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費的徵收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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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費的徵收主體
 1999年1月22日國務院259號令《社會保險費徵收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社會保險費的徵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征收,也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
  省政府《關於我省各級社會保險費統一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的通知》(粵府[1999]71號),決定從2000年1月1日起,我省的社會保險費統一由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征收。
  廣州地區(含番禺區、花都區、從化市、增城市)的社會保險費按地方稅收管理體制 (具體內容見《關於印發<廣州市地方稅局關於加強地方稅收屬地徵收管理的規定>的通知》(穗地稅發[2007]177號)的有關規定) 實行屬地徵收。
  各繳費單位(省、市、區社保部門辦理參保手續的)應繳的社保費,按其經營所在地(應稅勞務發生地)對應的`區地稅機關繳納。社保費由總機構彙總繳納的,到總機構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繳納。沒有稅收管轄機關的,到繳費單位機構所在地對應的主管地稅機關繳納。
  目前屬地徵管的劃分以社保經辦機構登記送達地稅機關的屬地程式碼為準,如經營地發生變更的,繳費單位應及時主動到所屬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自由職業者應繳的社保費,由辦理參保手續的所屬區社保經辦對應區地稅機關負責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