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智慧財產權法學雙語教學中英文材料的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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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智慧財產權法學的教學過程中,對以英文材料形式出現的國際條約的運用既不可避免,也是必要的。本文試圖以商標權保護的相關國際條約為例,簡要分析和探討在教學過程中對相關英文材料取捨、運用的特點與一般規律,以期指導和提高日後的教學實踐。

淺論智慧財產權法學雙語教學中英文材料的運用

關鍵詞:智慧財產權法學 雙語教學 商標權保護 國際條約

一、有關商標權保護的國際條約概述

商標權(Right of Trademarks)在我國的法律文字(《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稱為商標專用權(the exclusive right to the use of a trademark)或者註冊商標專用權(the exclusive right to the use of a registered trademark),同著作權(Copyrights)和專利權(Patents)等構成智慧財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有關商標權保護的國際條約主要包括:

1.《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2.《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

3.《制止商品產地虛假或欺騙性標記馬德里協定》(Madrid Agreement for the Repression of False or Deceptive Indications of Source on Goods)

4.《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註冊里斯本協定》(Lisbon Agreement for the Protection of Appellations of Origin and their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5.《保護奧林匹克會徽內羅畢條約》(Nairobi Treaty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Olympic Symbol)

6.《商標法條約》(Trademark Law Treaty)

7.《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

8.《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Protocol Relating to the 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

9.《關於供商標註冊用的商品和服務的國際分類尼斯協定》(Nic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Goods and Services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Registration of Marks)

10.《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議》(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rnational Property Rights)(簡稱TRIPs協議)

上述有關商標權保護的國際條約,除TRIPs協議由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簡稱WTO)管理外,其他國際條約均由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簡稱WIPO)管理。上述條約中我國現已加入的有:《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關於供商標註冊用的商品和服務的國際分類尼斯協定》,《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議》。

二、對有關商標權保護國際條約的內容與特點的簡要分析

上述有關商標權保護的國際條約彼此之間相互關聯,但又具有各就某特定方面做出特定規定的特點,各條約具有總體上的相關性,但具體內容各不相同。例如:

《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是就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的構建所作出的一般性或憲法性(constitutional)規定,具有總條約的性質,其並未就各類智慧財產權(包括商標權)作出具體、細緻的規定,因此,該公約在教學工作中的實用性並不強。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簡稱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就工業產權的保護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該公約共有30個條款,其中涉及商標權的規定主要集中在第六條至第十二條,具有很強的法律適用性和教學的實用性,因此,該公約在有關商標權保護的國際條約中是重點介紹的內容。

《制止商品產地虛假或欺騙性標記馬德里協定》、《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註冊里斯本協定》、《保護奧林匹克會徽內羅畢條約》、《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及《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關於供商標註冊用的商品和服務的'國際分類尼斯協定》等條約分別涉及商標權保護的某些具體、細緻的方面,有的涉及商標的國際註冊,有的涉及申請商標國際註冊的商品及服務分類標準,還有的涉及某些具體國際性標誌的保護等內容,這些規定因其細緻具體,故而也具有較強法律適用性和教學實用性,是學生了解商標權國際保護必須學習的內容,而且各條約之間的規定還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合和衝突。

《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議》(TRIPs協議)是WTO的重要協議,其與貨物貿易協定(GATT)及服務貿易協定(GATS)同為WTO的三大支柱協議。TRIPs協議簽署於1994年4月15日,於1995年1月1日生效,是迄今為止最具綜合性的智慧財產權多邊協議。我國政府已於2001年12月11日加入WTO,同時成為TRIPs協議的成員國,因此,該協議是向學生介紹智慧財產權國際保護(包括商標權的國際保護)時必須重點講解的內容。該條約和巴黎公約

(Paris Convention)在內容上具有諸多交叉重合。

三、選用有關商標權保護的國際條約作為教學材料時應予注意的問題

針對商標權保護國際條約在內容及法律的適用性、教學的實用性等方面的相應特點,本文作者認為,在選用有關商標權保護的國際條約作為教學材料時應從根據實際教學情況及遵從教學規律的角度出發,選擇具有較強的法律適用性及教學實用性的相關國際條約作為教學材料使用,應選擇重點條約作重點講解,一般材料作簡要介紹或指導學生自學等方法分別對待,切忌不分重點的眉毛鬍子一把抓。

1.應予重點講解的國際條約。筆者認為應予重點講解的商標權保護國際條約包括《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議》。作出這種選擇的原因是:

其一,因為受到課堂教學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