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立法的必要性與可能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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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近年來媒介融合趨勢的加強和我國新聞事業的發展,新聞業在迎來新的發展契機的同時也帶來諸多問題,下面是一篇關於新聞立法必要性問題探究的論文範文,供大家閱讀檢視。

新聞立法的必要性與可能存在的問題

一、新聞立法時代背景

我國在 1980 年全國五屆人大會議期間,有代表提出“新聞立法”的議案,1984 年由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牽頭新聞立法工作開始啟動,直到現在,新聞方面的專門立法仍遲遲沒有出臺。目前,我國仍存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等現象。我們黨高度重視法治建設,十八屆四中全會研究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依法治國是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事關黨執政興國,事關人民幸福安康與黨和國家的長治久安。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媒介融合趨勢加強和網際網路的進一步普及給新聞業帶來新的發展活力,同時也帶來一系列突出問題。新媒體發言隨時隨地,吸引眼球;傳統媒體管制嚴格,逐漸黯淡。一樣傳播兩個尺度,這讓傳統媒體常感嘆“帶著鐐銬跳舞”、感慨環境不公。目前我國現有的新聞管理條例和規範性檔案一定程度上對新聞傳播中出現的一些問題進行了規範,但是已經很難適應新形勢下傳媒產業的發展。而《新聞法》的出臺是從根本上解決這些問題的關鍵所在。

早在封建時期,秦朝繼受了先秦時期的言禁法令,在商鞅變法時期頒佈了《挾書令》《焚書令》,並製造了著名的“焚書坑儒”事件,秦朝制定的其他不當言論的罪因被後世所繼承而成為中國言禁制度的源頭。具有近現代意義的新聞傳播法始於清末,如 1906 年的《大清印刷物專律》和 1908 年的《大清報律》。辛亥革命後,一些新聞法律法規出臺,但是並沒有實質性的進步。隨著新中國的成立,新聞立法工作更是迫在眉睫。後又因種種原因,新聞法至今尚未出臺。

2015 年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關鍵一年,今年“兩大會議”上,有代表再次提及新聞立法,學界和業界又開始熱烈討論新聞立法工作,新聞立法工作重新進入人們視線並被提上日程。

 二、新聞立法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一) 全球視角看我國新聞法

在世界上一般分有兩大法系,即海洋法系和大陸法系。海洋法系起源於英國,英國從半原始狀態迅速進入封建狀態,後又進入資本主義狀態。半原始狀態時候的公民權利雖沒有被明文規定下來,但是作為一種意識被保留下來,雖不成文,但被公認。隨著英國向外擴張海外殖民地,這一法律體系被其傳到世界各國。所以該法律體系的重要特徵是尊重不成文的習慣法、案例法。習慣就是法律,有人違背就要受到懲罰;案例法意思就是某一案例被審理,下次同一案件仍然按照這一案件的原則審理。實行這種法律體系的主要是英美。該法系第一不符合我國人民歷來的思想觀念,同時隨著新聞實踐的不斷髮展、違法違規案件的不斷增多,筆者認為難以適用於我國。然而大陸法系與海洋法系截然不同,大陸法系起源於古羅馬,其理念是必須有成文的法律來規定和解決相關問題。很明顯,我國屬於大陸法系,所以我們一直以來的思想觀念要求我們必須要有成文的新聞法。而且,全世界大部分大陸法系國家都有新聞法,只有少數國家沒有,其中就包括我國。

(二)我國新聞行業發展現狀的問題

法治的不完善,勢必使新聞領域出現這樣或那樣的問題。縱觀我國新聞行業發展現狀,隨著國家加大新舊媒體的融合程序和網際網路技術的急速普及,網民、自媒體人快速膨脹。行業內“有償新聞”、“有償不新聞、”“煽情新聞”等亂象叢生,各種違規問題比比皆是。但是缺少新聞法,對這些現象難以進行合理的管控和治理。同時,應該看到我國現有的新聞條例難以應對新形勢下出現的一系列新問題,只能被動的應對和處置。而這樣的處理方式往往為時過晚,不利於整個新聞行業和傳媒產業的發展。

我國一直堅持黨管媒體,媒介事業性質企業管理的雙重屬性就決定了新聞報道一方面受著政治力量影響,一方面又受到市場經濟的干預,同時受眾地位的變化使得媒體不得不考慮受眾需求,三方力量都在博弈。一個電話一個指示,就可以斃掉精心準備多時的稿件;黨的主管部門可以對新聞單位隨意發號施令而不留任何證據。而隨著網際網路和自媒體發展,不乏一些媒體人,也會把新聞報道當作利益交換的工具,隨時把手上掌握的內部資訊拿來做交易。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髮展,有償新聞時有發生;網路發展又帶來訊息的不準確,媒體公信力下降等問題。

前段時期熱映的電視劇《武媚娘傳奇》自開播以來創下多個收視紀錄,然而開播不久後突然遭到停播,廣電總局依法負有監管的責任,在對此劇檢查後發現確實存在修改不到位情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依法依規要求製作機構修改到位後方可播出。又如由於市場化競爭,為爭奪觀眾,搶佔市場份額。

各電視臺紛紛推出婚戀交友類、才藝競秀類、遊戲競技類、綜藝娛樂類、真人秀等型別節目,造成節目形態雷同、過多過濫。於是廣電總局在 2011 年出臺《廣電總局將加強電視上星綜合節目管理》檔案及 2013 年出臺的《關於做好2014年電視上星綜合頻道節目編排和備案工作的通知》

檔案,要求各地方衛視從 2011 年 7 月起,在 17∶ 00至 22∶ 00黃金時段,娛樂節目每週播出不得超過三次。在資訊瞬息萬變、變化無處不在的新形勢下,廣電總局和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在新聞傳播行業出現問題後才被動的做出反應不利於整個行業的有序發展。綜上可以很明顯的得出我國新聞立法工作是至關重要的,也是迫在眉睫的。

三、新聞立法工作過程中可能存在的一些問題

(一)對黨管媒體和新聞專業主義的考量

我國新聞事業一直堅持黨性原則,黨性原則是馬克思主義新聞思想的精髓。我國的新聞事業一直處於黨的領導下,黨管媒體是我國新聞事業的傳統。而近年來,新聞專業主義傳入我國,其核心概念要求記者以客觀、真實、準確的態度去報道事實,挖掘事實的真相,把事實的原生態展現在讀者面前。它最突出的特點,是相信可以從非黨派、非團體的立場客觀地報道新聞事實。我國新聞事業黨性原則和新聞專業主義如何在新聞法中得到體現是新聞立法工作需要考慮的一個問題。

(二)雙重性質如何正確協調

隨著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對新聞事業的性質有了重新認定。1992 年以後,跨越了新聞事業只屬於上層建築範疇的認識,對新聞事業性質界定為“事業性質,企業管理”.在保證新聞事業是黨的耳目口舌的前提下,以企業管理的方法來經營新聞媒體,這樣一來勢必帶來新聞事業市場上的競爭。隨著改革的深入和市場經濟的'逐步開放,在這樣的背景下如何協調好雙重性質相互之間的關係值得深思。而這兩者關係又如何以法的形式確定下來更是新聞法出臺的一大難題。

(三)新聞自由與新聞侵權的界定

新聞立法要最大程度保障新聞自由,同時又要防止新聞自由權力的濫用。近年來隨著網際網路技術發展,人人都有麥克風,每個人都有機會發出自己的聲音。同時,隨著市場經濟發展,很多新聞記者職業道德水平出現下滑的趨勢,有打著新聞自由旗號進行新聞侵權的行為,比如報道失實、侵害個人隱私等。新聞立法工作中應該著重考慮兩者間關係,在保證新聞自由的同時又不侵犯他人權益。

隨著近年來媒介融合趨勢的加強和我國新聞事業的發展,新聞業在迎來新的發展契機的同時也帶來諸多問題,媒介生態的客觀實際要求我們研究和加快新聞立法的相關工作。毫無疑問,新聞法是被急需的法律,可是也最困難的法律。立法過程中除了考慮上述因素外,還應該重點考慮新聞媒體監督權與個人隱私之間的矛盾、新聞自由與“黨管媒體”之間的矛盾等一系列問題。新聞法經過三十多年尚未出臺,其立法難度可想而知。有些學者並不贊成我國一定要有新聞法,他們認為新聞法出臺難度太大,很多概念和關係難以界定,很難以權威的法律形式表述出來;另一方面我國雖無新聞法,但有新聞法規且一定程度上可以減少和遏制新聞侵權的發生。然而隨著實踐的發展,新聞行業內違規現象越來越多並不斷出現新的情況,一定程度上倒逼新聞法的出臺。正是基於這樣的現實,很多學者一直呼籲儘快著手製定新聞法,並把新聞立法視為整個中國改革,特別是政治改革的一部分。

我國新聞立法之難毋庸置疑,且設立新聞法仍有很大分歧,但是新形勢下我國媒介生態已經亂象叢生並出現新問題,現有的新聞條例和法規已經很難妥善處理新形勢下出現的新問題。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時下,新聞法的出臺或許能夠從根本上使新聞侵權等問題得到解決或緩解。我們始終期待能夠經得起時間和人民檢驗的新聞法早日出臺。

 參考文獻:

[1] 徐培汀。中國新聞傳播學說史[M].重慶:重慶出版社,2006.

[2] 張晶晶。為什麼我們沒有“新聞法”--反思我國新聞傳播立法研究[J].政法論叢,2014(2)。

[3] 穆中傑。秦朝不當言論的罪之研究[J].新聞愛好者,2011(3)。

[4] 陳力丹。新聞理論十講[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11(12)。

[5] 李良榮。新聞學概論[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