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的動物道德地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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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的動物道德地位說
康德的動物道德地位說 1.序論

如同在哲學的其他諸多領域裡的作為一樣,康德在倫理學分野中也佔有重要地位,他的學說對其後倫理學產生了重大影響。例如他的義務倫理說直至今天在全部倫理學中,成為十分活潑的研究物件。在他的倫理學基礎上,一系列新論接踵登場。尤其是他的後批判時期之《道德形而上學》後半部分關於"道德理論的形而上學基礎"以及整理聽課者筆記形成的《道德哲學講義》,相當詳盡地為各種型別的義務分了類,並與諸多具體的道德問題相聯絡,展開了論述,由此,我們可以解讀康德諸論,並且對現代社會倫理學與運用倫理學的一系列問題與康德的學說聯絡起來進行討論。在這個意義上,本文意欲考查康德關於動物的道德地位與動物解放的問題的思想。這些問題是現代環境倫理討論的重要問題。

本文的展開次第如左:第二節以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學基礎》(以下簡稱《基礎》)及其它有關倫理學論述為中心,考查康德的基本思想。本節集中討論康德關於動物的非人格存在、不作為直接的道德關係物件、但人類對動物揹負間接義務的思想。第3節,基於上述討論,介紹波德迪(A·Brodie)與皮布斯(E·M·Pybus)對康德的解釋與批判。第4節,考查列根(T·Regan)對上述二人的批判及其以康德為據,確保動物權力的主張。第5節,整理上述諸論,指出康德動物倫理思想的特徵與侷限。

2.康德的基本主張

眾所周知,在康德,具有理性的人,也只有人才能成為被尊重的物件,成為道德關係物件。用康德語說就是隻有人格體才能以目的自身成為接受物件,成為對我們自身的道德行為,以某種方式加在限定的根據。

那麼,動物是否可以人格化,成為道德物件呢?康德首先斷然否定動物可以人格化。在《基礎》中,先於人格尊重之"目的自身定式"他指出:"人以及一切理性存在,作為目的自身而存在,種種意志作為手段任其作用。非但如此,對自身以及對其他理性存在的一切行為,總是要同時被視為目的本身……一種存在如果是無理性的,它只具有作為手段的物件化價值,只堪稱為事物。相反,理性存在叫做人格。這是因為理性存在的規定中包含了自身的結果。"(《道德形而上學基礎》,4,428)以此為基礎,康德提出了著名的"目的自身定式",即"你於你自身人格或於一切人的人格方面,不可將人性只使用為手段,而要同時總以之為目的本身。"(同上,429)

可見,康德完全不把動物看作目的本身,作為目的本身受尊重的只能是理性存在。在康德,可以把握的唯一的理性存在只能是人本身,動物則是不具人格的事物。按"目的自身定式"規定,"人性(Menschheit)"是"理性存在所具有的理性化之本性"。動物不具有這種本性,它們是隻具有手段價值的事物。由此出發,動物無法成為限制我們道德行為的任何根據,不能成為任何道德的思考物件。

康德的這種思想在其《道德形而上學》中有所展開。他將義務詳細分類加以論述,在"道德自身概念混同,將對人自身的義務理會為對其它存在的義務"題下,指出:"在理性判斷的限定內,人只對人自身(對自己或他人)負有義務。這是因為對某主體的義務,是從那個主體的意志裡產生出來的道德強制,承受這種強制(負擔義務)的主體,首要前提必須是人格體,而後這個人格體必須是經驗物件。……可是從我們的經驗出發,除人自身之外,我們無法知道還有別的義務(積極義務或消極義務)物件。所以人對人以外的任何存在都不負有義務。一旦以人對其它任何存在負有義務,這是道德自省概念混同的結果。這種對其它存在的義務,只能是對人自身的義務。"(同上,6,422)在這裡前述動物作為目的本身不受尊重的主張進一步引伸認為對非人的任何存在都不負有義務。在他看來任何以為對人以外的存在負有義務的主張,是道德自省概念混同。這裡的混同基於一種錯誤的假定,即將不具有理效能力的存在也看作可適應於道德法則,也即把不具有理性存在當做有這種負有某種直接的義務,就是基於所謂混同的結果,這是一種錯誤的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