激的行為。在行政管理過程中,有的行政相對人藐視國家工作人員,有的出於違法利益被處置而發洩,有的出於缺乏起碼道德,破口大罵,肆意言辱;有的甚至胡攪蠻纏,尋死覓活居心相激,故意惹怒。而有的工作人員缺乏冷靜,意志不堅,出言對罵;有的進而動手,甚至出現傷殘。
  三、耍憤行為:其指出於卑劣的情感,藉機實施耀武揚威的違法行為。在國家工作人員中,難免白玉微暇,亦有害群之馬。違背為人民服務宗旨,假公濟私,損民肥已。有的洩私憤圖報復。扯行政執法大旗,穿國家制服虎皮,我行我素,耍蠻耍橫,作威作福。一不講道德,二不要政策,三不依法則。老子天下第一,、老子就是道理,老子就是整你。無錯硬找錯。不錯說你錯,小錯定大錯,不怕你不錯,輕而唾嚇索罰,重則捆綁吊打,甚至傷殘致死。
  四、感憤行為:其指出於正義的情感,對國家行政的熱情支援,因不慎而實施了出格行為。國家的行政行為,歸根結蒂是為民行為,必然為人民所擁護,贏得支援。例如,指斥行政相對人居心不良、行為不軌,幫助制止不法行為。但是,個別時候也會出現過激行為,動手動腳,以致出現不應有結果。
  五、洩憤行為。其指出於個人的私恨,非國家工作人員在行政過程中趁機混入報復的行為。生活中存在這樣的人,心胸狹窄,眼光短淺,頑於結仇,樂於報復,興災樂禍,落井下石。借行政執法之機,洩個人之憤,慫恿動手,甚至親自動手,致他人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損。
  對這些現象,往往提出這樣的問題:是民事行為還是行政行為,是個人行為還是國家行政行為,是行為人負責還是單位負責;分庭抗禮。各述其理,脣槍舌劍,不容迴避。
  認識之二:憤然行為的特殊性
  憤然行為是社會的客觀存在,行政爭論是不容迴避的事實,從前面的分類來看也是複雜的。透過現象,深入進行分析,加以綜合提高,探求其規律:
  一、事實性,其指憤然行為是基於行政法律關係而產生的事實、行為。以是否以形成、變更或消滅法律關係為目的,是否對當事人產生法律上的拘束力為根據,可分為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法律行為是以形成、變更或消滅法律關係為目的,對當事人產生法律上的拘束力的行為。如拘留、罰款、登記、檢查、查封、解押等,這些行政行為實施後,會發生法律效力,對行政法律關係主體產生一定的約束和限制。事實行為是不以形成、變更或消滅法律關係為目的,不對當事人產生法律上的拘束力的行為。如將人打傷,但並不願形成賠償關係;傷了就傷了,並不產生約束、限制的行為後果。憤然行為一般表現為:辱罵個人、損毀財物、、傷害健康、致死生命。這些事實行為有其特點:(1)不能預見到,即憤然行為不是正常發生,可以有效把握的,可以最大程度地減少但不能為零,給人以突然、意外、難料的感覺。(2)沒有拘束力,即憤然行為只是一時性起,是臨時行為,一般不能形成正面的行政法律關係,因為它不是法律行為,不但沒有公定力,而且沒有強制性。(3)已經過去了,即憤然行為產生後,馬上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消失,儘管留下了精神刺激,皮創骨折等行為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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