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教育發展的歷史軌跡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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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學教育是以法學專業教育為基礎,以法律職業為取向的教育形態。傳授法律知識的教育活動,能夠成為大學教育並進入近代意義的高等教育體系,始於12世紀義大利的波倫那大學。法學教育從一開始就奠定了兩大基本屬性:一是法學教育的教育性,二是法學教育的法律。

法學教育發展的歷史軌跡論文

關鍵詞:法律理論論文

法學教育是以法學專業教育為基礎,以法律職業為取向的教育形態。傳授法律知識的教育活動,能夠成為大學教育並進入近代意義的高等教育體系,始於12世紀義大利的波倫那大學。法學教育從一開始就奠定了兩大基本屬性:一是法學教育的教育性,二是法學教育的法律性,上述屬性決定了法學教育的方向、目標和使命。當代中國的法學教育,承載著法律人才培養、開展法學研究和提供法律服務的社會責任,應把控好法學理論教育的大眾化與精英化、規範化與特色化、專業化與融通化、本土化與國際化的相互關係。

法學教育是以法學專業教育為基礎,以法律職業為取向的教育形態。在西語中,“法學”一詞最初寓意為“法律的傳授和解釋”。但是,傳授法律知識的教育活動能夠成為大學教育,並進入近代意義的高等教育體系,則始自於中世紀義大利的波倫那大學。在12世紀的歐洲大陸,隨著海上貿易的繁榮、民族交往的擴大以及城市國家的興起,以羅馬法復興為標誌的專門教育開始出現。據學者考證,拉丁文“大學”即Universititas的原意為“法律大學”。波倫那大學以人為本,首先創設了法學(研究人的行為規範),爾後又增設了神學(研究人的靈魂)、醫學(研究人的身體),初創了近代高等教育體系。《法律與革命》一書作者、美國的伯爾曼為此引用了梅特蘭的說法,將這一時期稱為“一個法律的世紀”。在這個“法律的世紀”裡,曾經衰落的'羅馬法,從人們殘存的記憶重新成為普遍遵循的規則,從而引發了從12世紀到16世紀歐洲國家“採用羅馬法的高潮”(恩格斯語)。與此同時,在法學家、法律家的共同努力下,法律首次被作為一種獨特性和系統化的知識體系,即作為一門科學來研究和講授,從而取得正式的學科地位。在大學教育體系中的法學教育活動,羅馬法所具有的概念主義得到充分的發揮,諸如法律的概念、規則、制度和原理,構成了法律科學的主幹內容。

法學教育從一開始,就奠定了兩大基本屬性:一是法學教育的教育性。法學教育既是近代高等教育興起的先驅,亦是高等教育體系的組成部分。它是“人類社會傳播法律知識、訓練法律人才的活動,從其活動的方式、過程和目標來看,皆具有教育的屬性”。二是法學教育的法律性。近代意義上的法學教育是伴隨著法律知識的專業化和法律職業的專門化產生的。與古代社會私相授受法律的教育模式不同,在一個專門的法學教育機構(通常為大學的法學院)裡,法律人才的培養過程,即是法律知識體系(包括法律學科所特有的概念系統、理論系統、推理系統和語言表達方式等)得以形成的過程,即對法律人才准入法律職業共同體的資格進行系統的專業教育和職業訓練。

法學教育的教育性和法律性,決定了法學教育的方向、目標和使命。現代法學教育集培養法律人才、開展法學研究和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於一體。一國法律教育之得失,事關國家法治建設之前途。在一定意義上講,法學教育已成為衡量一個國家社會文明程度和現代化治理水平的重要標誌。在當下中國的法治建設中,法學教育具有一種基礎性、全面性、先導性的戰略地位。遵循法學教育歷史發展規律,借鑑國外法學教育經驗,立足本土法學教育實際,我國未來法學教育應處理好以下四個關係:

一是法學教育的大眾化與精英化。法學教育應實施大眾化基礎上的精英化,避免低質化。中國高等教育已進入大眾化階段。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統計標準,高等教育毛入學率即高等教育在學人數與適齡人口之比(18—22歲為適齡人口),是衡量一國教育發展水平的重要指標。毛入學率15%以下為精英化階段,15%以上至50%為大眾化階段,50%以上則為普及化階段。我國高等教育的毛入學率在1977年恢復大學聯考時僅為1.55%,自1999年高校擴大招生規模以來有較快增幅,至2002年達到15%,2015年已達37.5%。我國現有法學教育規模巨集大,舉辦法學專業的高校有650所左右,在校生總量達70萬人。法學教育儘管是大眾化的辦學規模,但仍應秉持精英化的教育水準。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員會提出了“實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其總體目標為:“經過10年左右的努力,形成科學先進、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學教育理念,形成開放多樣、符合中國國情的法律人才培養體制,培養造就一批信念執著、品德優良、知識豐富、本領過硬的高素質法律人才”。可以認為,法律院校特別是設有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基地的單位,應以培養高水平法律人才為己任。法科學生應該是未來的國家棟梁、社會中堅、民眾表率。

 二是法學教育的規範化與特色化。法學教育應鼓勵規範化基礎上的特色化,防止同質化。規範化意味著法律教育應有統一的培養目標和辦學規模,不能降低標準。法律職業共同體成員所必備的法律理想、法律知識、法律技能和法律思維的培養與訓練,即是法學教育的規範化要求。21世紀初,教育部高校法學教學指導委員會、中國法學教育研究會共同制定了《法學專業設定標準》《法學專業本科教學合格評價方案》《法學專業教育優秀評價方案》等檔案,設定了法學本科教育的應有規範標準。在教育部高教司的領導下,全國法學教育開展了專業目錄調整,將過去若干個並存的法律專業(如經濟法、行政法、國際經濟法等)整合為法學一個專業;在法學專業項下可設不同的專業方向;與此同時,法學教學指導委員會還進行了專業課程體系改革,設定了法學本科專業必須開設的16門核心課程。從中國法學教育的實際出發,上述法學教育改革方案和措施,以基本規格的辦學要求為主,但同時也考慮到不同院校法學專業的差異性,體現了特色化的政策導向。諸多檔案鼓勵不同層次、不同型別、不同風格的法學院校可以進一步實施法學特色教育和拓展教育計劃,以發揮不同院校的各自區位、師資、學科、資源等優勢和特長,促進法學教育的差異化發展和特色化法律人才的成長。

三是法學教育的專業化與融通化。法學教育應試行專業化基礎上的融通化,切忌簡單化。專業化要求是法學教育的題中應有之義,它寓意著法學學科的專門屬性和人才培養的職業取向。法學教育的專業化,以培養法律專門人才為目標,必須“厚基礎”,包括法律理想與素質教育、法律專業知識與技能教育、法律職業理念與倫理教育;在立足法學專業教育的基礎上,還應注意法律人才培養的“寬口徑”,即知識、技能教育的多樣性和交叉性,即進行融通化教育。美國聯邦法院前大法官弗蘭克·福特曾經講道,“法律人應該具有哲學家、歷史學家和先知的素質”。複合型的知識結構,其實是法律職業的內在要求。長期以來,我們對多學科的融通教育重視不夠,學生學科背景單一,難以適應法律職業要求。因此,法律人才應當具備多學科的知識背景,他們除了掌握法學基本知識、技能外,還應瞭解文、史、哲、經、管、理、工等學科的知識元素和前沿動態,成為懂法律、會管理、通科技的複合型人才。

四是法學教育的本土化與國際化。法學教育應是根植本土化基礎上的國際化,擯卻狹隘化。法學教育的本土化與國際化,是一種內在統一的關係,兩者可以相互促進,是同一過程的兩個方面。從根本上講,國際化的出發點和歸宿都應是本土化。一般而言,教育的本土化是人們在全球化背景下維護本民族文化家園的訴求,是對本土的文化立場和價值取向的追求;而教育的國際化是全球化過程中的基本表象,也是國家現代化發展的既定特徵。具言之,這是一種包含多種多樣具體活動的發展趨勢,其目的在於提供一種真正融入全球意識環境的教育體驗。就法學教育來說,其國際化的發展路徑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1)講授課程中的國際化內容,即法學教育內容的國際化;(2)有關學者、學生的國際流動,即法學教育活動的國際化;(3)培訓、研究等教育機構的國際合作,即法學教育合作的國際化。在法學教育的“兩化”過程中,本土化是根,國際化是葉。在國際教育發展的歷史上,有例可鑑:1892年成立的美國芝加哥大學在近百年赴歐(主要是德國)留學潮中,吸取外來先進文化的同時,最終在本土形成一個具有自主獨立精神的學術共同體,其舉世聞名的芝加哥學派,囊括了社會學派、制度經濟學派、歷史學派等學術精英,即是一個從本土化到國際化,又從國際化到本土化的發展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