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行政系統隊伍建設情況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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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市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基本情況

司法局行政系統隊伍建設情況調研報告

(一)編制情況。

全市司法行政系統政法專項編制314名,實有人數337人。事業編制104名,實有人數96名。全市司法行政局機關領導職數25名,實有領導數32名,佔總人數9.5%,內設機構領導職數162名,佔總編制數38.8%。其中市司法局政法專項編制38人,實有人數44人;領導職數6名,實有領導數6名,佔總人數13.6%;內設機構領導職數16名,實有14名,佔總人數32%;事業編制38名,實有人數28人。轄屬各縣(市、區)司法局5個,政法專項編制263人,實有人數293人;領導職數19名,實有領導數26名,佔總人數8.9%;內設機構領導職數41名,實有領導數46名,佔總人數15.7%;事業編制66名,實有人數68人。

(二)基層司法所隊伍情況。

我市共設司法所96個,有建制83個,非建制13個,“立戶定編”後,現有司法所編制173名,實際在崗人員163名,163名工作人員身份中大學本科22人,佔13.5%,大專76人,佔46.6%,中專高中65人,佔39.9%,其中法律專業68人,其他95人,35歲及以下81人,佔49%,36至45歲有35人,佔22%,46至55歲有38人,佔23.3%,56歲及以上的有9人,佔5.5%。總體年齡趨向年輕化。

(三)素質情況。

我市司法行政隊伍的年齡、文化及專業結構從總體上看基本合理。通過近年來的素質教育和開展各項專業培訓活動,隊伍的整體素質得到較大的提升。主要表現在:一是政治素質好。幹警認真學習政治理論,政治覺悟不斷提高,思想和行動自覺與中央保持一致;二是廉潔自律。廣大幹警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未發現有違法違紀的人和事;三是事業心和責任感不斷加強。絕大多數幹警紮實工作,積極奉獻;四是業務素質不斷提高。通過各種形式學習和培訓,隊伍的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有較大提高,能勝任本職工作,完成工作質量較好。

二、隊伍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一)機關隊伍存在的實際困難、問題和原因

1、司法行政幹警專業水平不夠高。司法行政部門肩負著普法、依法治理、法律援助、法律服務管理、人民調解等與法律運用密切相關的工作職能,決定了我們隊伍必須是一支對法律掌握比較透徹的隊伍。由於多種原因,現隊伍存在著法律水平不夠高的問題,不能滿足人們日益對法律服務的需求。其主要原因是:一是統一的國家司法考試影響著法律服務業人員的從業問題,部分縣(市、區)出現近幾年國家司法考試零過關現象,如揭西縣、惠來縣參加考試人員都未衝過門檻;二是人才外流嚴重,部分律師和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人多數調往外地;三是本地區經濟欠發達,難於吸引到外來優秀人才。

2、工作主動性有待提高。部分幹警沒有理清有為與有位、務虛與務實的關係,認為司法行政隊伍在政法系統中地位低、職能軟,缺乏一種以有為爭有位的思想基礎和爭創一流業績的工作幹勁,對待工作存在應付的現象,影響工作的主動性和創造性。

3、司法行政人員缺編。在機構改革後,我市轄屬各縣(市、區)的司法行政編制存在缺編問題,如普寧市定編91名,機編部門重新核定為78名;揭西縣原定編69名,重新定編59名,且該縣律師所、公證處及公職律師事務所的編制長期得不到解決;其它縣(市、區)都存在編制少,很難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

4、工作經費嚴重不足,人員待遇很低。地方財政十分困難,平時對司法行政工作投入經費極少。同時因本地區經濟欠發達,法律服務業務開展有限,單位微薄的收入只能維護日常主要工作運轉。各縣(市、區)司法行政人員的收入只有地方財政核撥的基本工資,單位福利補貼甚微。尤其基層司法所經費沒有保障業務經費,上面千條線,下面一根線,很多工作下到基層確實很難順利進行,有時緊急開支還需先從工資中墊付。業務經費嚴重不足、人員福利待遇很低問題嚴重影響了隊伍人員的工作積極性。

5、縣級司法局辦公樓房陳舊,面積小,辦公環境差,亟需改善。

(二)基層司法所存在的實際困難、問題。

1、基層司法所人員編制嚴重不足。“立戶定編”使一大批非公務員被分流出司法所,我市有司法所96個,原有編制226名,重新核定的編制數後只有173名,平均每所不足2名。

2、基層法律服務隊伍弱化。我市是農業大市,基層法律服務工作仍不可缺。近年來,因司法部沒有再組織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考試,隨著人員的流動,導致我市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數從收編前的300多人降至現在的153人,而且目前很多法律工作者已沒有執業證,有執業證的因使用陳舊等原因已無法年審了。

3、司法所人員調出頻繁。普寧市、惠來縣近年來招錄的司法所公務員中,絕大部分是鄰近揭陽市區人,基層司法所僻遠,難安心工作,多數通過關係調走。至目前全市調出人員有44人,很大程度上影響基層司法所的穩定和業務的發展。

(三)人民調解工作存在主要困難、問題。

1、對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夠。有些部門和黨政的領導對人民調解工作重視支援不夠,往往說起來重要,做起來次要,忙起來不要,很大程度上僅僅停留在檔案、口頭上;人民調解工作還沒有引起社會的關注,形成共識和合力,制約了人民調解工作的發展。

2、人民調解組織有待進一步健全。部分調解組織不健全,人員不到位,有名無實,處於癱瘓或半癱瘓狀態,不能發揮調委會的作用。

3、調解隊伍整體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大多數調解員法律素質不高,對人民調解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學習瞭解不夠、不透,在調解中往往是憑經驗,方法簡單,無法做到依法依規進行調解。

4、人民調解工作經費投入不足,制約了人民調解工作的發展。由於地方財政弱,上級檔案要求把人民調解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無法落實,經費嚴重受制約,人民調解員沒有工資待遇,正常的辦公經費無法保障,沒有建立激勵機制,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嚴重受挫。

5、鎮(街道)調解委員會沒有專職調解員。目前我市鎮(街道)級調委會無專職的調解員,加上現有司法所編制少,調解工作乏力。村(居)調委會實質上是與治保會“合一”,調解員都是兼職,且調解隊伍結構不合理,文化不高,年齡偏大,與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要求難以適應。

(四)社群矯正試點工作尚未在我市推開,開展此項工作需在編制、經費上加強保障。

三、對策和建議

(一)加強人才隊伍建設

1、要加強政治思想教育。一是要深入持久地開展宗旨教育,使廣大幹警增強群眾觀念、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從思想上解決好“為誰執法、為誰掌權、為誰服務”的問題,進一步密切與人民群眾的關係,真正地建立一支人民滿意的司法行政隊伍。二是要深入持久地開展廉政、作風紀律、效能建設教育,樹立公正、高效、廉潔、文明的職業形象,真正轉變機關作風,提高服務質量。