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高鐵智慧財產權保護問題與加強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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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高鐵的知識戰前保護首先要從戰略上重視起來,規劃處有效的智慧財產權戰略保護模式,下面是小編蒐集整理的一篇探究中國高鐵智慧財產權保護問題的論文範文,歡迎閱讀檢視。

中國高鐵智慧財產權保護問題與加強建議

隨著經濟全球化以及世界科技的高速發展,人類社會已經邁入了一個科技日新月異的時代,知識已成為新世紀最重要的財富來源,對推進社會發展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一項項技術發明不斷刺激著生產力的不斷提高,促進了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改善著人類的生產生活。同時,智慧財產權保護也越來越受到各個國家的高度重視。

 一、中國高鐵有關智慧財產權保護方面的現狀

從國內高鐵智慧財產權保護情況來看,我國關於高鐵智慧財產權保護方面是以專利的申請、許可和轉讓,專利的研究與利用,專利風險防範和專利糾紛處理為主要內容,當前我國在高鐵智慧財產權保護方面已經取得了很大成績。首先是關於高鐵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意識有了很大提高,高鐵公司已經開始高度重視起再在技術開發和使用上的智慧財產權保護,並逐漸把對技術成果的專利申請,作為公司管理和發展的一個重要內容,同時也建立關於高鐵的技術研發組織和部門,正在逐步實現產學一體化,與國際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接軌。其次,高鐵企業能夠在國資委和鐵道部的領導下,積極執行國家關於企業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管理政策,並針對企業自身的實際情況,積極制定出了和國際技術貿易以及高鐵技術發展相適應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再者,高鐵企業內部管理也非常重視公司技術成果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在這一方面有嚴格的規定,公司成立了專門負責高新技術智慧財產權保護的計劃制定和考核的部門,加強了對技術成果的專利申請和保護。

從國際高鐵智慧財產權保護情況來看,目前,國際上能最大程度體現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制是TRIPS協定,這個協定主要對於美國、日本等已開發國家來說比較有利,中國以及其他開發中國家來說,加重了其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義務。當然,我國針對這個協定,也採取了有效措施進行應對,比如向其他開發中國家開放特定領域的市場,換取我國高鐵技術在這些國家的智慧財產權保護,這樣有利於保持我國在高鐵技術上處於領先地位。

二、中國高鐵智慧財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

(一)高鐵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不足。當前,中國高鐵企業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機構還沒有完全獨立,級別也不高。許多都是集團下設公司各自開展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集團總部卻沒有在智慧財產權保護上給予更多的支援和引導,這就導致了企業內部由於各個公司的能力、資金、管理程度不同,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力度不一致,影響到國家整體高鐵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另外,高鐵企業對於智慧財產權保護部門的職能發揮有限,對於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主要是針對技術的開發和專利申請,而對於技術的後期運用以及技術的轉出貿易方面做的不到位。

(二)高鐵智慧財產權保護理念滯後。當前,中國高鐵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理念與其他已開發國家相比略顯滯後。我國高鐵對智慧財產權的管理主要還是行政管理,而不是作為企業的一項資本進行管理保護。沒有重視智慧財產權管理的對企業核心競爭力提升的重要價值,沒有從企業成本投入的角度出發考慮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所以造成了對智慧財產權的研究不夠,理念滯後。雖然,高鐵企業經濟制定了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但是仍然存在著許多不足,如集團內部的智慧財產權流通問題,智慧財產權權利人的經濟收益問題,內部智慧財產權的共享問題,技術研發出現重複現象的問題,對智慧財產權保護激勵問題等等。

(三)高鐵智慧財產權資源利用率低。中國高鐵沒有充分挖掘國家上現有的智慧財產權資源,比如專利文獻資源,有許多專利發明相關領域成果在文獻可以查的到。而且文獻資源中,不僅包括技術發明成果,還有技術使用和貿易需求情況,有對市場的分析和預測,另外,還記載了專利權利人的法律狀態。這些利用起來都對我國高鐵智慧財產權保護會有很大幫助。

(四)高鐵智慧財產權成果轉化率低。由於中國高鐵企業是傳統制造型企業,還多少保留著計劃經濟的影子,不善於把智慧財產權成果轉化為市場競爭優勢。近年來,中國高鐵投入了大量精力在技術研發上,也產生了許多發明成果,但是隻有三分之一的成果被應用於生產,由成果轉化為商品。

三、加強中國高鐵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建議

(一)從戰略上強化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中國高鐵的知識戰前保護首先要從戰略上重視起來,規劃處有效的智慧財產權戰略保護模式。在高鐵技術研發開始階段,對於技術研發能力弱的企業,要採取防禦型保護,對於技術研發能力強的企業,要採取進攻型保護。我國目前高鐵技術已經具備有一定的`實力,通過自主研發取得了很大成果,我們需要通過積極申請專利,獲得技術壟斷,為企業帶來更大的利潤。

(二)從制度上夯實智慧財產權的保護。高鐵智慧財產權的保護需要建立健全相關制度,並保證制度有效落實。一是高鐵企業藥要確立由管理層、總工程師、技術主管、市場主管和智慧財產權主管共同參加的智慧財產權工作例會制度;二是要在企業內部建立智慧財產權保密制度;三是要對智慧財產權成果制定審查登記制度,以及相應的成立使用和合同簽訂備案制度。

(三)從內容上完善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傳統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內容比較單一,主要包括智慧財產權的開發、經營使用、技術轉讓等,高鐵企業應該在現有內容的基礎上,進行擴充套件和豐富,改變傳統的重生產輕專利、重結果輕過程的管理理念。

(四)從組織上優化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一方面,中國高鐵要優化智慧財產權組織機構,確立智慧財產權的決策和執行、監督在內管理層,要和社會研究機構以及大學配合,設立獨立的專家顧問團隊,為決策層提高有效建議;另一方面,中國高鐵企業要提升智慧財產權管理人員素質和能力,包括技術研發人員、市場銷售人員、法律事務人員、綜合管理人員等在內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有關的責任人,要開展定期的智慧財產權相關培訓和考核,要保證智慧財產權在各部門的有效交流和溝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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