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任意性條款的功能與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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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範圍內,很多國家,例如美國、德國,將公司章程的條款分為“任意性記載事項”、“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相對必要記載事項”。這也就是一般所說的“三分法”。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是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章程中必須記載的事項;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是公司法列舉的公司章程中可以記載的事項;任意性記載事項是公司法未做規定,章程制定者自行制定的事項。目前國內對於相對記載事項的研究較少,筆者認為,在國家將權力交還市場的今天,有必要對公司章程中體現公司自治的任意性條款引起重視。本文就公司章程的任意性條款的功能與價值展開分析。

公司章程任意性條款的功能與價值

一、公司章程任意性條款的功能

(一)補充功能

“公司法大多是任意性規範,只能就公司普遍問題對公司行為做出一般性規定,而不可能兼顧每個公司的特殊性。”①法律條文也往往有著簡潔、規範的內在要求。公司法對於公司章程中的一些事項的規定往往是空白的。所以公司法具有一定的侷限性,而允許公司章程規定任意性條款可以補充法律規定之不足。公司章程是由私人擬定的公司內部的行為規則,而不是由國家擬定的,因為國家不可能概括現實中各種各樣的公司需要什麼樣的章程,這些公司也不可能在內部制度上高度統一,為了實現公司創新性,國家需要將一定的.許可權下放,公司制定章程可以在《公司法》允許的範圍內,針對自己公司的成立與目的、行業行情、股權構成、股東結構等,確定公司內具體的活動和組織規則,制定公司章程任意性條款。

(二)調節功能

每個公司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國家不可能面面俱到作出相應規定,只能規定一個大致框架,在這個框架內,每個公司自行確定章程任意性條款。在章程的某些事項上,也許大多數公司的情況相似,法律可能做出一些引導性的規定。但現實中這些規定也許不適用於少數公司,在這些法律條文中,往往含有“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等表述,允許公司制定不同與法律規定的條款。這樣,公司章程的任意性條款充當著調節普通與特殊的功能角色。

(三)自治功能

公司章程中的任意性條款保證公司的執行不偏離全體股東的基本意志,最終實現公司和股東利益最大化。②公司章程任意性條款是由股東商定並經過投票表決通過的自治性條款,並且不同於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章程內必須含有的其他強行性規定,可以說,體現了公司內所有股東的意志,也體現了公司的自治性。公司必須有組織和活動規則才得以執行,公司怎樣執行才能取得利益的最大化,是每個股東都受益呢?這需要各個股東建言獻策。公司章程任意性條款就為此提供了一個渠道,使股東利益得到平衡,並使公司能夠和諧發展。一個合法有效章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是公司內“憲法性的檔案”,當公司內部出現糾紛時,股東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可以依據章程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作為公司章程自治的體現,公司章程任意性條款與章程其他多是公司法已作出相關規定的公司章程條款一同形成了廣義上的公司法律制度,公司法從總體上作出框架性的引導,公司章程任意性條款作出細緻的具體規定,保障公司法律制度是實現。

二、公司章程任意性條款的價值

公司章程任意性條款具有其獨特的價值。

(一)充分發揮市場主體的創新能力

現實中,公司章程的制定存在一種“填空”現象。公司章程要具有法律效力,需要國家認可,就需要符合公司法的規定並通過地方行政機關登記來完成這一過程。而地方登記管理機關為了節約審查登記成本、提高審查效率,往往會誘導公司選擇其已經擬定好的章程模板制定章程。這就使公司章程千篇一律。而公司法具有普適性與統一性③,規定了公司章程中許多強制性的必備條款,加速了公司章程內容的趨同。這種現象使公司章程的功能無法得到應有的發揮。充分利用好制定公司章程任意性條款的機會,制定出與眾不同、帶有自己特色的章程,發揮創新精神,將使公司在市場競爭中擁有絕對的優勢。現代公司的發展主要依靠公司的核心競爭力,而競爭力的源泉是創新能力。公司的制度創新往往是很重要而最容易被忽視的一點。因為產品創新、設計創新、服務創新往往需要制度創新來保障。公司的制度創新不能違反法律,往往是通過章程的任意性條款作出規定。

(二)克服法律自身存在的侷限性

因為法律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所以其調整的物件也就具有侷限性。並不是所有的社會關係都適合法律的強制性規範調整。比如,公司章程因為是股東協商制定的結果,具有一定的契約性,公司法無法規定契約的所有內容,而通過承認公司章程任意性條款的合法性就解決了這一問題。④又比如法律具有穩定性,一經制定,就不能朝令夕改,而社會是瞬息萬變的,因此,法律具有滯後性。公司法在制定過程會考量的是當下的公司普遍的情況,但是市場經濟快速發展,公司制度在不斷創新和改革中,當出現新的公司制度創新時,公司法可能無法適應,因此,公司法需要允許公司章程任意性條款的存在來解決這一問題。比如,《公司法》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公司法》這項規定與當今社會上的上市公司中控制股東濫用控制權問題相對應。專業人士指出,中國公司中控制股東濫用權利的問題相當突出,特別是在上市公司中,“一股獨大”為控制股東濫用控制權謀取私利提供了適宜的土壤。⑤這種現象無疑損害到小股東的利益。因此,一些公司開始思考新的表決制度,如實行累積投票制度、類別股東大會制度等等。由於公司法沒有強制規定一定要遵守“資本多數決”,公司章程可以規定股東自行討論決定實行的表決制度,來保障股東的權益。

(三)適應公司自身的特殊需求

公司章程的千篇一律,往往體現了章程制定者對於公司自身沒有很好的認識,不知道自己是什麼,需要什麼制度。積極尋求發展、追求創新的公司應該是不滿足侷限於公司法或行政法律的規定,而充滿特殊性的。公司章程的任意性條款為他們提供了另闢蹊徑的渠道,為了提高公司生產、管理效率,促進科研創新,節約運營成本,公司章程的制定者可以利用公司章程任意性條款作出不同與法律的規定,只要這些規定不觸犯法律,這些條款就是有效的,並能為公司的效益帶來很大的提升,這是公司章程必備條款所不具有的價值。

結語

公司章程任意性條款集中體現了公司的自治,這一根本屬性。而公司章程中的任意性條款在目前來說並沒有引起學者們的廣泛重視,還處於理論研究的邊緣。因為其對於研究公司自治以及公司以後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任意性條款問題還有很大的研究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