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強制反訴在我國設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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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現階段在我國設立強制反訴,不僅可以更加平等的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可以有效避免人民法院就相互有密切聯絡的訴作出相互矛盾的判決。這樣,不僅可以實現訴訟經濟、維護司法權威,更重要的是可以最大限度的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同時,隨著我國民事訴訟理論研究的成熟、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深入以及相關制度的配套完善,使得在我國設立強制反訴不僅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也具備了一定的可行性。

  關鍵詞:強制反訴訴訟經濟訴訟效益程式保障制度支撐

  一、概述

  (一)強制反訴與任意反訴

  反訴與本訴的聯絡,有親密疏鬆之分,基於此,學理上將反訴分為強制反訴與任意反訴。所謂強制反訴,是指本訴被告提出的反訴與原告提出的本訴基於同一交易、行為或事件,則本訴被告必須在本訴程式中提起反訴。如果被告不提起反訴,根據既判力的原則,他將喪失權利,產生失權效果,並且在原則上不得另案起訴。所謂任意反訴,是指本訴被告的反訴與原告的本訴不是基於同一交易、行為或事件,此種情況下,被告可依其意志自主決定是否提出反訴。如果被告不提出反訴,也不影響其另案起訴。另外從法院方面來看,對於強制反訴,法院必須受理並與本訴合併審理裁判;而對於任意反訴,法院是否受理並與本訴合併審理裁判,全憑法官自由裁量。

  (二)美國的強制反訴

  美國是實行強制反訴的典型代表。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將反訴(或反請求)劃分為兩種,即強制反訴或強制性反請求(CompulsoryCounterclaim)與任意反訴或任意性反請求(PermissiveCounterclaim)。其中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13條a款規定:“答辯人對對方當事人所有的請求只要該請求是對方當事人的訴訟標的的法律行為或事件產生的,並且對其裁判不需要法院不能取得管轄權的第三人出庭時,應作為反訴提出。”該款的規定即屬於強制反訴的範疇,對於強制反訴被告必須在原告的訴訟中主張權利,否則根據既判力的原則他將喪失權利,並且在原則上不得另案起訴。按照美國判例,構成強制性反請求需具四個條件,即:①被告反請求的標的是從對方請求的標的或事件中產生的;②當被告提交反請求檔案時,該反請求權是屬於被告所有的已到履行期的債務;③反請求的判決不需要法院對他不能取得對當事人管轄權的第三人當事人的出庭;④該反請求在本訴開始時並不是另一系屬中的訴訟的標的。[1]

  (三)強制反訴的立法意圖

  反訴作為民事訴訟中一項重要的訴訟制度。從反訴的比較法角度看,平等地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避免產生相互矛盾的判決,實現訴訟經濟等多元立法意圖,在各國的.立法中被肯定和採納。[2]而反訴制度中的強制反訴可以說是此種立法意圖的深刻反映。設立強制反訴的意義在於:一方面平衡反訴權與審判權,從制度上抑制法官依自由裁量權恣意處置反訴的行為。就特定的反訴,法院必須受理並與本訴合併審理裁判,從而協調兩者之間的和諧執行;另一方面就特定反訴反訴權的行使附設了特定的條件。依處分原則,反訴是一項權利,當事人可依其意志自主決定是否提起反訴。但有些特定的反訴,如果不在本訴程式中提起而另行起訴,不但會浪費社會資源、增加訴訟成本,甚至還會使法院作出相互矛盾的判決,從而損害司法權威,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總的來說,強制反訴是現代民事訴訟追求公正原則、效率原則、效益原則的具體體現。

  二、我國設立強制反訴的現實意義。

  (一)實現公正原則,平等的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長期以來,重起訴輕反訴的觀念在我國的司法領域內一直占主導地位。在民事訴訟中,起訴權與反訴權之間的關係在法官的觀念中還遠遠沒有實現平衡。對此,美國華盛頓特區聯邦上訴法院的首席法官喻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