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商業零售與批發企業的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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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商業零售與批發企業,大家瞭解是如的設立的?下文是詳細的說明資料,歡迎大家閱讀了解。

外商投資企業商業零售與批發企業的設立

  

申報檔案

1、申請書;

2、投資各方共同簽署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3、合同、章程(外資商業企業只報送章程)及其附件;

4、經公證和依法認證的投資者身份證明檔案或註冊登記證明及銀行資信證明檔案、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檔案(影印件);

5、投資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

6、對中國投資者擬投入到中外合資、合作商業企業的國有資產的評估報告;

7、擬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進出口商品目錄;

8、擬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董事會成員名單及投資各方董事委派書;

9、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影印件);

10、擬開設店鋪所用土地的使用權證明檔案(影印件)及房屋租賃協議(影印件);

11、擬開設店鋪所在地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要求的說明檔案(上海市由上海市經濟委員會出具);

12、註冊地的租賃協議及出租方產權證;

13、審批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14、涉及合同、章程修改的,應報送修改後的合同、章程;

15、有關開設店鋪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16、有關開設店鋪的董事會決議;

17、企業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

18、企業驗資報告(影印件);

19、經公證和依法認證的投資者身份證明檔案或註冊登記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檔案(影印件);

20、擬開設店鋪所用土地的使用權證明檔案(影印件)及(或)房屋租賃協議(影印件);

21、擬開設店鋪所在地政府出具的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要求的說明檔案;

22、商業企業資訊備案表。

投資者資質

1、外國投資者的`要求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外國投資者應為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應有良好的信譽,無違反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規章的行為。鼓勵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先進的商業經營管理經驗和營銷技術、廣泛的國際銷售網路的外國投資者舉辦外商投資商業企業。

2、中國投資者的要求

中國的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

審批許可權

(一)從事分銷業務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除下述1、2項外,由上海市外國投資工作委員會審批並報商務部備案。

1、經營方式涉及通過電視、電話、郵購、網際網路、自動售貨機等銷售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需報商務部審批;

2、經營商品涉及成品油、藥品、汽車、農藥、農膜、化肥、原油、圖書、報紙、雜誌、糧食、植物油、食糖、棉花,以及鋼材、貴金屬、鐵礦石、燃料油、天然橡膠等重要工業原材料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需報商務部審批;

(二)從事零售業務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開設店鋪,如符合下列條件,由上海市外國投資工作委員會審批並報商務部備案。

1、單一店鋪面積不超過5000平方米,且店鋪數量不超過3家,其外國投資者通過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在中國開設同類店鋪總數不超過30家;

2、單一店鋪面積不超過3000平方米,且店鋪數量不超過5家,其外國投資者通過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在中國開設同類店鋪總數不超過50家;

單一店鋪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 單一店鋪面積或店鋪數量超過上述各條限額的,由上海市外國投資工作委員會初審後報商務部審批。

(三)通過併購方式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如果境內外企業被同一管理層所控制或其實際控制人為同一人,應報商務部審批。

審批程式

(一)報商務部審批專案:

1、申請者向上海市外國投資工作委員會提出設立申請;

2、上海市外國投資工作委員會初審同意後,報商務部;

3、商務部在收到初審材料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書面決定。予以批准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4、取得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後,在30日內憑《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二)上海市審批專案:

1、申請者向上海市外國投資工作委員會提出設立申請;

2、上海市外國投資工作委員會在一個月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書面決定。予以批准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3、取得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後,在30日內憑《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審批原則

(一)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最低註冊資本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同時應符合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資本和投資總額的有關規定。

(二)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30年。

(三)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設立,應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的有關規定。

(四)已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申請增設店鋪的,除符合第(三)項要求外,還應符合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有關條件。

(五)從事批發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 2006年12月11日前不得經營化肥、成品油和原油;從事零售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2006年12月11日前不得經營化肥。 從事批發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不得經營鹽、菸草,從事零售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不得經營菸草。

(六)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圖書、報紙、期刊的,應符合《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管理辦法》;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加油站從事成品油零售的,應具有穩定的成品油供應渠道,符合當地加油站建設規劃,經營設施符合現有國家標準和計量檢定規程的規定,符合消防、環保等要求,具體實施應符合《成品油市場管理暫行辦法》;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藥品的,應符合國家有關藥品銷售的管理規範。具體實施辦法由商務部另行制定。

(七)同一外國投資者在境內累計開設店鋪超過30家以上的,如經營商品包括圖書、報紙、雜誌、汽車(2006年12月11日起取消本限制)、藥品、農藥、農膜、化肥、成品油、糧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屬於不同品牌,來自不同供應商的,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比例不得超過49%。 ;自2006年12月1日起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從事以上經營的,出資比例不得超過65%。

(八)經營範圍

1、從事零售業務的企業經營範圍可包括:

(1)商品零售;

(2)自營商品進口;

(3)採購國內產品出口;

(4)其它相關配套業務。

2、從事批發業務的企業經營範圍可包括:

(1)商品批發;

(2)佣金代理(拍賣除外);

(3)商品進出口;

(4)其它相關配套業務。

3、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可以授予他人以特許經營方式開設店鋪。

4、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批准可以從事以上一種或幾種銷售業務,其經營的商品種類應在合同、章程有關經營範圍的內容中註明

法律依據

1、商務部2004年第8號令《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2004年4月16日公佈,2004年6月1日起實施)商務部2004年第25號令《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2004年12月31日頒佈,2005年2月1日施行)

2、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4年11月30日公佈,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3、《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及其附件(2003年6月29日和9月29日由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香港簽署)

4、《<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擴大開放磋商紀要》(2004年8月27日由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北京簽署)

5、《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及其附件(2003年10月17日由中央政府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在澳門簽署)

6、《<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三》(2006年6月27日由中央政府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香港簽署)

7、《<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三》(2006年6月26日由中央政府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在澳門簽署)

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的比例規定

1、註冊資本在210萬美元以下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註冊資本的七分之十;

2、 註冊資本在210萬美元以上至500萬美元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註冊資本的2倍

3、註冊資本在500萬美元以上至1200萬美元,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註冊資本的2.5倍

4、註冊資本在1200萬美元以上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註冊資本的3倍

外方出資的比例規定

外方出資一般不得低於企業全部註冊資本的25%。出資比例低於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該企業不享受外商投 資企業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