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技術創新與公司治理相互作用關係的研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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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技術創新與公司治理相互作用關係的研究論文

【論文關健詞】技術創新 公司治理 相互作用 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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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文章摘要】本文主要是通過分析技術創新與公司治理結構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影響,指出了技術創新作為企業發展的核心和動力,要求企業必須通過完善和變革公司治理結構來更好的促進技術創新活動的發展,以提高企業的競爭力。

一、技術創新對公司治理的作用

1、技術創新概念

創新概念是美籍奧地利經濟學家熊彼特(J , A , Schumpeter)於1912年在《經濟發展理論》中首先提出的。他認為,決定經濟發展的關鍵因素是創新活動,把創新定義為一種生產函式的新設定,生產要素的重新組合。在他看來,企業家就是一個創新家,企業家的精神就是創新。繆爾賽在20世紀80年代中期對技術創新概念作了系統的整理分析。他認為:“技術創新是以其構思新穎性和成功實現為特徵的有意義的非連續性事件”。

國內的學者彭玉冰、白國紅認為:“技術創新是企業家對生產要素,生產條件,生產組織進行重新組合,以建立效能更好、效率更高的新生產體系,獲得更大利潤的過程。”傅家驥等認為:“技術創新是企業家抓住市場的潛在盈利機會,以獲取商業利益為目標,重新組織生產條件和要素,建立起效能更強、效率更高和費用更低的生產經營系統,從而推出新的產品、新的生產(工藝方法)開闢新的市場,獲得新的原材料或半成品供給來源或建立企業的新組織,它是包括科技,組織,商業和金融等一系列活動的綜合過程。”

2、對公司治理的作用

企業獲得核心競爭力的根本途徑就是技術創新,這就要求公司治理結構必須適應技術創新活動的實行。而企業技術創新戰略的制定與實施是在公司治理結構設定的制度框架下進行的,完善合理的公司治理結構對實現對技術創新活動有促進作用。因此,技術創新的成功必須依賴於:一是管理者必須科學的進行創新決策,減少創新的未知性;二是發揮管理者的創新積極性和戰略眼光,以減少較高風險性;三是籌備創新所需備的資金,這是創新收益滯後的直接要求。而上述幾個方面都可以在公司治理結構的框架內得以解決。

二、公司治理對技術創新的影響

技術創新是生產力的範疇,公司治理是生產關係的範疇,即技術創新決定公司治理結構,而公司治理結構對技術創新有反作用,公司治理結構必須適應技術創新的要求,否則會妨礙技術創新的進行。企業在進行的技術創新活動同時,在管理者、投人、成果分配以及創新模式等方面都受到公司治理結構的影響。

1、公司治理結構中管理者對技術創新的影響

在技術創新的實施中,管理者是企業創新的主體,必須要有高度的創新熱情和創新意識,具體說來,管理者的創新意識有以下特徵:一是創新動力,即激勵或刺激管理者從事創新活動的.物質與精神因素。二是創新能力,如機會的識別和把握能力,快速組織與實幹精神等。三是創新權力,包括與創新決策和實施相關的其它權力。四是創新決策,即管理者創新選擇的範圍和物件,如創新內容、創新策略和創新方式的選擇等。企業的管理者在技術創新過程中會產生兩種不同的選擇:一是選擇墨守成規,不會給企業短期內或在管理者任職期內帶來損失;二是選擇技術創新,承受巨大風險,一旦成功,為企業長期發展打下良好的基礎。由於公司治理結構中管理者與開展技術創新活動的這種關係,這就要求管理者的變革必須與企業技術創新同步進行,管理者的創新熱情和創新意識對推動技術創新活動至關重要,是企業順利開展技術創新活動的前提和首要任務。

2、公司治理結構對技術創新投入和成果分配的影響

從技術創新的投人方式來說,技術創新活動需要企業的所有者、管理層、員工以及政府等對其相應的投人。企業主要是以資金和人力資源對其投人;政府主要以政策支援上對其投人。這些投人必定要涉及到企業技術創新活動的權責利。因此,公司治理結構必須完善各利益相關者的權責制衡體制,以保障創新的順利開展。

公司治理結構決定了各利益主體的利益分配和享有權力,各利益主體在技術創新活動中的決策權、自治權與參於創新程度都影響了技術創新的績效。因此在企業技術創新活動中,股東的利益保護是企業公司治理結構的核心目標,而利益相關者對企業的共同治理模式也成為了現在公司治理模式的發展方向。

三、改善公司治理結構適應技術創新的發展

現代企業競爭的核心就是技術創新。由於技術創新的未知性、高投入性、回報滯後性,企業必須建立合理的公司治理結構,實行有效的激勵與約束機制,完善公司治理的外部治理結構,建立共同治理機制,從而有效地順應技術創新活動的發展。

1、建立合理的公司治理結構,提高技術創新決策的科學性

合理的公司治理結構是保證企業技術創新活動的基礎,要建立決策有序,監督有效的治理結構。一是確保企業所有者對公司的控制權,實行持股主體多元化,解決所有權的虛置問題。合理的公司治理結構必須有一定的股權集中度,有一定控股股東,以便促進企業技術創新活動。二是完善董事會建設,通過股東大會的選舉,推選出的非公司執行人員擔任的“外部董事”,保證董事會對股東承擔受託責任,消除“內部人”和“一言堂”等阻礙公司有效運轉的現象。三是提高監事會的監督素質,加強分析研究的能力,積極的提出意見和建議。

2、完善公司治理的外部治理結構,解決技術創新資金的來源

為保證技術創新活動的有效進行,需要了大量的資金作為保障。完善公司外部治理結構包括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完善產品市場競爭機制,加強產品的市場治理整頓,規範產品市場秩序。二是完善經理市場競爭機制,公司的經理人存在許多潛在的競爭對手,經理人員常因自己的行為導致公司經營劣跡,利益受損。三是完善公司控制權市場競爭機制,如果公司業績差,股價下跌,這就導致其他公司大量收購該公司股票,控股該公司,導致高階管理層的頻頻該組,導致大量專案停滯,資金流失。

3、建立共同治理機制發揮利益相關者對技術創新的推動作用

企業把股東、管理層、員工、客戶、供應商等利益相關者都納人公司治理結構中,建立共同治理機制,可以調動各利益相關者的積極性,形成利益共同體的資本組織形式,從而發揮他們對企業技術創新的推動作用。另外,使利益相關者對公司經營、決策、創新等享有一定的表決權,從而更加科學合理地進行決策,共同推進企業的發展。

四、結論

公司治理結構必須適應技術創新的要求,否則會影響技術創新的進行。企業通過技術創新活動給企業帶來了新的發展和動力,在此基礎上完善了公司治理結構,建立共同治理機制。高階管理層在企業創新活動中發揮積極性,科學地進行創新決策,從而有效的進行技術創新活動的實施,這樣才能順利推進企業的發展。而公司治理結構作為一種制度安排,其核心的作用之一便是對經營者進行激勵與約束,公司治理結構通過合理的激勵與約束體制的設定來調動企業全體員工進行技術創新活動的積極性,發揮企業管理者的創新熱情,使企業能夠長期穩定可持續性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