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監理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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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制度是以國際通用FIDIC土木工程合同為基礎。建立起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三方相互制約的管理模式。這種模式適合市場經濟的需要。適應了企業為主體的市場經濟執行模式,與國內傳統作法相比較,一是參建各方的責權利更為合理、明確,有利於建設各方增強合同意識,提高管理水平;二是突破了建設單位“自編、自導、自演”的小生產管理方式的侷限,有利於積累經驗,促進建設專案管理向專業化、社會化方式轉變。經過不斷的努力。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工作已取得了初步的成效。由於工程監理制度的引入,開始在制度上建立起一種比較科學的制約機制,工程管理逐步從單純依靠行政手段向信合同 守程式、講科學的依法管理的方向過渡。由各方面技術人員組成相對穩定的監理工程師隊伍,也逐步成長壯大,發揮著日益不可缺少的重要作用。近幾年我國公路工程尤其是高等級公路工程質量的不斷提高,就充分說明了這一點。經過近二十年的探索與發展,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制度為我國公路建設事業的發展發揮了舉足輕重的作用,監理單位也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績。然而,隨著公路建設市場的進一步發展。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卻出現了“道路越走越窄”的局面。監理企業和監理人員素質呈現逐步下滑的趨勢,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公路監理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一、工程監理僅限制於施工階段

業主為了招投標保密及其他原因,一般不讓監理單位參與施工招投標工作,從而限制了監理工程師的權利及對本專案的瞭解。由於監理單位未能參與施工招標,施工監理對承包人的能力及素質缺乏瞭解,也不能向業主提出相應的建議,當遇到素質差的承包或分包隊伍時便難以處理。

二、工程監理的取費和人員素質都嚴重偏低

工程監理制度自實施以來。取費一直呈下降趨勢。低價競標更加壓低了工程監理取費。有的工程監理費還未達到標準取費的三分之一。過低的監理費對工程監理行業的發展和監理人員素質的提高造成了極為不良的影響。很少有高學歷 高職稱、高水平、複合型人才願意加入工程監理行業。即使願意從事監理工作的專業人員。監理單位也無力常年聘用。只能按照 “鐘點工”式。有專案時才招聘來工作。沒專案時只有解聘。監理人員的職責寬泛 模糊且報酬偏低。具有較高的責任心、業務水平、協調能力以及管理經驗的人員十分匱乏。導致專業監理人員的數量和質量不能滿足監理工作需要。由於合格的監理人員嚴重不足。各監理單位只有大量聘用非工程專業人員充當監理人員,業主單位則不斷地降低工程監理費。整個監理行業也進入了監理單位取費低、監理人員素質差“的惡性迴圈。

三、監理工程師權利小,地位不高

FIDIC條款規定監理工程師的工作內容是“三控制”,即進度、質量、費用的控制。目前我們實施的監理制度主要側重於質量監理,業主在合同管理中往往會設定專用條件對監理工程師的權利進行限制,特別是進度和費用控制,監理工程師在這兩方面的權利十分小,甚至沒有,這大大削弱了監理工程師的職能和積極性,同時也增加了業主本身管理難度,造成業主管理人員龐大,管理費用嚴重超概算。當然,在當前公路大發展,而一些施工隊伍素質較低的情況之下強化管理是必要的。但是,進度、質量和費用三項控制是相輔相成的整體措施,只強調或完全偏重質量控制,必然削弱質量控制的本身,達不到預期效果。

四、施工監理機構層次多,基層監理人員權利小

目前,在實際施工中,監理機構一般分為二級管理,即設定總監辦和高階駐地監理辦公室(駐地辦),總監辦和駐地辦均設定有比較完善的機構(工程部、計劃合同部、測量組等)。由於公路工程的特殊性,總監辦一般設定在交通、通訊較發達的地區,駐地辦則靠近工地現場,交通、通訊較為不便,日常的資訊交流速度較緩慢,而且基層監理人員的許可權比較小,事事需要上報、請示,嚴重影響了工程進度。

針對上述問題,通過從事監理工作十多年的經驗總結,作者認為主要應在以下幾個方面加強對監理工作的建設和引導,從而提高監理行業的整體水平:

五、保證建設工程監理企業按國家標準規定合理取費

首先,這是建設工程監理企業生存和發展的前提。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建設工程監理與諮詢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體系。建設工程監理收費標準要體現優質優價的原則,有利於提高工程監理與諮詢服務的質量水平。充分考慮監理與諮詢服務市場供求和競爭狀況,發揮市場調節作用,賦予雙方在價格形成方面相應的決策權。從法規要求為規範建設監理企業的運作,建設單位選擇監理單位的重點應放在監理單位的監理能力、服務質量和信譽上,而不應放在工程監理費的高低上。工程監理費僅是工程投資微小的一部分,它對整個建設專案造價的影響是微不足道的,而監理的能力、服務質量和信譽卻是至關重要的方面,它會直接影響工程專案建設的好壞。所以,建設單位應滿足合理工程監理費,此前提下工程監理企業自身強化監理能力、服務質量和信譽,以保證工程專案建設達到業主滿意,這是根本。

其次,建設專案投資增加,工程監理內容增加,建設工程監理費用應做相應調整。工程監理合同一經簽訂,監理費再往上調時很困難,然而,簽訂工程監理合同時,往往是暫估,最終工程結算,都突破暫估數,最少在20%以上。而且工程監理的內容也比委託時增加,但監理費卻調不上去,工程監理單位付出了有償技術服務,卻沒有得到相應的有償回報。建議工程監理企業在簽訂工程監理合同時加強自我法律保護意識,對涉及工程監理範圍、監理取費計算方法、監理費用調整辦法等條款要予以明確約定,從而避免不必要的爭議。工程監理範圍增加,投資突破合同簽訂的暫估數,監理費應當依據監理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按實際情況做適時調整。

六、正確處理監理與業主的關係

由於涉及的單位較多,監理法規不健全,行政干預,施工等單位對監理認識的膚淺,監理隊伍參差不齊等原因,在監理工作中總會出現監理與業主,監理與設計和施工單位之間的矛盾。這些矛盾尤以監理與業主的矛盾最為突出,影響更大。如解決不好,必然影響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監理工程師與業主的關係本質上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係,在工程建設專案中是合同關係,是委託與被委託、授權與被授權的關係。監理委託合同一旦簽訂,其監理工程師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就確定了。監理合同一經確定,就不能隨意的解除和撤銷。在行使合同賦予的權利時,應具有其獨立性,業主或施工單位均無權干預。但是在實際工作中,由於種種原因,這種合同關係很難實現,監理必須在以下幾方面正確處理好與業主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