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存在問題和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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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市場競爭的日益加劇,企業為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充分發揮人才的潛力而採取各種激勵手段和措施。在各種手段和措施中,股權激勵越來越受到企業的重視,越來越多的企業傾向於採用股權激勵。

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存在問題和對策

(一)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第一,股權激勵模式單一。我國股權激勵模式主要集中在股票期權模式。該模式很大程度上依賴公司股價變動,可能使得公司高管更多地關心公司股票的價格變化,誘使其通過激進的會計政策抬高股價。

第二,股權激勵物件的資格規定不一致。《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中允許監事成為股權激勵物件,而2008年公佈的《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2號》中則明確規定上市公司監事不能成為股權激勵物件,因為監事負有稽核股票激勵計劃內容的職責,如果監事本身成為股權激勵物件,將很難充分發揮其稽核股權激勵的作用。

第三,股權激勵行權指標過低。目前公佈的激勵方案基本上是以經營業績為行權條件,但有些上市公司行權條件設定過低,激勵計劃有變相福利計劃的嫌疑。

第四,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徵繳點存在不合理現象。國家稅務總局2009年9月2日下發了《關於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明確了股權激勵個人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方式,但對股票期權個人所得稅徵收時點採取了原先的以行權日為計徵點。由於股權激勵計劃中明確規定了股票期權的禁售期,因此在股票期權行權日,激勵物件不能出售購入的股票,但卻必須立即交納個人所得稅,給其造成了較大的財務負擔,不利於股權激勵的實施。此外,由於二級市場股價的不穩定性,激勵物件出售日的.股價可能遠遠低於行權日的股價,行使股票期權不能為激勵物件帶來任何收益。

第五,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缺乏相關約束。股權激勵計劃內部約束是建立在法人治理結構的基礎上的,通過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對高管的任免權進行監督約束,通過監事會檢查公司日常經營活動實現監督。有些上市公司的內部治理結構比較混亂,所有權缺位導致產權制度混亂,使得上市公司對股權激勵計劃的內部約束形同虛設,而二級市場的中小投資者一般也不會關心公司股權激勵計劃,更不會對其進行監督。

(二)完善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對策

1.加強我國資本市場和經理人市場的建設

建立健全我國資本市場,應完善其結構,拓寬資金進入股市的渠道,加快培育機構投資者。加強資本市場建全最重要的是要加強資訊披露,充分保障廣大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知情權。為此,還應努力做到以下兩點:一是完善市場資訊傳導機制,加大資訊披露的透明度;二是減少行政部門對股市的過多幹預,充分發揮市場的調解、約束和制衡機制作用。經理人市場實際上就是市場經濟下的人力資本市場,在當前專業化、高素質的職業經理人供給不足的情況下,如果不能形成有效的經理人市場競爭機制,將不足以構成對現有高管人員的外部壓力。經理人市場的建設需要建立一個對經理人進行有效評價和監督的市場,以提高經理人的職業道德和行業操守。

2.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加大資訊披露

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與股權激勵兩者相互促進,股權激勵有利於優化公司的治理結構,通過優化所有者的控制與監督、改善董事會結構、加強監事會的獨立性,也會達到強化股權激勵的效果。同時,規範的資訊披露,合規的外部審計和評估,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等也會加大股權激勵的透明度,規避相關人員的操縱。

3.完善評價指標,形成科學的績效考評體系

科學的業績評價指標將為股權激勵機制的實施提供有效度量的尺度。對於不同的激勵物件,應制定相應合適的考核指標。淨資產收益率作為股票激勵實施的一項考核指標,可以有效抑制企業過度融資與盲目擴張衝動,更能真實反映管理團隊的經營狀況。一般情況下,如果僅以淨利潤增長為獲得激勵股票的標準,上市公司會存在過度融資的動機,但如果引入淨資產收益率指標,這種動機就會受到抑制。

4.完善股權激勵相關政策法規

法律法規體系是股權激勵的外部影響因素,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有利於股權激勵的良性發展。股權激勵不是“免費午餐”,應該建立在嚴格的政策規範指導和監督約束之下。雖然我國已頒佈了幾部法規,但具體、可操作的配套政策並未跟上。同時應切實加強監督管理。再科學再合理的計劃都可能由於執行中的監督不力而失敗,因此有必要為股權激勵的實施建立一套嚴格而且切實可行的內外部監管機制。同時,應加大對股權激勵違規違法、投機取巧行為的處罰力度,使股權激勵在公開、透明的基礎上接受有效的、全方位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