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立案中法官行使釋明權方法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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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立案中法官行使釋明權方法之研究
在訴訟法學上,釋明權的定義較為廣泛,它是指在訴訟前或訴訟中,法院以適當方式告知有權啟動訴訟程式確當事人或訴訟當事人,進行適當的宣告或者在其宣告不明確、不完整、不適當時告知其為適當宣告,這種釋明,從法院的職權角度來說,稱之為釋明權。法官在立案審查和審理中,可以從事實上和上向當事人釋明其陳述不一致、不完全、不明確之處,給予當事人改正和補充的機會。釋明權不僅是法官的權利,而且成為法官的義務,即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不僅能夠得到釋明,而且必須得到釋明。但釋明權的行使也受到辯論主義的制約,它的行使仍然要以當事人的主張和辯論為基礎,不能超越法定範圍和程式不當行使。法官釋明權的本質在於程式控制,以促進當事人之間的訴訟地位趨於同等。法官行使釋明權時要按照便於當事人正確行使訴訟權利義務和便於法院審判工作的原則進行。法官釋明權行使的方式,有告知、詢問、說明、解釋、提醒等,可採取口頭或者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