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電以舊換新的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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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電以舊換新的購買者通過網路或電話提出交售舊家電;回收企業上門收購舊家電,並向消費者開具“以舊換新憑證”;購買者向銷售企業購買新家電,並填寫《家電以舊換新(家電)補貼資金申報表》;銷售企業在銷售新家電時直接向購買者墊付補貼資金,即收取實際銷售價減去補貼款的差額,然後憑申報表、以舊換新憑證等向財政申請已墊付的補貼資金;回收企業將收購的舊家電交售給指定拆解處理企業,並領取運費補貼;拆解企業向回收企業墊付運費補貼後,向財政申領已墊付的運費補貼。

家電以舊換新的會計處理

上述家電以舊換新流程中,涉及銷售企業、回收企業、拆解企業、購買者、政府5個會計主體,涉及會計業務範圍廣、內容多、數量大、難度高,如正常銷售業務的會計處理、價格補貼和運費補貼的確認與計量等。下面我們分不同的會計主體,來闡述以舊換新業務的會計處理。

銷售企業

實質上,《家電以舊換新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可簡單概括為“政府出錢、購買者少掏錢”。銷售企業不是該辦法直接補貼物件,只是《辦法》的稽核人、墊付人和間接受益人。從政府取得價格補貼後,銷售企業並未增加其單筆銷售收 入,只是收回了本應向購買者收取的價款。因此,銷售企業取得的價格補貼實質是商品銷售收入,不是從政府無償取得的貨幣性資產,不能作為政府補助。

綜上所述,銷售企業的賬務處理如下:銷售商品時,按向購買者實際收取的價款,借記“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按向政府收取的補貼款,借記“應收賬款”,按確定的收入金額,貸記“主營業務收入”;按應收取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向政府收取補貼款,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應收賬款”。同時,在應收賬款科目下設“應收補貼款——家電以舊換新”明細科目,這有利於企業瞭解銷售多少以舊換新家電、從政府取得多少補貼資金等。

銷售企業將補貼資金作為主營業務收入,納入當期所得稅額,繳納企業所得稅,不存在稅收與會計差異。

回收企業

在正常情況下,回收企業回收舊家電、再出售,需要自己承擔運費。《辦法》規定,回收企業可從拆解企業取得運費補貼,而該補貼來源於政府。因此,運費補貼屬於回收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的貨幣性資產,應作為政府補助,計入補貼收入或營業外收入。上述補貼收入確認時點,不是收回舊家電時,而是回收企業將舊家電交售給拆解企業、並取得拆解企業認可時。

政府補助不是企業經營收入,它的大小或多少,與企業經營活動無直接關係。因此,將政府補助計入當期,會造成企業稅後淨利潤增加,誤導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為避免 出現上述情況,《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第10條規定“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政府補助有關的下列資訊:政府補助的種類及金額;計入當期損益的政府補助金額;本期返還的'政府補助金額及原因”。回收企業收到舊家電運費補貼並進行賬務處理後,要注意在財務會計報告中進行披露。

《企業所得稅法》(2007)第7條規定了財政撥款等三項收入為不徵稅收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將不徵稅收入中的“財政撥款”界定為:各級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這就排除了各級政府對企業撥付的各種稅收返還、價格補貼等財政性資金,相當於採用了較窄口徑的財政撥款定義。同時,財稅[2008]151號檔案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於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後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因此,回收企業取得的運費補貼不屬於“不徵稅收入”,且根據會計準則規定的賬務處理辦法以及財稅[2008]151號檔案的規定,運費補貼計入當年收入總額後,增大了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並繳納了企業所得稅。

拆解企業

拆解企業和銷售企業都是《辦法》的稽核人、墊付人,其中前者墊付的是運費補貼,後者墊付的是價格補貼。拆解企業通過“其他應收款”科目核算其墊付的運費補貼:在收到舊家電時,按支付的運費補貼,借記“其他應收款”,按支付金額與運費補貼的 差額,借記“原材料”等,按支付的全部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等;向政府收回墊付的補貼款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其他應收款”。拆解企業實質上未從政府取得補貼收入,因此不存在繳納相關所得稅問題。

企業購買者

《辦法》規定,註冊在北京、上海等9個試點省市的企業,可以同持有上述省市戶籍居民一樣享受補貼政策。如某企業統一更換新電腦,出售舊電腦取得0.5萬元,再購買一批新電腦,實際銷售價15萬元,就可集中享受10%補貼(15萬元×10%),企業只需支付13.5萬元,共節約成本2萬元(1.5+0.5)。

對於企業出售舊家電,按處置固定資產進行賬務處理。對於企業購買新家電,實務中有兩種賬務處理方法:一種是按實際支付的價款作為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規定外購固定資產按照實際支付價款及相關費用入賬。政府補貼減少了固定資產入賬價值,間接減少了每期固定資產價值折舊,增加以後期間應納稅所得額。

另一種是按照實際支付價款加政府補貼作為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同時,將政府補貼收入確認為當期營業外收入或補貼收入。贊同第二種方法的人認為,價格補貼屬於政府對家電產品的補貼,不同於銷售企業折扣,不能抵減資產入賬價值;同時按包括政府補貼金額計賬有利於真實反映固定資產的價值。在第二種方法下,政府補貼直接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繳納所得稅。可見,兩種方法都認為政府補貼應繳納所得稅,只不過時間上有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