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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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善意取得
提要 善意取得是所有權取得的一種方式。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權法上
的一項重要制度。本文對善意取得的概念、價值基礎、基礎、理論淵源、動
產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不動產的善意取得、及善意取得的效果進行了闡述。
以期對我國的物權法、民法典的建立盡綿薄之力,促進主義市場的。
關鍵字 物權法 善意取得 善意第三人 無權處分

當前我國正在制定民法典,善意取得是所有權取得的一種方式,應當規定在物權法中。善意取得制度是適應商品經濟發展需要而產生的一項交易規則,其有助於穩定社會經濟秩序,維護正常的商品交換,能有利的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現行的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則》雖尚未確認善意取得制度,但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卻承認善意購買者可以取得對其購買的、依法可以轉讓的財產的所有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的意見(試行)》第89條指出:“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一、善意取得概述
(一)善意取得的含義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權法中的一項重要制度,關於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範圍,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善意取得制度僅適用於動產;另一種認為善意取得既可適用於動產亦可適用於不動產。從理論淵源上看,善意取得制度僅適用於動產;但從價值基礎和理論基礎上看,善意取得制度適用於不動產亦無不可。動產善意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他人動產的讓與人將其有權佔有的他人的動產交付於買受人,如買受人取得該動產時系出於善意,則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原動產所有權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原物。不動產善意取得,受讓人信賴登記證書而與無權處分不動產的讓與人交易,如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時系出於善意,則取得該不動產的所有權,原不動產所有權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原物。
按照法律的一般規則,只有所有權或受人之託、代他人處分的人才有處分或買賣財產的權利,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之物,屬於一種侵權行為,其所為的法律行為須於事後取得其權利或經該他人之承認,始生效力,而且,所有權具有追及性,可直接向買受人追回原物。但善意取得制度的意義在於阻卻所有權人的追及,允許善意的買受人取得受讓物的所有權,保護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已經完成的交易,這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所有權人的利益。法律為何會作出這樣的抉擇呢?這就涉及到善意取得制度的價值基礎、理論基礎、理論淵源。
(二)善意取得之價值基礎
善意取得制度,為近代以來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民法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其涉及民法財產所有權的靜的安全與財產交易的動的安全之保護問題。保護靜的安全即是對所有權給予絕對的保護,保護財產交易的動的安全即是對財產流轉的保護。善意取得制度本質上是平衡所有權人利益和善意受讓人利益的一項制度,一方面旨在一定程度維護所有權人的利益,保證所有權安全,保持社會秩序的平和穩定,另一方面又側重維護善意受讓人的利益,促進交易便捷和保護交易安全。當在保護真正的權利人與保護善意受讓人之間發生衝突時,應當側重於保護善意受讓人。這樣不僅有利於維護交易的安全,而且有利於鼓勵交易;保護善意的受讓人將使受讓人形成一種對交易的合法性 、對受讓的標的物的不可追奪性的信賴與期待,這就對當事人從事交易形成了一種激勵機制,使其對交易產生安全感,並能大膽地從事交易。保護善意的受讓人將有利於建立一種真正的信用經濟,並使權利的讓渡能夠順利的、有秩序的進行。在此種情況下,對真正權利人的利益的限制,亦含有把真正權利人選任託付自己財產的當事人考慮不周的責任歸咎於他,他自己也應當承擔不當選擇的不利後果的意思。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若要求每一個進入市場進行交易的民事主體,都對財產的來源情況進行詳細考察,無疑會滯緩交易程序,社會經濟效益,不利於信用經濟的建立,也會從根本上破壞市場經濟的存在基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交易日益頻繁、交易過程紛繁複雜,且交易越來越需要迅速快捷,因此不可能要求交易當事人在從事交易之前,花費許多時間和精力去調查瞭解標的物的權利及變動狀態,瞭解交易的對方是否有權作出處分,否則不僅會使交易難以迅速達成而且也會防礙交易的正常進行。善意取得制度適應我國當前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應確立為民法典中的一項重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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