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專案評估中的信用缺失及有效治理

才智咖 人氣:1.32W
科技專案評估中的信用缺失及有效治理
摘要:本文分析了科技專案評估中的信用缺失及原因,提出要健全信用評級制度,完善冷酷戰略,建立高效的資訊傳遞機制,加大查處力度和處罰成本。
  關鍵詞:科技專案評估;信用缺失;治理
  
  科技專案評估信用管理制度是整個科技信用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在科技專案立項過程中,科技失信行為屢屢發生。一方面造成了科技資源的低效配置,使科技產品的質量無法得到保證;另一方面也加大了科技投入風險,增加了交易成本,進而影響了科研活動投入的持續性。此外,由於科技活動和科研人員的廣泛社會影響,科技失信行為還會對社會信用的整體水平造成巨大的負面影響。因此,從科技評估源頭上認清並規範國家科技計劃相關主體的行為,預防和遏制科技信用缺失,已成為現階段對我國科技進步具有重要意義的關鍵問題。
  
  一、科技專案評估中的信用缺失
  
  科技評估工作的行為主體包括評估委託方、受託方及被評估方。委託方是指提出評估需求的一方,主要是各級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受託方是指受委託方委託,組織實施或實施評估活動的一方,主要包括專業的評估機構、評估專家委員會或評估專家組等,被評估方是指申請、承擔或參與委託方所組織實施的科學技術活動的機構、組織或個人。委託方、受託方和評估物件是科技評估的三個基本要素。在科技評估活動中,委託方和評估機構是兩個最重要的參與主體,雙方在簽署評估協議時,委託方會就評估的目的、要求及雙方應遵守的規範等逐一向評估機構做出解釋說明,評估機構則在雙方約定的框架下,基於掌握的各方面資訊展開評估程式,由此形成第一層次的評估委託——代理關係。而評估機構就某個具體的評估物件,在向業內知名專家徵求諮詢意見的過程,則形成了第二個層次的評估委託——代理關係。資訊的不對稱是委託——代理關係中出現信用問題的基本條件,即失信的資本。對於評估諮詢專家來說,評估機構與其簽署諮詢協議時雙方所掌握的資訊基本是對稱的。然而,雙方建立諮詢合作關係後,諮詢專家如何提供其諮詢意見以及提供諮詢意見的質量如何,作為委託方的評估機構將無法全面觀察、考核,即雙方出現了資訊不對稱。一旦諮詢專家因為私人原因,提供不負責任、帶有偏向性甚至錯誤的諮詢意見,必將誤導評估機構的行為和結果,即損害評估機構的利益。可見,評估機構和諮詢專家間的資訊不對稱是科技評估過程中產生道德風險的關鍵。
  
  二、科技專案評估中信用缺失的影響因素
  
  (一)信用缺失的內因
  假設A代表委託人,B為受委託人。科技管理部門或相關機構是第一層次的委託人,而評估機構既是受託人(相對科技管理部門)又是委託人(相對評估專家)。在這一博弈過程中,對A而言,有相信和不相信兩種決策,同樣,B也有失信和守信兩種策略。如果A選擇不相信B,那麼雙方的收益為0,這樣的納什均衡是不會有誠信產生的,因為交易根本沒有進行。如果A選擇相信的策略,則博弈進入第二個階段。在這一階段,由B做出決策,日選擇失信則獲得10個單位的收益,A的收益為-5;B選擇守信則獲得5個單位的收益,同時A也獲得5個單位的收益。由於雙方資訊的不對稱,理性的B會選擇失信,從而獲得10個單位的最佳收益,整個交易由於日的失信而中斷。如果在交易前A能預測到B會選擇失信,則A選擇不相信,因為A不僅不能得到5個單位的收益,反而會失去5個單位的收益,所以委託人的最優選擇為不信任。納什均衡為:委託人選擇不信任,受託人選擇失信,從而會出現失信現象。在一次性博弈情況下,A選擇不信任和B選擇失信完全是委託代理雙方的理性選擇,A、B之間的合作不能成功。一種可能的解決辦法是雙方事先簽訂合同,代理人承諾守信:如果代理人失信將賠償委託人6個單位的收益。如果合同是完備的並且代理人的失信行為事後能被證實,則代理人選擇守信的收益為5,選擇失信的收益為4(10-6),理性的代理人的最優選擇為守信。委託人預期到合同能被執行,代理人會選擇守信,委託人的最優選擇為信任,合作博弈出現。然而在現實中,如果事先簽訂一個具備完備性的合同(預期並指出所有可能出現的失信行為)以及事後證實代理人的失信行為的成本太高,委託人預期合同可能得不到執行,其最優選擇仍是不信任。因此,由於交易中代理人的道德風險以及由此而增加的交易成本問題,合作博弈仍不會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