幹部監督工作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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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們越來越注重自身素養的今天,我們使用報告的情況越來越多,要注意報告在寫作時具有一定的格式。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寫報告很是頭疼的,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幹部監督工作調研報告,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幹部監督工作調研報告

幹部監督工作調研報告1

一是幹部監督關口“前移難”。

從目前的實踐看,幹部監督工作過多的措施仍停留在事後懲處上,而在事前防範、事中監督手段上還顯得有些力不從心。主要原因在於:一是監督主體的權威還有待進一步提高。從現狀看,現行的監督體制是按照執行權力大於監督權力而設定的,缺乏權力的制衡,有時出現職級低的監督職級高的,下級監督上級的現象,有時會導致監督主體不敢監督,缺乏監督的勇氣和信心。二是對領導幹部的監督,由於監督機構掌握領導幹部的資訊有限,因而造成監督工作被動應付,事前防範力度不夠。三是幹部工作的保密性及部分環節的排他性,使監督機構很難參與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全過程,造成不同程度存在監督任免“兩張皮”的現象。

二是“一把手”監督難。

對“一把手”的監督往往是幹部監督工作的重點,也是難點。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現行權力體制下,儘管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制度體系不斷完善,但客觀上還存在權力高度集中於“一把手”的問題,如果“一把手”個人修為和胸懷等方面存在問題,就容易形成組織權力職務化、職務權力個人化,更會給幹部監督工作造成被動和難度。二是由於黨內和社會上存在的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一把手”在選人用人過程中,經常受到來自各方面的干擾和誘惑,使得一些“一把手”顧及各種因素,從而導致有時在行使“用人權”上偏離既定導向,幹部監督工作又無從跟進。三是《幹部任用條例》以及相關配套制度的頒佈執行,使選拔任用幹部工作有了一套比較明確的依據之章,但在某些方面規定還比較原則,特別對主要領導幹部的用人問題,缺乏有力的制度約束或約束之規定缺乏操作性、針對性,難以有力地追究和處罰,造成監督上的難度。

三是“八小時以外”情況監督難。

實踐證明,一些幹部出現問題,大多發生在“八小時以外”,而要考察瞭解幹部在“社交圈”和“生活圈”的情況,現實中比較困難。主要原因在於:一是監督範圍難界定。開展“八小時以外”監督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只有劃定監督範圍,明確監督內容,才能進行有效監督。目前對“八小時以外”監督的認識還不夠統一,在監督範圍認定方面缺乏科學的標準,操作難度比較大,稍有不慎就可能侵犯到幹部的合法權益。二是監督主體難落實。從當前情況看,上級監督力度雖大,但由於鞭長莫及,不易監督;下級往往顧慮重重,擔心受到打擊報復,不敢監督;同級則大多息事寧人,一團和氣,不願監督;家屬及身邊人員利益相關,虛於監督;群眾和媒體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如果沒有確鑿的證據,就難以進行監督。三是監督手段難奏效。傳統的監督方法手段單一,存在著監督資訊來源窄、途徑少、管理分散的缺陷,不能及時發現重要線索,致使監督滯後,大多流於形式。四是監督效果難如意。由於幹部的“社交圈”、“生活圈”具有隱祕性、封閉性的特點,加之個別幹部的公眾形象與業餘形象大相徑庭,往往很難掌握一些真實情況,只能事後發現問題,收效不大。

四是選人用人失察失誤責任追究難。

從工作實踐看,雖然各級各地對“問題”幹部的處理比較到位,但追溯起源的不多。主要原因在於:一是定性定量認定難。由於缺乏具體的認定標準和操作細則,界定選人用人失察失誤比較困難,對於選人用人失察失誤“較重”、“嚴重”或“特別嚴重”等責任層次的區分,以及從輕或減輕處分尚沒有十分明確和便於操作的標準。二是具體責任體界定難。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是一個涉及多個環節的系統工程,在整個工作以及具體環節上,存在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組織部門責任與黨委責任、下級黨委責任與上級黨委責任、提名責任與任用責任、考察者責任與談話人責任等多層次責任關係,各層面的責任界定缺乏明確具體的規定,實際工作中操作把握比較困難。在具體環節中,推薦者、考察者、討論決定者的責任界定也存在這個問題。更何況幹部是變化的,帶“病”提職、帶“病”上崗和提職上崗後“生病”,責任更是難以確定。三是失察失誤責任追究落實難。現行制度對選人失察失誤責任追究的形式、責任內容、責任追究組織實施等規定都不夠明確,缺乏剛性和可操作性。在具體實踐操作中,也存在責任混淆、責任錯位甚至無法合理追究責任的問題。

幹部監督工作調研報告2

近年來,XX縣紀委、監察局堅持以強化管理、嚴格監督為主線,嚴把幹部准入關口,創新干部管理制度,整合幹部工作力量,提高隊伍履職能力,打造了一支政治堅強、公正廉潔、紀律嚴明、業務精通、作風優良的反腐“鐵軍”,有力推動了全縣黨風廉政建設反腐敗工作的深入開展。然而在紀檢監察幹部監督管理中還存在業務素質不高、專職幹部不專、辦案力量不足、被監督意識不強等一些問題,亟待採取有效措施,切實加以解決。

一、紀檢監察幹部隊伍總體情況

XX縣現有基層紀檢監察機構18個,其中鄉鎮、社群服務中心(街道辦)紀委(紀工委)11個,縣紀委、監察局派(出)駐紀工委6個。全縣紀檢監察系統共有幹部86人,從年齡結構看,35歲及以下30人,36歲至45歲40人,46歲及以上16人,平均年齡38歲;從學歷結構看,大學學歷31人,佔36%,大專學歷46人,佔53.4%,中專及以下學歷9人,佔11.7%,;從專業結構看,經濟管理專業 16人,佔18%,財會專業7人,佔9%,法律專業9人,佔10.4%,其他54人,佔62.7%。從以上統計情況看,幹部隊伍的專業結構尚不合理,特別是法律、審計、經濟專業人員欠缺。

二、紀檢監察幹部監督管理工作開展情況

近年來,針對新形勢下紀檢監察機關自身建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XX縣紀委、監察局從規範執紀執法行為、健全監督制約機制為切入點,堅持強化內部監督管理,就“紀委監督別人的同時,誰來監督紀委”這一課題進行了積極有效探索。

1、嚴把關口,幹部准入規範化。制訂《XX縣紀檢監察機關幹部資格准入制度》,按照逢進必考、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對新進入縣紀檢監察機關的幹部進行嚴格考試,考試合格者,縣紀委幹部室對具備紀檢監察資格准入基本條件的後備人選按要求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合格後,進行資格考察。考察除對被考察物件的工作情況進行考察外,還重點考察其“八小時”以外的生活、社交情況。考察組在彙總分析考察情況的基礎上,提出考察意見,形成考察報告後專題向縣紀委常委會彙報。縣紀委常委會聽取考察組的資格考察意見,集體研究確定獲得紀檢監察幹部資格准入人選。取得紀檢監察幹部任職資格的,通過幹部任用程式,擇優錄取。在幹部任免和交流方面,各鄉鎮紀委書記、各派出紀工委(監察室)副科級以上職務人選由縣紀委商縣委組織部提名並考察,按程式報縣委任免。

2、加強監管,幹部監督嚴格化。按照“打鐵還需自身硬”的要求,持之以恆抓好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貫徹落實,在全縣紀檢監察系統開展會員卡專項清退活動,著力糾正享樂主義,奢靡之風等不良風氣,堅持“要求別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自行清退收受的各種會員卡,同時要求,辦案人員在辦案期間,嚴格遵守辦案工作紀律,不準與涉案人員及其親友建立私人聯絡和交往。不準收受涉案人員、單位的物品、現金;不得接受涉案單位、涉案人員的宴請和娛樂邀請。不準利用辦案之機,通過涉案單位、人員為本人、親友辦理私人事項。並聘請了廉政監督員,定期不定期對辦案人員八小時以外的“生活圈”向紀委反映,同時向社會公佈監督舉報電話,使紀委在行使監督檢查職能的同時,自身也接受廣大群眾的監督。

3、創新方式,幹部管理制度化。結合統管工作實際,及時制定《紀工委、監察室業務工作管理及日常聯絡暫行辦法》、《工作績效考核辦法》、《幹部管理暫行辦法》、《工作紀律規定》、《事務管理制度》等20餘項規章制度,達到了完善管理制度、推動工作創新的目的。嚴格考核獎懲機制,明確“五嚴守、五禁止” 要求,每年年終對全縣鄉鎮紀檢監察幹部考評一次,由鄉鎮紀委書記向縣紀委常委會述職述廉,接受縣紀委評議,連續兩年處於末位的淘汰出隊伍,根據具體實際,調整到其他部門單位或崗位工作,對在年終考核中不合格的鄉鎮紀委,不予以發放辦案人員補貼;對派駐機構及各科室進行嚴格考核。對照年初目標責任書下達的任務,逐項進行考核,並將考核結果與評先樹優和幹部使用等結合起來,使考核成為強化監督、推動工作的重要手段;同時,建立紀檢監察幹部電子廉政檔案。完善了紀委、監察局領導班子成員和派駐機構副科級以上幹部電子廉政檔案,全面動態掌握紀檢監察領導幹部廉政情況。

4、統一管理,工作機制科學化。全面推行縣級紀檢監察機構統一管理,建立紀委常委聯絡紀工委工作制度,實行紀工委與縣紀委機關各科室工作、人員、車輛“聯動”調配機制,紀檢監察工作力量不斷加強。明確了紀委和紀工委之間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紀工委和部門之間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建立了每季度一次的紀工委書記工作彙報交流和紀委常委聯絡紀工委工作機制。並在全縣紀檢監察系統深入開展廉政風險查詢活動、派駐機構、機關科(股)室、崗位個人三個層面分別查詢各自的廉政風險點,認真查詢在思想道德、崗位職責、工作業務、權力行使、制度機制和制度監管不到位等方面可能發生不廉潔行為的條件和因素。採取“自己找、大家提、組織點”的方式,精心梳理盤點,認真仔細分析,切實查找出了符合自身實際、針對性強的廉政風險點,對有可能引發腐敗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採取風險提示、批評教育、警示訓誡、立案查處等措施,及時化解廉政風險,做到早發現、早提醒、早糾正。

三、紀檢監察幹部監督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業務素質不高。紀檢監察工作是一項紀律性、獨立性很強的工作,具有自身的規律和特點,搞好培訓和知識更新,是做好工作的必要手段。就全縣紀檢監察隊伍整體專業素質而言,從事過財務、審計、金融、法律、計算機等與紀檢監察業務密切相關的專業人才缺,知識結構單一,接受培訓和業務考察的機會較少,業務知識得不到有效地補充,使執紀能力滯後,協調能力不強,直接影響著紀檢監察工作的開展。

二是專職幹部不專。從鄉鎮紀檢組織機構設定看,個別專職紀委書記、紀檢幹事不能全身心投入到紀檢工作中,參與中心工作的時間多,真正用在紀檢業務工作的時間少;專職紀委委員(一般是兼職)編制少,事務繁雜,身份的多重性,導致用於紀檢監察工作的精力難於集中;紀委委員通常由鄉鎮民政所、財政所、村幹部等非專職人員擔任,不能有效發揮作用;鄉鎮紀檢幹部參加省市紀檢監察業務培訓機會少,紀檢監察業務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

三是辦案力量不足。雖說紀檢監察機構龐大,人員充足,但在實際辦案過程中,能辦案會辦案的人員不多,僅侷限於縣紀委案件室、審理室等少數科室,加之長期以來,由於紀檢幹部的特殊性,幹部交流多數在本系統內進行,具有一定的侷限性,在很大程度挫傷了紀檢監察幹部隊伍的工作積極性,不利於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開展。

四是被監督意識不強。紀檢監察機關的工作性質,決定了紀檢監察幹部在履行職責時,既是監督的主體、監督的實施者,也是監督的客體、被監督的物件,必須無條件地接受方方面面的監督。但是,有少數紀檢監察幹部忽視了自身的客體角色,不能正確區分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總把自己看作是監督主體,是“監督別人的”,片面地把被監督看成是威信降低、軟弱無能的表現,因此對監督存在牴觸情緒,以致放鬆了自我約束,腐化墮落。我縣腰坪社群原紀委書記袁某就因賭博,礦工打架等原因,給予免職處分,調離紀檢監察系統,進一步純潔了紀檢監察幹部隊伍。

四、進一步加強紀檢監察幹部監督管理的對策與建議

(一)加強學習培訓提素質。教育培訓是提高幹部素質的重要手段。紀檢監察幹部只有加強紀檢監察知識業務培訓,努力接受高層次知識培訓,才能適應新形勢的需要。一是採取走出去的辦法,有計劃地選派紀檢監察幹部到上級機關參加業務知識培訓;二是對新從事紀檢監察工作的同志,除搞好崗前培訓外,經常舉辦業務培訓,特別是對法律知識、經濟知識、管理知識方面的學習教育,促使他們熟練掌握從事紀檢監察工作的基本功,提高在新形勢下做好紀檢監察工作的能力。三是根據工作需要,建議上級機關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有組織有計劃地安排紀檢監察幹部外出參觀學習,接受教育,更新觀念,開闊視野。

(二)加強組織建設重履職。對鄉鎮、街道辦、社群中心要明確要求,要把紀委(紀工委)書記的工作重心和主要精力放到紀檢監察工作上來,專職從事紀檢監察工作。同時,要充分發揮兼職紀檢監察幹部的作用。在選擇紀委委員時,要注重選擇責任心強、業務能力突出、願意參與紀檢監察工作,並對財務、審計、工程等業務熟悉的同志擔任,在日常的工作中,注重發揮其作用。同時,要儘可能的落實紀檢監察專幹和兼職監察室主任的辦案補貼,提高其工作的積極性。

(三)加快乾部交流增活力。要嚴格按照“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能力,作風上過得硬”標準,把能力強,業務精,能幹好紀檢監察工作的人吸收到紀檢監察隊伍中來,充分發揮他們的優勢。把素質低下,社會影響不好,損害紀檢監察隊伍形象的紀檢監察幹部調出紀檢監察隊伍,提高隊伍整體素質。同時疏通紀檢監察幹部輸出渠道,對工作時間長,做出一定成績的幹部應優先考慮提拔重用,委以重任。從而提高幹部工作的積極性。

(四)嚴格監督管理保純潔。要加大監督力度,定期召開民主生活會,在會上深刻剖析存在的問題,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經常“洗洗澡,照鏡子”保持思想的純潔性,對紀檢幹部辦案的單位和當事人發出廉潔辦案回饋單,瞭解紀檢幹部辦案時是否有人情案,關係案或者吃拿卡要等違紀和不廉潔行為,要專門設立紀檢監察幹部作風建設舉報箱,公開舉報電話,把幹部的言行舉止,特別是“八小時”以外的活動置於廣大幹部群眾的監督之下。造就一支“政治堅強,公正清廉,紀律嚴明,業務精通,作風優良”的紀檢監察幹部隊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