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會計方法中存在的問題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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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會計方法中存在的問題與對策
摘 要:闡述了所得稅會計基本概述,分析了所得稅會計方法中存在問題和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的比較和選擇,並且適當提出了改建建議。
  關鍵詞:會計;方法;問題;改進
  
  1 所得稅會計基本概述
  
  企業所得稅是指國家對境內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徵收的一種稅。它既體現了國家對企業的管理地位,又體現了企業對國家承擔的社會義務。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純所得額,或稱應納稅所得額。由於會計準則、會計制度和稅法在確認和計量所得上的方法、範圍、標準等方面存在差異,導致應納稅所得額與會計利潤的不一致。企業既要嚴格遵循會計制度等會計規範的相關要求進行會計核算,同時,又必須按照稅法的規定,對會計賬務處理與稅法規定的不同之處採用相應的方法進行調整。因此,所得稅會計應運而生。
  所得稅會計就是研究如何對按照會計制度計算的稅前會計利潤與按照稅法計算的應稅所得之間的差異進行會計處理的會計理論和方法。所得稅會計要依照稅法的要求,按照規定的時間和法定的程式,將應稅所得全面完整地確認與計量,準確及時地反映應稅所得與會計利潤之間的差異,並將這些差異按照產生差異性質的不同,採用特定的會計處理方法將其在會計報表上系統地反映,以保證企業資產和盈利資訊的真實完整性和準確性。
  
  2 所得稅會計方法中存在問題
  
  所得稅是我國稅制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稅種,一直是財務會計核算中的一個重要內容。隨著社會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及國家稅制改革的進行,財務會計中對所得稅的涉及已很難完整地、系統地去闡述其主要內容、計算方法和會計處理。故此所得稅從財務會計中分離出來,成為一門獨立學科就成為必然趨勢。對所得稅會計方法的研究與探討也就成為解決其學科發展的一個重要內容。
  所得稅會計方法遵循財務會計的基本方法,從根本上對企業的所得稅進行核算、記錄及進行跨期攤配的會計處理,為企業及國家的稅務機關、經營管理者和投資者及時提供稅務方面的經濟資訊。主要解決按照會計準則計算的稅前會計利潤(虧損)與按照稅法計算的應稅所得(虧損)之間差異的會計理論和方法。其實質是稅前會計利潤(虧損)與納稅所得(虧損)之間時間性差異所造成的納稅影響的會計處理。
  根據對深滬兩市2004年以前的1287家上市公司的統計,採用遞延法的公司只有10家,採用損益表債務法的公司有22家,只披露採用納稅影響會計法而未具體披露是遞延法還是債務法的公司有5家,其餘上市公司均採用應付稅款法。也就是說,構成我國的上市公司中就有超過97%的公司採用應付稅款法,而非上市公司(企業)則幾乎全部採用應付稅款法。另據調查,某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國內地在香港上市的唯一一家農機制造與銷售的特大型企業,該公司擁有會計人員217名,其中98人具有中高階職稱(達45%),所得稅會計處理卻也採用應付稅款法。山此可見,我國包括上市公司在內的絕大多數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所採用的都是應付稅款法,而應付稅款法在理論上優化程度最低,實務中也早已被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所摒棄。這說明我國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現狀不僅與國際主流趨勢相距甚遠,而且有悖於會計國際化的發展趨勢。
  從現實情況看,導致我國企業普遍採用應付稅款法的原因除企業高管人員經營理念的侷限性以外,主要有兩個方面:第一,會計制度(準則)規範要求過低,可選擇餘地過大。如上所述,現行會計制度允許企業選擇使用應付稅款法、遞延法和損益表債務法處理所得稅事項。幾種方法相比,應付稅款法相對簡單易懂,更符合廣大會計人員的操作習慣,自然會成為企業的首選而得以廣泛應用。第二,財務會計過多地趨從稅法規定,未按要求確認時間性差異。在財稅分離意識不強和受稅法剛性制約的雙重影響下,會計人員的習慣性思維方式往往是:重稅法而輕準則,滿足稅務機關需要而忽視投資人的利益。這種理念使得企業在確認收入和費用(損失)時,過多地趨從稅法規定卻不顧會計資訊的真實性和公允性,只選擇會計制度(準則)中與稅法規定一致的方法,有時甚至為遵從稅法而不惜違背會計準則(制度)的規定,結果導致大量的時間性差異被人為擠掉而無法得到確認,從而造成時間性差異數額不大的假象,並因此認為時間性差異數額不大,即使採用應付稅款法,對會計資訊質量的影響也很有限。可見,正是這種錯誤認識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企業採用納稅影響會計法的主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