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審計中存在問題及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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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審計中存在問題及對策
摘要:工程跟蹤在中國是一個新生事物,雖然具有優點,但由於業主認識上存在偏差,導致跟蹤審計的效果大打折扣,通過完善規、審計等措施保證跟蹤審計的效果是造價控制的必然之路。

關鍵詞:工程跟蹤審計 招標 造價

In the project track audit exists question and countermeasure research
(liu de-yun Shandong Economics Unversity , Shandong JiNan 250014)
Abstract:
The project track audit in China is newly emerging things, although has the merit, but because the owner knew on has the deviation, causes the track audit the effect to sell at a discount greatly, through the consummation country laws and regulations, the audit gathers the same level measure guarantee track audit the effect is the construction cost control road of necessity.
Key words:Project track audit Tender Construction cost

中國成立專業的工程造價諮詢機構已經有十幾年的,這些專業諮詢機構成立後,通過工程結算稽核等專業諮詢方式在為業主節約,提高專案投資效益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這種事後的結算審計也存在固有的侷限性和不足。由於這種結算審計在竣工後進行,工程專案已經既成事實,無法更改,審計人員只能根據竣工的工程專案的實際情況和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書面簽證記錄來稽核,即使某些地方不合理,也無法通過合理化建議來為業主節約,事後的結算審計發揮的作用受到了限制,尤其是隨著工程量清單報價方式的推廣,事後的結算審計發揮的作用更是越來越小。
近幾年來,隨著中國工程造價體制改革的深入,業主控制成本意識的提高以及國外一些先進的方法和管理理念的引進,業主不再僅僅滿足於工程竣工後的結算稽核,工程專案成本控制的重心也逐步由事後的靜態控制向事中、事前的動態的控制轉移,全方位、全過程地控制成本的觀念越來越深入人心,而業主由於人員、能力等多方面原因,本身無法進行全過程的動態的成本控制,在這種情況下,專業的造價諮詢機構推出的工程專案跟蹤審計受到了業主的普遍歡迎。
所謂跟蹤審計就是工程造價諮詢單位作為專業的工程造價諮詢機構,受僱於業主,對工程造價從專案決策開始到專案竣工結算及專案後評價階段進行的全過程的動態的跟蹤過程,造價諮詢單位通過提供合理化建議、造價專業諮詢、方案設計、可行性研究、資料稽核等方法,控制工程專案建設及運營成本,節約資金,提高投資效益。
應該說,跟蹤審計的出發點是非常好的,也確實受到了業主的歡迎,業主也掏出了大把的鈔票來委託中介機構進行跟蹤審計,但是,我們通過發現,跟蹤審計往往流於形式,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及帶來的負面影響有以下幾點:
1、業主對跟蹤審計認識不明確,無法合理地界定造價諮詢單位跟蹤審計的工作內容。跟蹤審計雖然已經出現了幾年,但由於這方面沒有比較系統的介紹和研究,仍然屬於一個新生事物,而業主對跟蹤審計應該幹什麼,不應該幹什麼沒有明確認識,錯誤地認為跟蹤審計就是控制對施工單位的付款額度,這樣就將跟蹤審計的工作內容簡單化,這種錯誤認識產生了兩方面不良後果:(1)業主在進行招標選擇跟蹤審計中介機構時,由於業主及其委託的招標代理公司對跟蹤審計認識不清,招標代理公司沒有幫助業主設計合理的招標程式,招標標書的內容設計不明確,沒有規定跟蹤審計的具體內容。而中介機構根據自己的理解和對跟蹤審計工作內容的承諾來報價,不同的工作內容,報價當然不一樣。而業主和招標代理機構在制定評標標準時,根本不重視投標書中的工作內容承諾,僅僅關注各中介機構的審計收費額,將收費額的高低作為選擇跟蹤審計機構的唯一標準。試想,在各中介機構工作內容不一樣的前提下來簡單比較收費額的高低不是太荒謬了嗎?在這種情況下,致使中介機構不是在提高服務質量上下工夫,而是通過低價競爭來承攬業務,形成惡性的不正常的價格戰,而收費上不去,又無法提供比較好的服務,久而久之,形成惡性迴圈的怪圈,使收費高一些,而服務質量更好的中介機構反而無法生存。(2)業主在與中介機構簽訂跟蹤審計合同時,注重收費專案的談判,而對工作內容卻以跟蹤審計四個字代替,沒有進一步的關於跟蹤審計具體內容、人數、跟蹤審計方法等詳細明確的約定,即使在跟蹤審計過程中發現中介機構提供的服務內容過於單調而向中介機構要求更為完善的服務時,卻又找不到合理的合同依據,最終業主也只能吃個啞巴虧了事,這會讓業主形成跟蹤審計可有可無的結論,對跟蹤審計的發展非常不利。
2、部分工程專案的業主代表出於自身私利考慮,不想讓中介機構參與過多,導致中介機構無法發揮應有作用。例如在採購大宗物品時,中介機構應該全過程參與,並且參與制定採購方案、採購招標、採購合同條款的擬訂等等。但很多情況下,業主代表為了撈取好處,根本不讓中介機構參與,僅僅在採購結束時讓中介機構人員簽字走走形式,而中介機構一般在不減少收費的情況下,也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態度,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了事。這樣就導致雖然跟蹤審計合同中明確了工作內容,但由於業主代表的限制,也使跟蹤審計流於形式,跟蹤審計反而成了掩蓋業主代表違法的保護器。


3、行業管理部門沒有及時出臺關於跟蹤審計的規定,未對跟蹤審計進行恰當定性,對跟蹤審計的工作內容、方法、收費尤其是當中介機構不能恰當的執行跟蹤審計時的責任認定及處理未進行明確的規定,使得中介機構的不同人員對跟蹤審計有不同的.認識,而且即使中介機構犯了錯誤,也很難通過國家規定來界定中介機構的責任,最終使中介機構的責、權、利不對等,在責任難以界定的情況下,中介機構也沒有必要下大力氣去抓跟蹤審計的服務和質量,使跟蹤審計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
4、中介機構對跟蹤審計的認識不清,中介機構從事跟蹤審計的人員良莠不齊,使跟蹤審計流於形式。中介機構的人員都非常熟悉事後的結算審計,但對跟蹤審計的認識卻是片面的、不繫統的、不完善的。例如,我們發現大部分中介機構對跟蹤審計的目的認識不清,沒有認識到在控制工程成本時,不但要考慮建設階段靜態的工程造價,還要考慮竣工驗收後項目的運營成本,跟蹤審計成本控制的目的是在考慮整個專案建設及運營期的前提下,使專案建設期造價和運營期成本合計的淨現值最低。
在如何搞好跟蹤審計上也存在認識上的偏差,對跟蹤審計人員的權力、責任認識不清,例如:中介機構沒有認識到在進行造價諮詢時,註冊造價工程師控制成本的方式是提供諮詢和建議,最終決策權還在於業主,但諮詢人員應該向業主說明不同施工工藝或不採取諮詢人員建議所帶來的後果及對工程造價的影響。在跟蹤審計過程中,沒有很好地界定自己的地位和諮詢方式,沒有處理好與建設單位的關係,往往越鉅代苞,反而帶來負面效果。
中介機構也不注重跟蹤審計方面的培訓,接到委託後,就直接派人,沒有很好考慮委派人員是否能夠勝任,這樣,每個人都根據自己理解去從事跟蹤審計,而認識上的偏差使他們雖然主觀上想搞好跟蹤審計,卻力不從心或沒有認識到自己工作的思路、方法存在偏差,使跟蹤審計的效果大打折扣。
5、跟蹤審計投標書僅僅成了中介機構獲取跟蹤審計資格的一種敲門磚,而沒有成為對雙方責權利約定的一種檔案。為了獲取業主的青睞和委託,大部分中介機構的跟蹤審計投標書做的非常漂亮,對跟蹤審計的工作內容也作了比較多的明確的承諾,而業主在招標結束後,一般僅僅根據標書的報價簽訂審計收費,就把標書扔在旁邊,卻不注重投標書中中介機構的承諾是否兌現,就是發生的糾紛,也基本根據跟蹤審計合同解決問題,所以中介機構人員進入現場後,根本不會自戴枷鎖,嚴格要求自己按投標書承諾工作,此時,跟蹤審計投標書僅僅成了中介機構獲取跟蹤審計資格的一種敲門磚,而沒有成為對雙方責權利約定的一種法律檔案,跟蹤審計發揮的作用也就可想而知。
為了更好地發揮跟蹤審計的作用,根據跟蹤審計過程中存在問題,我們建議採取以下幾種做法:
1、行業管理部門及時出臺關於跟蹤審計的規定,對跟蹤審計進行恰當定性,對跟蹤審計的工作內容、方法、收費尤其是當中介機構不能恰當的執行跟蹤審計時的責任認定及處理進行明確的規定,使得中介機構及其人員對跟蹤審計有清晰、統一的認識,只要中介機構犯了錯誤,就能通過國家規定來界定中介機構的責任,對中介機構進行通報公示、停業整頓等處罰,最終使中介機構的責、權、利對等,使中介機構下大力氣去抓跟蹤審計的服務和質量,使跟蹤審計發揮應有的作用。
跟蹤審計的具體工作內容應該劃分不同階段,中介機構在不同階段應該發揮不同的作用,我們根據國外的一些先進的做法,同時結合中國國情,認為不同階段的具體工作內容如下表所示:
在界定跟蹤審計工作內容的情況下,行業管理部門要組織跟蹤審計方面的研討班、培訓班及其他形式的培訓,提高中介機構的跟蹤審計的素質,提高全對跟蹤審計的正確認識,促進跟蹤審計的發展。
2、中介機構加大對跟蹤審計的研究,對跟蹤審計過程中出現的經驗進行及時的、提煉,對出現的新問題內部進行集體探討,以便集眾之長,發現新對策,同時加大對中介機構人員的培訓,提高對跟蹤審計的認識,減少跟蹤審計工作失誤,樹立中介諮詢機構的良好信譽,促進跟蹤審計業務的良好發展。
3、業主在選擇跟蹤審計中介機構時,要完善招標程式及招標標書的設計。業主應該在招標代理公司的協助下,對將要委託的跟蹤審計機構的工作內容進行明確的規定,然後在工作內容一致的前提下,再來比較各中介機構的收費額,應該是比不考慮工作內容簡單比較收費額合理些。實際上,即使在這種情況下,也不一定能選擇比較好的中介機構,因為跟蹤審計是一項服務,服務的好壞是很難評價的,因為你選擇了甲,就不知道乙的服務是怎樣的,而好的中介機構提供的好的服務所節約的資金、帶來的效益和一項不稱職的服務相比,差異是相當大的,而審計收費和帶來的效益相比,簡直微不足道,所以把審計收費當作選擇的主要標準是不恰當的。當然,單單看一個公司的資質也是說明不了問題的。業主在選擇恰當的中介機構時,最好去詢問一下中介機構以前或目前的客戶,聽聽他們的評價,瞭解一下中介機構以前的工作流程和工作效果,這樣效果可能要比簡單比較資質和收費效果要好的多。
我們相信,隨著改革的深入,隨著國家法規的健全以及業主對跟蹤審計的認識的加強,跟蹤審計業務必將回到本位,發揮應有的作用,而這種良好作用的發揮也定會促進建設單位投資效益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