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重大疑難案件啟動量刑辯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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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量刑指導意見》在全國法院全面試行,但是縱觀《量刑指導意見》全文,筆者認為其並未將量刑作為一個獨立程式加以規定,更未對量刑規定具體程式。僅規定了量刑原則和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的方法。因此量刑過程仍然成為後臺活動,在法官辦公室或者合議室內完成 。為此,筆者認為在當前量刑聽證制度與量刑辯論制度尚未

完全建立的時候應當有一個過渡程式即賦予檢察機關對重大疑難案件量刑辯論啟動權。本文將從重大疑難案件啟動量刑辯論程式的可行性和必要性這兩個方面論述。

首先,當前我國已經具備賦予檢察機關量刑辯論啟動權的可行性。

量刑辯論,是指在法庭辯論這一階段,檢察機關除了發表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證據、性質等的公訴意見書以外,還應當對被告人具體處以多少年刑罰提出具體明確的意見,同時被告人以及被告人的辯護人可以就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發表自己的觀點,控方和辯護方應當就量刑開展辯護 。雖然我國目前尚未全面建立量刑辯論制度,但是在理論和實踐上已經具備相應的條件。近年來,我國研究量刑辯論的學者很多,相關的著作也湧現出很多,雖然觀點各不相同,但是都大同小異。有相當多學者認為我國應該建立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式,在具體怎樣構建量刑程式時,學者又分為兩派:一派認為,定罪和量刑程式的分離應當是在法庭調查階段和法庭辯論階段,也就是說在法庭調查階段解決定罪問題,待進入到辯論階段時再就量刑問題進行辯論 ;另一派則認為,應當保留解決定罪問題時藥經過的兩個法庭階段,即法庭調查和辯論階段都只解決定罪問題,待定罪無異議之後,法庭展開量刑辯論這一程式 。日趨成熟的學術理論為實踐中建立量刑辯論程式打下了良好的基礎。在實踐上,從最高檢察院發文要求全國檢察院開展量刑建議工作到“京城量刑辯論第一案”,很多地區都有試點改革建立量刑辯論制度,各地區量刑辯論制度正在蓬勃發展。相信建立對重大疑難案件啟動量刑辯論絕非難事,再加上,我國現在經濟的快速發展,為建立量刑辯論制度提供了物質保障,可知,這一制度的建立只是早晚的事情。

其次,我國目前建立量刑辯論啟動權的必要性。該必要性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量刑辯論這一制度為現實所需要。在定罪和量刑沒有分離的情況下,由於定罪資訊和量刑資訊是完全一樣的,所以法官不可能對被告人的罪行資訊展開全面的瞭解,被告人的成長環境、家庭和教育經歷、社會原因以及被害人的過錯等情況不可能在定罪階段得到認真的關注,同時由於現在很多案件的量刑過程都是法官在會議室內完成,得不到有效的監督,助長了法官量刑的恣意性,造成相同的犯罪行為所判刑罰大相徑庭。因此很有必要建立量刑辯論制度,並且由檢察機關啟動,以便增強對法院的監督。二是隻對重大疑難的案件才有量刑辯論啟動權。這是因為,定罪程式和量刑程式的分離勢必會造成同一個案件必然經歷兩次司法裁判,這就意味著控辯雙方兩次出庭參加審判,而這不但會給法院帶來相當大的辦案壓力,增加訴訟成本,導致部分案件延遲審判,同時還會給控辯雙方帶來更大的訴累,花費更多的時間和金錢應付訴訟活動,更嚴重的是審判程式的延遲必然帶來更嚴重的.未決羈押,進而影響被告人的權利 。因此不能讓所有的刑事案件都進入量刑辯論程式,只能選擇部分刑事案件啟動兩項辯論程式。三是重大疑難案件應當進入量刑辯論程式。這是因為,人民群眾往往對重大疑難案件給予了深切的關注,重大疑難案件的影響之深,意義之大事不言而喻的。正確定罪、恰當量刑、讓群眾接受審判結果(包括定罪結果和量刑結果)是法官在面對疑難案件必須做到的事情。試想如果重大疑難案件的審理結果出乎人民群眾的預料,加上量刑程式的暗箱操作,社會公眾便不得不懷疑審判的公正和法律的公平正義,進而影響法律的權威。而如果量刑程式公開透明,就算最後的審判結果雖然與最公正的量刑結果有一定的差距,但是人民群眾還是會從心裡上接受量刑的結果。這就是量刑辯論程式的意義 。

量刑辯論程式的建立並非一朝一夕便可完成,在這一制度尚未完全建立的時候,賦予檢察機關在遇有重大疑難案件時啟動量刑辯論的權利,將定罪與量刑都得到規範進行,對實現刑事正義,維護法律權威和人們對法律的信仰都具有重大的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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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重大疑難案件啟動量刑辯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