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康德德性義務中的道德哲學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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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的德性論思想在西方倫理學史的地位十分獨特。一方而,他是當代西方德性倫理學家批判和責難的物件;另一方而,他又可以被視為當代西方規範美德倫理學發展的源頭。究其原因,關鍵在於康德賦予德性品質一種新的獨特內涵,這不僅扭轉了古希臘傳統德性倫理學以行為者為中心的思維路徑,更開啟了現代從行為本身來思考道德德性的倫理新視野。因此,再次反觀康德的德性論思想,對於我們全而理解德性存在的價值和意義以及完整地看待當代德性倫理學新近湧現的各種德性倫理思潮不無啟發。

解讀康德德性義務中的道德哲學論文

一、對傳統德性觀的批駁

康德在重新確定德性概念之前,對長期以來流行的德性觀進行了批判,他認為傳統德性觀至少存在著三個方而的錯誤認知。

第一,認為只有一種德性,並且只有一種惡習。從紛繁多樣的現象中提取統一的普遍本質,是古希臘哲學傳統的典型特徵,這決定了人們對德性問題的思考也不會停留在對德性多樣現象的探討上。當蘇格拉底詢問“什麼是德性”時,他對於曼諾的回答立刻提出了質疑:“本來只尋一個德性,結果卻從那裡發現潛藏著的蝴蝶般的一群德性。”蘇格拉底的這種責難態度,事實上反映出古希臘哲人對德性統一性問題的探求和追問。而後來功能性德性概念的提出,使德性的統一最終成為可能。多元多樣的甚至相互衝突的不同德性,在這一概念之下逐漸統一到知識、正義和幸福的終極目的之上團。然而,對於這種從“多”中求“一”的做法,康德雖然沒有否認但是也不贊同。他認為,德性既不是理性知識,也不是幸福追求,而是理性意志的道德力量,是遵循道德法則的義務強制。因此,“在理念上(在客觀上)只有一種德性(作為準則的道德力量),但在事實上(在主觀上)卻有大量具有異質性狀的德性”;於是,“在純粹實踐理性的基礎上,康德把德性的形式(絕對命令)和德性的質料(意志目的)結合起來,解決了德性的一和多的問題:德性的形式是一,這種一和其質料的結合形成一的多。德性一和多的實質體現的是純粹實踐理性對自由任意的鬥爭和淨化”。

第二,把德性設定為兩種惡習之間的中道。亞里士多德認為,德性作為靈魂的品質狀態,它與人的行為情感有關。有德性的人,就是那些能在情感或行為方而保持適度品質、處理得十分恰當的人,就是知道在適當的時間與地點、以適當的方式與態度來而對或處理適當的物件和情況的人。因此,德性是一種選擇的品質,存在於相對於我們的適度之中,而確定行為情感以及慾望的中間狀態和適度原則,正是由人自身的邏各斯來決定的。可以說,中道原則是亞里士多德為人們指出的一條正確區分倫理美德和惡德的重要原則。但是,這一原則卻遭到康德的極力批判。康德認為,把德性視為過度和不及之間的中道,這一命題完全是索然無味的智慧,只是一種同義反復;而且由於中道原則的判斷和應用也完全是由自我的判斷力來決定,這就有可能使某種實用原則而非道德原則成為判斷力的依據。由此他認為,德性和惡習的區別,並不在於是否符合中道,而在於它們乃是屬於兩種完全不同的準則。就惡習準則的特殊性和非道德性而言,它在任何情況下也不可能通過量和程度上的改變而成為德性,因此,“德性與惡習的區別絕不能在遵循某些準則的程度中去尋找,而是必須僅僅在這些準則特殊的質(與法則的關係)中去尋找”。

第三,把德性視為經驗上的習慣。亞里士多德曾明確指出,倫理德性是由風俗習慣沿襲而來,把習慣一詞的拼寫方法略加改動就有了倫理,這種詞源上的淵源註定了倫理德性與社會習俗之間的內在關聯,也表明了一個民族或國家的社會風氣與傳統習俗是德性生長髮育的直接性源泉。然而,康德非常反對這種從經驗習俗和習慣中闡釋德性的做法,認為“德性也不能僅僅被解釋和評價為技能和長期的、通過練習獲得的道德上良好的行動的習慣”,因為在他看來,經驗習慣只會敗壞道德的純潔,對道德的真正價值沒有任何益處。因此,他極力反對從經驗中獲取道德,反對從人性中的經驗知識來認識和評價德性,而主張按照無條件釋出命令的道德法則來評價德性,按照人性理念之所應是的理性知識來評價德性。

二、康德新德性觀的出場

康德對傳統德性倫理展開批駁,目的在於為一種新的德性理解的出場掃清障礙,使人們看清德性自身真正的價值所在。康德提出,“德性就是人在遵循自己的義務時準則的力量” “德性意味著意志的一種道德力量。……德性是一個人在遵從其義務時意志的道德力量”。從概念界定上可以看出,他所理解的德性有兩大典型特徵:一是德性與義務不可分割;二是德性是一種道德力量。義務是康德道德哲學的核心概念,它有兩個最重要的內涵:

第一,義務直接與法則相關,法則使應當發生的行動成為義務,同時使其成為動機,而出於法則的義務理念同行為動機之間的一致或不一致,成了行為道德性的評判準則。道德的最高命令是按照一個同時可以被視為普遍法則的準則行動,任何不具備這一原則的行動都是不道德的。康德首先宣告:“任何一個人作為哲學家都畢竟必須去尋找這個義務概念的最初根據,因為若不然,對於德性論來說,就根本既不能指望可靠性,也不能指望純粹性。這表明義務概念的初始根據問題是德性論存在的基石。康德認為,義務的規定只能由純粹理性先天地提供,德性義務也只可能是理性授意,是從意志的形式即法則出發來規定義務。如果義務是從純感性的“哪怕是道德的情感(主觀實踐的情感而不是客觀的情感)開始,也就是說從意志的質料亦即目的開始,而不是從意志的形式亦即法則開始,為的是由此出發規定義務,那麼,當然就沒有德性論的形而上學初始根據……德性論在這種情況下也就在其根源上墮落了”。從這個意義上講,康德所言的德性,不再是人自身具有的一種品質,而是有了一種普遍意義上的規範意蘊,這種普遍規範的權威源自於義務。

第二,義務概念自身包含一種強制,即通過道德法則所展示出來的絕對命令來強制自由任性。康德指出,人作為自然的理性存在者,雖然承認道德法則的高尚權威,但在現實生活中卻更多地表現出服從偏好而不是服從法則的傾向。因為道德法則給人們帶來的是一種與自然偏好相牴觸的不愉快感,這種不愉快正是義務的強制性表現。他認為,由於義務是由主體自我的立法理性所發出的一種道德強制,帶有一種不可抗拒的絕對命令,這就使得主體自我道德性的獲得和維持需要一種力量,即一種能夠克服感性自我存在與偏好障礙的力量;“惡習,作為違背法則的意向的產物,是人現在必須與之戰鬥的怪物;所以,這種道德力量,作為勇氣,也構成了人最大的、惟一的、真實的戰鬥榮譽,……只有擁有了它,人才是自由的、健康的、富有的,是一個國王”,這種道德力量就是康德所說的德性,是人遵循義務法則時所具有的道德力量,也是他所稱讚的道德勇氣。

由此可見,康德之所以把德性界定為一種道德力量,原因在於他看到了人自身內在的感性偏好和自然欲求對道德價值的衝擊和腐蝕,所以,他才義無反顧地把德性視為一種意志的鬥爭力量,而不單是一種靈魂的品質狀態。德性力量源自於道德法則的義務,伴隨著無條件的道德法則而來的義務職責,時刻向人們發出“應該”命令,要求人們不能按照自身的偏好和慾望去行動,而只能按照道德法則的要求去行動,從而做出合乎道德性的正確行為。同時,康德也強調,德性論雖然是作為義務學說的實踐哲學,但德性本身不是義務,因為義務概念導向目的,而目的是一個理性存在者任性的一個物件,德性作為意志力量,已所關涉的只是意志的形式、準則的形式;就意志的質料而言,或就人們應當使義務成為自身目的而言,對這些目的準則的職責就成了德性義務,即“只有一個同時是義務的目的才能被稱為德性義務,也就是說,人自身可能有眾多的目的意願和要求,但是那些出自感性衝動的目的行動不屬於德性,只有那些自身就是義務的目的才是德性義務。可見,出於道德法則的義務職責,乃是康德德性最本質的典型特徵,這恐怕也是康德以義務論來標識德性論,進而遭到當代西方德性倫理學家批判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德性力量的本質真諦

由於義務概念本身包含著一個由法則而來的強制意蘊,因此,德性對於道德自我來說也包含著一種強制,但它不是外在的強制,而是一種依據內在自由原則的自我強制,它以控制自己和做自己的主人為標誌。德性基於這種自由原則,對人來說就意味著要把一切的能力和偏好都納入自己的理性控制之下,同時這種自我控制又以不動情為前提,因為德性的真正力量就來自於平靜中的心靈及其一種深思熟慮的和果斷的決定,即實施德性的義務法則。

康德從一開始就認識到,人自身是一種有限的理性存在者,這決定了人生在世必然要關照自己的感性慾求,要受到各種各樣的利益誘惑,而這種欲求和誘惑必然對道德產生侵蝕和汙染,使道德的長久持有和固守變得異常困難。這正是康德不願像古希臘哲學家那樣把德性視為一種道德品質而獨獨看做是道德力量的重要原因。但是,康德也承認,人身上所呈現出來的激情和情慾有著本質的不同。前者屬於情感,是一種突然的或偶然的情感迸發,也是人性本有的一個弱點,能夠依靠人自身的理效能力和德性力量予以控制,即使它爆發出來也只是一種無德性的表現,不會損害人性中善的意志;而情慾則不同,用康德的話說,它“己經成了持久偏好的感性慾望”,而且“一旦偏好落到違背法則的事情上,就孵化這偏好,使之深深紮根,並由此把惡納入自己的準則;在這種情況下,這就是一種經過培養的惡,即一種真正的惡習”。這就意味著,如果不能在德性命令的統治下,將情慾納入人自身的理性控制之中,那麼情慾完全有可能演變成一種人性惡,甚至成為人自身的主人。

事實上,康德對人自身理效能力的這種肯定,早在柏拉圖那裡就己提出。柏拉圖用“靈魂馬車”來隱喻靈魂中的意志、理性和情感之間的關係,指出情感(慾望)作為頑劣之馬極力想把靈魂之車拉向低處,而理性作為馬車的統帥在意志的輔助下,則竭力地往高處駕駛。柏拉圖己經看到而對情感慾望的誘惑和侵蝕理效能力及其自由意志在維護人類道德本性中的重要地位,隨後的亞里士多德更是把德性確立的自主權交到自我的手中,做好事在於自己,做壞事同樣也在於自己。只不過,古希臘哲人賦予個體自我的德性自由,還是一種以城邦共同體整體利益為前提的相對自由。而康德則大大加強了個體自我的道德主動權,他提出,相對於人的理性認識能力來說,理性自身的實踐能力更為重要。道德法則是對每一個理性存在者都普遍有效的實踐原則,依據這一原則而行動的能力就是意志和實踐理性。只有當意志給自己制定法則的時候它才是自主的,反之,受慾望、衝動支配的意志就是不自主的。在康德看來,一個人越是較少地以物理方式被強制,反過來,他就能越多地以道德方式被強制,他所獲得的自由度也就越高,他自身的主體性、能動性也就越得以體現。德性作為意志的道德力量,正是基於主體自身的意志自由而做出道德上的善惡選擇,克服感性衝動和自然障礙來獲得並保證行為的道德性。

康德指出,內在自由原則包含兩方而,即控制自己和做自己的主人,這兩個方而要求人們馴服自己的激情、駕馭自己的情慾。換句話說,就是要求人們要做到不動情,即康德所說的德性必然以不動情為前提。“不動情這個詞,好像就是沒有情感,因而就任性的物件而言意味著主觀的漠然,就落了個壞名聲”,康德先指出了人們對“不動情”通常產生的誤解看法,它源自於人們對通常意義上的情感認知和判斷,但這和他所說的“道德上的不動情”截然不同。康德認為,近代休謨等哲學家所倡導的情感,主要意指自我對物件的感知能力和主觀體驗,與快樂和不快的心理感受密切相關,具有特殊性、主觀性、個別性等特點。而他所說的“不動情”,不是一種道德感覺,而是因為對道德法則的敬重之情超越了任何世俗的感性情感渴望,從而只保持一種對道德法則的敬重和依從,而不為其他激情所擺動。康德之所以強調德性以不動情為前提,是為了拒斥自我的感性經驗和情感慾望對道德領域的侵入,從而保持道德自身的純粹和高貴,這是康德道德哲學的宗旨,也是其核心的原則。

因此,我們看到,康德不厭其煩地反覆強調德性與道德法則之間的關係,以及德性力量的源泉在於普遍必然的道德法則,但是,他也並不贊成把生活世界中的一切行為事實,如吃肉還是吃魚、喝啤酒還是喝葡萄酒之類的瑣事也列入德性行列,因為如果那樣的話,就有可能演變成一種德性的暴政。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康德對於德性法則的審查還是比較客觀細緻的,而這樣做的目的只有一個,那就是要確保德性力量充分有效地發揮。

四、道德自我的德性義務

雖然康德把德性視為一種遵循義務法則的道德力量,但他認為德性與德性義務並不相等,“所有倫理責任都對應著德性概念,但並非所有的倫理義務都因此而是德性義務。因為德性義務並不涉及某個目的,而是僅僅涉及道德的意志規定的形式東西。只有一個同時是義務的目的才能被稱為德性義務”。就是說,德性本身並不關涉目的,它只關涉純粹理性的道德法則;而德性義務則與目的有關,但也只有自身就是義務的目的的義務才被視為德性義務。在康德看來,義務目的有多種,所以德性義務也不比一種,主要表現在兩大方而:一是自我的完善,二是他人的幸福。前者包含人自身的自然完善和道德完善,後者包括他人自然的福社和道德上的福樂。由此也可以看出,康德並非我們平常所批判的“不食人間煙火”,他所關懷的目光始終落在自我和他人之間,而且也能照顧到人的自然目的和道德目的上的需求,只不過二者相較,他更推崇後者,道德目的上的完善與幸福才是人之為人所應有的本真義務。

康德認為,人的自然完善,就是人努力脫離其本性的粗野,脫離行為上的動物性,日益上升到人性的過程。在他看來,這是人最重要、最必須的德性義務,也是道德實踐理性向理性存在者發出的絕對命令,這種義務目的體現在對人自身各種自然能力(肉體、精神和靈魂)的培養和促進上,其意圖在於使人脫離動物性以和他身上的人性相稱,使他能夠“像個人樣兒”地生活。但是,自然完善的能力還限於把人從動物界中脫離出來,而道德的完善則是人自我意義上的一種昇華,“把他的意志的陶冶一直提升到最純粹的德性意向,亦即法則同時成為他的合乎義務的行為的動機,並且出自義務來服從法則,這就是內在的道德實踐的完善性”。康德強調,我們不可能探究人們內心深處道德意圖的純粹性和純潔性,也不可能瞭解每一次行為所隱含的純粹道德意向,因此我們不能從行動本身去獲取道德性,而只能從行為準則上去要求道德性,即要求行動的準則不是在感性衝動中而應是在道德法則中尋找承擔義務的根據,這種合道德性的行為實踐完善是人性從實然到應然的內在要求。

康德認為,促進道德的完善是人類的義務,而“為了成為一個道德上善的`人,僅僅讓我們的族類所蘊含的善的種子不受阻礙地發展是不夠的,而且還必須同在我們裡而起相反作用的惡的原因進行鬥爭”,而與各種惡進行鬥爭,正是德性的職責。在他看來,古代的道德哲學家己經正確地認識到了德性的這種職責,只是把惡理解錯了。他指出,真正的惡,不是理性存在者身上的自然偏好,而是在道德上違背法則的東西,這才是德性的鬥爭物件,也是絕對要根除的。從康德把德性視為一種意志力量的界定中,我們也可以看出,康德對於個體自我的理性意志在戰勝各種惡的鬥爭中所寄予的巨大希望,因為在他看來,各種惡雖然包括外在的利益誘惑,但說到底乃是存在於人心中的內在敵人;因此,單純地依靠外在的力量如家庭民族的要求、角色的定位和社會習俗的影響等來設定與惡做鬥爭的德性是不行的,只有依靠行為主體自身的理性意志才能發揮真正的效力。因此,“人的道德修養必須不是從習俗的改善,而是從思維方式的轉變和從一種性格的確立開始”。

康德的這一理念顯然與古希臘時期的德性理念有很大不同。在古希臘時期,德性的根基雖然設定在行為者自身的理性自由上,但由於行為者本身的存在和價值與整個城邦共同體繫結在一起,一切的道德行為和道德價值的善惡評判也都是以共同體的整體利益為尺度,因此,德性的價值事實上也源自於城邦共同體。康德對此顯然並不贊同,在他的著作中,我們很少看到現實的共同體實體如家庭、國家或民族等對個體自我道德行為的約束和限制,就連他最終請出的上帝這一最後的至高統治者,也都是出於道德的需要而存在。因此可以說,在康德這裡,每一個理性者都是自己的立法者,我們的意志本身就是道德律的制定者,由此可見,康德賦予了人這一理性存在者無限的自由和自主,一切的道德行為都建立在自由自主的意志之上,在這種自由中人有了絕對的自我意識。

因此,康德提出個體自我德性的修行,實際上就是如何培養個體自我的德效能力和意志的問題。他舉例說,一個正直人被規勸要參與誣告一個無辜又無勢的人,在許以各種好處遭到這個正直人拒絕後,又有人(密友、近親乃至君主)開始以各種損害對他進行要挾,而面對著友誼的斷絕、財產權的喪失甚至自由和生命的被剝奪,這個正直人儘管十分渴望不再遭受這種痛苦,但他仍舊維持正直的決心,並毫無動搖和懷疑。最終,人們對這個正直人從嘉許上升到景仰直至極大地崇敬,並由此使人們產生成為這樣一個正直人的強烈願望。在這裡,康德指出:“整個景仰,乃至仿效這種品格的努力在這裡完全取決於德性原理的純粹性,而我們只有從行為的動力之中排除人們只可以算入幸福的東西,這種純粹性才能真正地呈現出來。”叫德性的力量就來自於德性原理的這種純粹性,也即道德法則的絕對神聖性,因此,德性修行的關鍵之處,就在於使道德法則的判斷成為深入個體內心深處的行為評判標準,隨時對個體自我的道德行為進行道德法則的檢驗,使行為出於道德法則具有道德性。康德認為,現實生活中道德楷模的存在,事實上證明了我們能夠成為一個道德人的現實可能性,因此,每一個人通過不斷的教化、觀察、學習和實踐,都有可能獲得德性的讚許,成為一個道德的模範。

此外,在整個自我完善的德性義務中,康德未曾提及幸福問題,因為在他看來,自己的幸福因其是一個人不可避免的內在衝動,所以不屬於德性義務的範圍,不能說人有義務極力促成其自身的幸福。但是,全力促進他人的幸福,則是人應盡的德性義務。這種幸福義務就自然方而而言,主要指儘管他人對幸福的理解評判和我可能有所不同,但這並不影響我應當拿出我自己的一部分福社或善意去幫助他人,而且這種幫助和奉獻是不計報酬地自願付出。這種自然義務,一方而源於人性中共存的自愛與愛人,另一方而基於生活世界中我與他人之間並非彼此獨立的現實。就道德方而而言,促成他人幸福對我們來說只是一種消極義務,因為防止一個人遭受到道德上的責難和批評,本來就是他本人的事情,而不是我的義務。但是,倘若我們不做任何事情而任由他人承受內疚和悔恨之痛苦,也不符合人性中的愛人原則,因此,我們仍要擔負起一種廣義上的道德責任,在某種界限內以使他人獲得道德上的滿意和肯定。

縱觀康德整個德性議務理念,我們可以看出,康德為開闢德性品質的新理解所作出的努力。在他的道德世界裡,德性存在的價值和意義被賦予了全新的涵義,作為理性意志的道德力量,德性唯一的職責就是與違背道德法則的惡做鬥爭,從而維護主體自我的道德性。與傳統德性品質出於功能概念的理念截然不同的是,康德的德性與義務概念緊緊相連,而義務概念的背後又站立著一個始終巋然不動的權威法則,這就意味著康德試圖為德性的存在奠定一個永固長存的可靠根基,從而使主體自我的德性行動具有一種普遍的道德性。成功與否暫且不論,但基於理性意志而來的德性力量,卻是個體自我主體性的真正展現,也是德性行動獲得讚譽的根源,這一點毋庸置疑。可以說,康德的這種理性主義德性論思想,在西方德性論發展史上佔據著重要而獨特的地位,他對道德自我理效能力的倚重和休謨等人對德性自我情感體驗的強調形成了鮮明的對照,成為現代性道德分化的一個轉折點,透過康德德性論的新闡釋,我們或許可以找到一個探究西方德性倫理道德哲學形態嬗變的突破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