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工資的稅務稽查方向及節稅籌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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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去年營業稅(原來由地稅徵收)退出歷史舞臺,個人所得稅成為了地稅徵收的主要稅源,對個稅的監管力度更勝從前。加之,稅務機關與社保等部門實現資料聯網共享,使以前很多利用工資來進行 “節稅”的做法已經難以為繼了。下面是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工資的稅務稽查方向及節稅籌劃,歡迎閱讀。

2017年工資的稅務稽查方向及節稅籌劃

2017年工資稅務稽查重點

從稅收的角度來看,工資薪酬稽查的重點主要放在工資總額的確定、個人所得稅的扣除以及工資的發放三個方面。

(1)工資總額確定的稽查。工資總額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合理工資”總數,其大小以及準確與否,直接影響企業所得稅的計算和繳納;同時,工資總額又是計算職工福利和保險的基數,其大小直接影響職工社保基金的繳納額以及企業所得稅稅額。所以,企業工資總額的真實與否,與企業所得稅關係重大,是稅務稽查包括審計稽查的重點。

(2)個人所得稅扣除的稽查。依據稅法精神,企業發放個人所得,應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但個人所得稅總是牽動員工個人和企業的利益,在利益驅動下,一些企業就出現了“失職”行為,比如擅自提高稅前扣除標準,讓員工拿發票報銷所得等,而這些違規行為的盛行。也就逐漸成為稅務稽查的重點。

(3)工資發放的稽查。這主要是審查企業發放工資的形式。一些企業為了迅避納稅,在工資發放時大做手腳,比如“陰陽工資”(賬面發一部分,賬外小金庫發一部分),“票證工貿”(賬面發一部分,用發票報銷一部分)。以及冒領工資等問題,隨著這些問題在企業實務中的泛蓋,也逐漸成為稅務稽查的重點。

工資的節稅籌劃思路

從目前我國各行各業的薪酬發放來看,普遍存在“不均衡”的問題,忽高忽低的薪酬發放現象,勢必虛增了納稅人的'稅負,同時也違背了“公平納稅”的法理。解決這個問題的出路是全民實行“年薪制”,但“年薪制”遙遙無期,我們只能建議薪酬的發放要遵守“分開發”和“平均發”兩個原則。

(1)分開發。就是把員工一年的收入分為工資和獎金兩種形式發放。工資每月發放,按月計稅;獎金年終發放,可以家受國稅發(2005)9號文的優惠政策,除以12個月後,按適應的稅率來計算個人所得稅。兩種形式比一種形式發放薪酬能起到減輕個人稅負的作用。

(2)平均發。例如,某員工年收入78000元。

第一種方案:如果42000元每月發工資,分12個月正好是起徵點,不納稅。36000發年終獎(適用稅率10%),則全年納稅3495元。

第二種方案:如果60000元發工資(月收入5000元,適用稅率也才3%,每月納稅45元,一年下來540元。18000元發年終獎,適用稅率也是3%,納稅540元;全年納稅1080元,

結果,第二種方案比第一種節約了2415元(3495-1080)。

節約的原因是:通過發放調整18000元收入從適用10%的年終獎稅率降到適用3%的月工資稅率。

寄語

1.在作出稅務籌劃選擇前要先通過計算比較,空想誤國,實幹興邦!

2.就工資而言,如果能掌握個稅的臨界點(就是什麼工資多發1元,多交個稅1千的那種金額位置),更有助我們進行決策,事半功倍!

3.掌握稅收優惠政策,這是所有籌劃必備的法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